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原为“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为“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原来并无)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法处处强调登记——读后加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强调分公司的登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取消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原为“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新增内容,章程可对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额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新增内容,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新增内容) (取消了特别指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法的说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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