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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实践理性哲学

 kwgkwg 2006-05-23
 

康德的实践理性哲学

康德不仅对天上的苍穹好奇,而且对人心中的道德律也充满了好奇。他知道,人类不仅注视着事物的世界,而且也关注着行为世界。因此,理性既思考关于事物的理论也思考实践行为。但是在其应用中,有一点需要区分:理性的对象首先是理论,其次是实践的理性知识。正是康德对纯粹理论理性的能力和范围的解释方式使他对实践理性的论述成为可能。

在康德的时代,科学思想的趋势是把现实与我们可以感觉经验到的东西相同一。如果它关于现实的论述是真的,知识将由可感事物构成。这些事物被理解为通过因果律严格地相互联系。现实将被视为一个大的机械装置,它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先在的原因。人也被视为这个机械装置的一部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康德说,必然会存在矛盾。也就是说,我不能谈及同一事物。如人的灵魂,它的意志是自由的,而它又服从于自然必然性或因果律,然而它作为物自体,作为本质的自我却拥有自由。这样,康德通过把人类理性限制在可感层面上,以这样的否定的方式提出了实践理性的积极用处。在所谓“我们的批判”限制思辨理性,它是否定的,但是,它却消除了使用实践理性过程中的障碍三,也不会威胁破坏它。因此,在现实中它有重要的、积极的作用。道德变得可能是因为,即使我们不能知道物自体或自在之物的世界是什么,至少我们还可以把它们当作物自体来思考,否则我们就会陷入荒谬境地:存在着没有表象事物的表象。但是,如果我们的批判没有出错,即对象以两种方式来考察:表象和物自体,那么在假定同一意志在表象上,即在可见行为上,是符合自然法的,也就是不自由的,而在物自体领域,并不服从于自然法于是也是自由的。当然,灵魂不能被思辨理性认为是自由的。“但是,虽然我不能知道,我却仍然可以思考自由。”因此,康德通过区分两种现实:现象和本体的现实,通过把科学限制在现象范围内,实践理性与本体世界相联系,为道德和宗教论述提供基础。

1、道德知识的基础

在康德看来,哲学的任务是发现我们如何能够达到束缚所有人的行为规则。他确信我们仅仅学习人们的实际行为是不能发现这些原则的。虽然这种研究会提供给我们关于人的行为的有趣的人类学信息,但是它不能告诉我们人们该如何行为。而且,当我们说,我们应该说真话,我们确实在下道德判断。问题在于,我们是如何达到这样的行为规则的。对康德来说,“我们应当说真话”的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一切变化都有原因”是相同的,使它们相似的东西是,这两种判断都源于我们的理性而不是来自我们所经历的对象。正如我们的理论理性把因果范畴带给可见对象因此解释变化过程,实践理性也把“责任”或“应该”带给了给定的道德情境。在科学和道德哲学中我们都使用了超出任何个别事实的概念。在两种情况中经验是导致心灵以普遍性术语来思考的契机。当我们经历一个给定的变化事例,我们的心灵就会把因果性范畴赋予这次事件,这就使得不仅在这个例子中,而且在一切事例中解释因果关系成为可能。类似的,在人类联系的背景中,实践理性能够确定我们在这一时刻以及一切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准则应该是什么样的。与科学知识相似,道德知识也建立在先天判断上,正如康德发现科学知识之所以是可能的,是因为心灵把先天范畴施加给了经验,而他现在说,责任的基础不能从人性中寻找,而只是在先天的理性概念中。

因此,对于康德来说,道德是理性的。一方面,与我们对行为的规则和法则的意识有关,而这些行为规则是普遍的、必然的。普遍性、必然性是先天判断的标志。这就进一步确定了康德的观点,即,行为原则通过先天的实践理性而产生,不是去寻找善对我们行为的影响。康德关注的是我们行为的理性方面。

2、道德与合理性

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我不仅要问:“我将做什么?”而且还会意识到我有责任以一种特殊方式行为,即我应该做某事。这些理性行为反映了实践理性的能力,而且我可以假定,所有的理性存在都可以意识到相同的问题。当我思考我必须做什么时,我也会想所有的理性存在必须做什么。因为,如果一条道德律或道德原则对我这个理性存在有效的话,那么它也必定对所有的理性存在有效。因此,道德上的善的行为的主要检验方式就是它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并且长期适用。道德哲学就是探询那些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从而导致我们善的行为的原则。

3、被定义为善良意志的善

康德说,没有什么能够在世界中或世界之外构想,除了善良意志。当然他承认,其它事物可以称为善的,如情绪的节制。但是没有人会把它们说成无保留的善。因为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原则,它们事实上可能会成为罪恶。恶棍的冷酷无情不仅使他非常危险,而且会让我们觉得他十分卑鄙无耻。如果他没有作恶,可能我们根本不会那样想。康德的主要论点是,道德上的善的行为本质是:当一个人意欲有某种行为时,他会用来肯定自己的行为的原则。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是因为它所产生或取得的成就,也不是它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效用性,而是因为意愿的愿意。它本身为善(it’s good of itself)

一个理性的存在努力去做他应该说做的事情。康德把行为区分成为出于倾向、意愿,还是出于自我利益。我们都可以比较其中动机上的不同。因为不管是出于倾向还是出于自我利益都展现给我们在道德上不同的水平,从出于责任到出于道德律的。康德之所以说出石破天惊的话,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是因为它所取得的成绩,是因为他想强调在道德中意志的主导作用。我们的行为的结果或效果要符合道德律还是不够的。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由于道德律所原因而做的。“对于所有这些效果,甚至是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提升——其实也可能通过其它原因来产生。因此,根本无需理性存在的意志。”道德价值的座椅是在意志中,而善良意志是出于一种责任感。而一种出于责任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完全排除了倾向的影响,同时也伴随它的每一个意志对象,以至于没有什么东西被保留了下来,能够决定意志的只有那些客观的道德律以及主观上对这些实践原则的尊重。

责任意味着我们处于某种义务之下。一种道德律,康德说,作为理性的存在,当这种义务以一种命令的形式走近我们时,我们就意识到了并不是所有的命令都与道德相关,因为并不是每件事中它们都指向所有人,因此也就缺乏了道德律所需要的普遍性。如:当我们想要实现一定目的时,必然有一定的技术动力或技术规则指导我们做某些事。如果我们想建座跨河大桥,我们必定使用一定强度的材料,但我们并不绝对要修一座桥,我们可以以修渠道或使用水上器械来到达对岸。类似的,也有一些谨慎的命令,如:如果我想和一些人交往得亲络些,我必然要说或做一些事情,但这并不是绝对必要的。技术的或谨慎的驱力都是假想的,因为只有我们进入了它们的动作领域它们才能控制我们。

4、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与技术命令和谨慎命令不同,它们在本质上是假想的,真正的道德命令是绝对性的。绝对命令适用于所有人,它会要求一种其本身所必须的行为,而无需因为其它目的,也就是说,客观必然的。它要求直接当下的特定行为,而无须其它作为条件的目的。事实上,绝对命令要求形成特定行为基础的法则。它是绝对的,是因为它是我们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绝对命令的基本公式(formulation)是行为只依据那样些既让你意愿又可能成为普遍原则的公理。康德说,一切事物在本质上都依据律令行事(everything in nature works according to laws)。只有理性存在有能力依据法的概念行事。现在他想表明:当绝对命令与人的行为相关涉时,绝对命令是我们的自然法的概念。他以另外一种方式表达了责任命令(imperative of duty),就好像你的行为会成为普遍自然法那样而去行事。

显然,自然法并不会给我们特别的行为规则,因为它看起来只是一个抽象的公式。而且,这恰恰是康德为了指导我们的道德行为而认为道德哲学所应该提供给我们的东西。因为我们一旦理解了道德律的基本原则,我们便可以把它们应用到个别事例中。为了例证绝对命令如何使我们明白发现我们的道德原则,康德给出如下事例:一个人发现自己由于生活所迫去借钱。他知道自己无力偿还,但是他也明白如果不信誓旦旦说在给定的时间内还清的话,没人会给他借一分钱。他想做出这个承诺,但他又如此不断地问扪心自问:这样行事不会是违法的或有违道德责任吧?然而假设他就是这样行事,那么他的行为准则便可表达为:当我认为我缺钱时,我会借钱并许诺会按时偿还。虽然我知道我永远做不到这一点。现在,这种自爱原则或者自利原则可能会与我整个将来的福利一致。但是问题出现了,它是正确的吗?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我就把自爱的建议发展成了普遍法则,并提出问题:如果我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会出现什么情况?于是,我马上会认识到,它永远也不会成为一个普遍法则,而且必然会与它本身相矛盾。如果假设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即每个人当他认为自己处于困难中应当能够许诺他所愿意的一切,而且并不需要履行诺言,诺言本身就变得不可能,而且人们看待这个问题的目的也不一样。因为,没有人会认为他被许诺了什么东西,而是会嘲笑这种虚饰的言语。

如果有人会继续问,为什么他应该说真话,他为何要避免一个假诺言的矛盾。康德答道,人性中存在着一种东西使得他厌恶或抵制被当作“物”而不是“人”来对待。我们之所以成为人在于我们的理性。要成为一个人,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它自身的目的。当别人把我们当作某种目的手段时,我们就成为了物,如:有人向我们说谎。但是,虽然这种使用我们的需要可能是偶尔的,然而我们会认为我们是作为人的有绝对的内在价值的存在。拥有绝对价值的个别人成为了最高道德原则的基础。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理性的本质作为自身的目的存在,所有人都希望被看作是人而不是当作物来对待。这种对个人的绝对价值的肯定导致了第二个绝对命令的公式:你的行为要把别人当作人来看待,不管是你自己还是别人,永远不能把人只当作手段来看待

绝对命令还有第三个公式,其实已经蕴含在前面两个里面了。即,总是如此行为,意志可以在尊重自己的同时通过自己的准则而缔造出普遍律令。在此,康德提到了意志自主。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为制定了道德律。他区分了自主和他治(heteronomy),即由别人或别的事情决定。因此,他治的意志会受到欲望或倾向的影响甚至决定。另一方面,自主的意志是自由和独立的。这才是最高的道德原则(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自主概念的中心就是自由观念。关键调节性观念。康德用它来区分科学世界和道德世界、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他说,意志是一种因果律,属于有理性的活的存在。而自由是这种因果性的属性,它可以有效地、独立于决定它的外在原因,就好像物理必然性是非理性存在的因果律的属性,被异在的原因影响而行为受到了决定。他说:“我断言我们必须归于每个理性存在,它们有意志,同时也有自由的观念,而且完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行事故。因为在这样的存在中,我们构想了一种实践理性,这个理性在指向其对象时有因果律。”因此,绝对命令谈到了道德律的普遍性,断言了每个理性存在的最高价值,并把自由或自主赋予意志。我们的道德律的体验向康德提供了进一步的关于设定自由、永恒和上帝的洞见。”

5、道德设定(postulates

康德认为“上帝存在”或“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是不可证明的。“自由”是一个需要假定的观念仅因为我们对道德义务的体验,也就是说,因为我必须,所以我能。虽然我们不能证明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我们在理智上被迫假定这样的自由。因为道德和自由是如此密不可分,以至于人们可以把实践自由定义为除了道德律外,独立于任何事物的意志。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或没有自由来履行他的责任或回应道德指令,他该如何负责。自由的必须要假定,这是道德的第一个设定。

第二个设定是不朽(immortality)。引起康德设定不朽的推理路线始于他的至善(supreme good)概念。虽然德性(virtue)是至善,但我们理性的存在只有当德性与幸福结合起来才会完全满意。虽然这种结合不是经常发生,但我们都假定,德性应该产生幸福。康德严格地主张,道德律命令我们的行动并不是为了我们快乐,而且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理性存在的完满实现要求我们的至善既包含德性又包含幸福。但是我们的经验表明在德性和幸福之间并非必然有联系。如果我们只把经验限定在此岸世界,要达到完满的至善看来是不可能的。然而,道德律确实要求我们努力实现至善。这就意味着一个朝向这个理想的无限的进程。“但是这个无尽的过程要想可能只能建立在相同的理性存在的人性及存在的无限持续中”,也就是所谓的灵魂不朽(immortality of the soul)。

道德世界还要求我们设定上帝的存在作为德性和幸福的必然联系。如果我们把幸福定义为世间理性存在的一种状态。在他全面经验它时,一切都依据他的愿望和意志进行。这样幸福就暗含着人的意愿和物理本质的和谐。但是人并不是世界的主人,他也不能命令自然以产生德性和幸福的必然联系。但是由于我们从至善的概念中得出了结论:德性和幸福必须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必须设定一个不同于整个自然,同时包含着幸福和德性的和谐的基础的整个自然的原因存在。也就是说,因此,在道德上必然需要假定上帝的存在。这并不是说,不存在脱离宗教的道德。因为康德已经表明,一个人没有上帝的观念也可以认识到他的道德责任,他必须遵守道德律仅仅出于它的尊敬,出于责任人的考虑。但是康德确实说:“通过把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目标和最终目的,道德律引向了宗教。也就是说,认识到一切责任都是神圣的命令。神圣的命令不是作为批准,即作为异己意志的武断的命令,而是作为每个自由意志本身的本质的律令。它们必须被视为最高存在的命令,因为只是从一个道德的完善同时又是全能的意志,我们才希望达到最高的善,正是道德律使我们把自己的努力的目标看作我们的责任。”

不管康德是否成功地达到了他在其哲学中设定的目标。他的成就是伟大的。当然这一过程中他的超过了许多人的成就。但是问题之外的是,我们虽然不必要完全接受康德的每句话,然而在今天的哲学思考中我们却不能不考虑他的思想。

(五)美学

我们已经看到,康德发展了一套特殊的道德规范,通过它可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可以被正确地称为善。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对道德上的善的检验是普遍的,有客观标准。类似的,康德主张,人心可以发展可靠的科学知识,而自然必须被认为是统一的、一致的(uniform)。科学法则对每个人来说是有效的或真的。然而,当康德转向美学问题时,他说:“在人们认识事物是否为美时,并没有固定的规则或标准。”(There can be no rule according to which anyone can be compelled to recognize anything as beautiful)康德说,没有什么原则或理由来说明房子、衣服等是美的。然而我们确实会说有些事物是美的。我们喜欢认为我们所认为的美的东西别人也会觉得美。最后,康德表明即使我们对美的判断建立在主观情感(subjective feelings)上,但美还是被定义为“令人普遍愉悦的东西”。(which pleases universally)他是如何由我们的美的主观情感转向结论“美即普遍愉悦”的呢?在这一过程中,康德向我们提供了美学体验的关键的洞见。

1、作为独立的愉悦的满意之美

    在发现我们的审美判断的本质过程中的第一步是把它看作主观品味的事情,即个人品味。当我们表达了判断:一个物体是美的,这个判断是主观的,因为在对对象体验过程中,我们的想象把我们的对对象的感觉当成主体,把我们的愉悦或不愉悦当成认识主体。这种愉悦或不愉悦的感受并不表示事物本身,而只是对象影响我们自己的方式。这里,康德的关键点是:品味的判断并非是涉及概念的知识的逻辑事件。如果我想说一个对象是“好的”(good),我必须知道对象将成为什么东西,也就是说,我必须对之有概念。但是我对一个事物有概念并不意味着它能使我看来是美的。如:花朵、自由图案、交杂的无目的的线条,并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并不依赖于特定的概念,但却使人愉悦。我的美的判断、品味是沉思的(contemplative),也就是说,我根本无需去了解事物本身,而只需要知道它影响我的情感,使我愉悦或厌恶。审美判断不是认知判断。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建立在理性知识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实践知识之上。

康德坚持为了使审判判断纯粹,它必须独立于任何特殊利益。它必须是漠然的,漠视一切利益或利害关系。当然冷漠并不意味着不感兴趣。它意味着“一个对象是美的”这个判断并不被偏见左右,为了支持或反对对象而施予偏见。一所房子是美的或不美的必须独立于我的偏见,即“我想拥有一所大一些或小一些的房子或想拥有这所房子”。纯粹的审美判断肯定对象的形式是令人愉悦的,并不指向我对它所可能持有的特殊兴趣或利害关系。当然,我可能对对象有兴趣或有拥有它的欲望,但是我的判断“它是美的”是独立于那一利益或兴趣的。基于这一原因,康德这样定义美:品味依据独立于利益的喜悦或厌恶去评估一个对象或一个表现方式的官能,有这样的愉悦的对象被称为美的。

2、作为普遍愉悦对象的美

如果我的判断“一个对象是美的”独立于任何私人利益或我的偏见,那么我的判断既不依赖于也不受到利益的影响。当我表达这个判断时代,我意识到我这样做的时候,我并不依赖于或受影响于别的任何利益,不管是欲望、还是偏见。那么,我的判断就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我的判断是自由的达到的。因为没有什么特殊的私人的利益影响我的判断。我有理由相信,那些同样免于其个人利益的人,也能达到关于美的相同判断。审美判断是普遍的。

康德意识到并不是品味一词的所有用法都指向普遍的审美判断。我们有可能对一些事物有好的品味,然而别人未必同意。有人会说,葡萄酒是不错的。便是他的朋友会提醒他:要加一句适合我(agreeable to me)。紫色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会显得温和可爱,但是对某些人来说会显得沉闷、苍白。有人喜欢管乐器,有人喜欢弦乐器。在这些情况下,有些东西对我们既适宜又不适宜。确实,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品味,但是“适宜的”绝不能与“美的”相混淆。因为一件事物“适宜”某人或“令某人愉悦”,他绝不能称之为美。正如康德所说,许多事物都具有其魅力或适宜性,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东西放在雕像基座上并说它是美的,我们就意指每人对之都有相同的判断,每人都会对对象有愉悦感。那些判断不同的人可能被谴责为或否定他们有所谓的品味。在这种程度上,康德说,这并不是让人们去说,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的品味。这其实相当于说,根本没有品味这回事,即没有什么审美判断能够基于一切人的同意来做出正确的主张。

品味的模棱两可的用法通过区分感官的品味和反省的品味得到澄清。感官的品味指关于饮食的、吃喝的品味。这通常是私人性的。但是涉及到“美”的判断的品味意味着普遍的同意。这个审美判断不是建立在逻辑之上的,因为它并不涉及到我们的认知官能,而只是每一个主体的愉悦或讨厌的感觉。关于美的判断并不建立在概念上而是建立在感情(feeling)上。因此康德又以另一种方式规定美:美与概念无关、它能够达到普遍愉悦。

3、美的对象的结构和目的

有两种美:自由美(free beauty)和依存美(dependent beauty)。自由美没有预设关于对象应该是什么的概念。相比之下,依存美预设了关于对象应该是什么的概念。正是那个概念使我们判定对象是否完美成为可能。

花在本质上是自由美。我们只需看看它的就能说明它是否美丽。对它我们无需更多的知识。没有什么概念与花相联系(如它的目的),可以帮助我们断定它是否是美的。花向我们展示它的方式就已经是足够的了,是终极性的。我们所看到的花的形式表现了它的终极性。这个终极性向我们提供了判断它美丑的基础。当然,当我做出这个判断时,我的意识中、理解中仍然进行着一些东西,但此时我们的情感而理性能力起控制作用。因此,康德说,一个判断被称为是审美的恰恰是因为决定因素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心灵中的和谐感(feeling of harmony)。诚然,植物学家可以知道许多关于花的东西,但他的那些观念并不影响对花的美丽的判断。同样,在绘画、雕刻、园艺甚至音乐中,形式是本质的。因此,以形式令人愉悦是品味的基本前提。

但是男人、女人或孩子的美、建筑物的美如教堂或凉亭,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关于目的或目标的概念。它规定了每一个例子应该说是什么样的,我们可以谈到每个人或建筑物是美丽的,但是这里我们关于美的判断考虑到了目的或目标概念,而且,美的判断变得依赖于问题中对象的正当的目的或目标的实现或未实现。这里我们没有纯粹建立在情感上的审美判断。相反,这里有关于人的本质或目的或建筑物的目的的功能的概念知识的混合物。如,有人也许会判定一个建筑物激起了厌恶感,因为其形式不适合教堂的样子,虽然它很精美。有人会被断定为美的,是因为他仪表端庄。这里美的判断就与善的判断相混淆或至少与善的判断混合起来。如果我们的判断(即一个人是美的或建筑是美的)依赖于人或建筑物的本性的目的,那么我们的判断就被置于限制之下,不再是自由的、纯粹的品味的判断。相应的,康德以第三种方式规定美,美是一个物体的终极形式。对它的感知脱离对目的的表现。

4、必然性

在美中有某种东西导致了对愉悦的必然的指向。康德说,这并不意味着我能够提前知道“事实上每个人都能在物体中感受到这种愉悦,即被我称为美的东西”。混合有愉悦的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既不是理论的或实践的必然性,即使我宣称我的审美判断是普遍的,我不能假定,每个人都会同意它。事实上,由于我不能够清楚地形成一条规则以概念的形式规定美。我只有美的感觉,它包含了我的愉悦和惬意。我的愉悦在审美判断中提出,并不意味着它是逻辑地推演于美的概念。在美的体验中涉及到愉悦的必然性是一种特殊的必然。在审美判断中所思考的必然性不能只是称为示范性的(exemplary),它是所有人对一个判断同意的必然性。这个判断被认为是表现了难于公式化的普遍原则的范例。简单地说,我的判断就是关于美的普遍原则的范例。

如果我不能以理性的或认知的形式阐述美的原则,那么我向别人传达美的判断的必然成分该如何可能呢?2*2=4是必然的,为何美的判断中也包含着必然性的成分呢?康德说,我必须有一个主观性的原则,以此来决定只能过感觉什么能让我愉悦,什么不能,而且这个原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品味的判断要建立在我们预设的存在上。只有在一个共同的感官的前提下,我才能做关于品味的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同意我的观点、判断,而是每个人应当同意它,就像我们能够假定,当我们说2*2=4别人能够而且必须理解这个判断的真理性。因此,我们也可以假定我们有一种共有的感官(common sense),通过它我们可以交流美的主观判断。则此,康德给出了他的第四个美的定义:美是脱离概念的,能必然愉悦的对象。

 

思考题

      1、先天综合判断
      2
、二律背反
      3
、康德的哥白尼革命
      4
、论康德的感性、知性、理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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