(一)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二)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 ×(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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