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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传播作品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过期后共享

 昵称7579 2006-08-04
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3日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个人网络传播作品将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过期后将可共享。

  据中国官方政府网的消息,阎晓宏在该网进行在线访谈答复“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等有关问题时,作了以上表示。

  阎晓宏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方面,作品产生以后保护是有期限的,五十年。过了这个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类可以共享了,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限制。

  第二方面,合理使用。为了满足公众的个人阅读、欣赏,小范围特殊的需要,报导时事新闻,合理使用不经许可是不用支付报酬的。

  第三方面,法定许可。比如在教科书、远程教育、贫困地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中国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有的领域甚至触目惊心。官方数据称,截至2005年12月31日,当局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网站76家,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

   同时,目前很多网站在没得到允许情况下,大量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以及个人博客内容,并且没有支付费用。根据5月出台的《资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将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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