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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合同定义与临床医学理解不同

 天方夜 2006-02-28

重疾险:合同定义与临床医学理解不同

世界财经报道FINANCE.ICXO.COM ( 日期:2006-01-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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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周文杰

  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是针对某些“重大”的疾病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定义与临床医学的理解有所不同。重疾险,并非是包括所有的疾病,而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的定义与临床医学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

     “重大”主要指影响大,大病保险所承保的必须是真正“重大的”、能够明显地影响寿命和生活方式的疾病。这类疾病一旦发生,需要高昂的费用来支持治疗,这将对个人和家庭造成非常大的财务影响。而保险金的赔付则可以把这种财务风险降低或消除,从而可以积极有效地进行治疗。而一般的小病小灾,则可以自行承担或通过普通的医疗保险进行解决,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不大。这也是为什么在“重大”疾病定义中加入了一些限定条件,甚至除外责任。

     重疾险的定价基础与重大疾病的预期发生率有关,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存活率,否则,就同一般的死亡保险几乎没有区别;因此保险公司的此类保险与所保的重大疾病的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的相关研究数据就有直接关系。重疾险也是针对中国人多发的重大疾病而设,比如大多数重疾产品都包括的癌症、心脏疾病、中风等等。

     而在临床医学中,一系列的症状和检查结果如果符合某种疾病的诊断标准就可作出临床诊断。但是,某种疾病处于不同的阶段,其对整个身体的影响可以截然不同。如部分原位癌,虽然也称为“癌”,但它的治疗和预后与其他阶段的恶性肿瘤大为不同,大部分均可临床治愈。重疾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不同于临床的诊断,必须体现“重大”所在,被保险人因此得到相应的补偿才是合理的、公平的、有依据的。这也是部分临床医学专家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的侧重点有着很大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医学专家在重大疾病发病率、死亡率、疾病预后及转归等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研究与数据分析,保险公司的产品正是结合临床及保险医学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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