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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力推小额担保贷款 质量考评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胡琳柟 2006-01-17
三部委力推小额担保贷款 质量考评可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006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下称“《通知》”)。
  《通知》旨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这也是由央行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发出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第四份“银发”系列文件。
  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小额贷款的一种。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贷款的金额一般在人民币两万元左右,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针对小企业的贷款除外)。贷款人的范围,除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一位调研员曾做过有关小额贷款的深入调查,结果显示,发放小额贷款的银行机构主要是两类:
  一是“政策性”尚未完全消除的农村信用社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二是信贷呈现“劳动密集型”(即员工人均存款金额低、信贷人员人均贷款金额少)的小型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社及部分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
  “而那些商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都比较低,甚至为零。”上述调研员指出。
  “我们分行基本上没有做过(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地方银行由于较多地承担一些政策性责任,所以要做得多一些。”某上市银行武汉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透露。
  “在一般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是难以通过行政指令来规范的,而只能是机构在追求利润过程中的自主选择。”上述调研员表示,但小额贷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它对于繁荣城乡经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就业等均有重要作用。
  所以,该调研员曾多次呼吁,国家应大力扶持小额贷款,对发放小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贷款对象根据小额贷款数量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利益支持,进而促进小额贷款的发放及规模拓展。
  “前几次的文件都没有很具体的操作指引,而这次《通知》有很大的变化。”上述经理表示。
  据该经理介绍,该行以前开展类似贷款,还是采取与一般的商业性贷款相似的考核制度,符合条件的就放贷。
  而此次《通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这将会降低经办银行的操作风险。”上述经理说,所以,“我们也将会根据政策的变化来进行业务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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