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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平等保护私产和公产

 学海泛舟 2006-08-30

为什么要平等保护私产和公产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一度备受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已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该审议稿在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后,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这是一个令人高兴的消息:曾经白热化的争论终于有了暂时的结论,曾经被搁浅的《物权法》立法工作也重新回到了正常的轨道上来。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党的十六大再次重申了这一重要任务。当前局面的形成,将会有利于此目标的达成。

    回顾一年来围绕物权法发生的讨论,以北大教授巩献田为代表的一方主张,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首先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才能保护绝大多数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反对方则认为,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来加以保护,如果在《物权法》中强调甚至重点保护国家财产、国家利益的话,将会导致公权力大量进入、而私权利保护沦为空谈的结局。

    仅从现象来看,社会主体围绕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广泛开展批评与反批评,这是值得欢迎的好事。它反映出我们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等诸方面还面临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是,社会实践是立法的基础,立法工作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不能从愿望和想当然出发,不能从本本和概念出发。转轨加新兴阶段的中国的国情之一,是物权法领域已经成为现有民法制度中最为薄弱的部分,因为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之间的交易是被禁止的,私人所有的财产权也不被认可,这种历史渊源直接造成了今日法与现实的脱节。

    制度性的进步,归根结底要靠生产力的发展来实现。既然人类从既往的经验中得出结论,认为市场体制较之其他经济体制更具效率,那么,法律就应当提供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财产权的保护。道理很简单,市场交换就是产权交换,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也就无所谓市场交换的发生与存在。

    要使私有财产权得到严格的保护,就不能存在一个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这就要求严格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私权。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官员打着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幌子,随意征地、胡乱拆迁等现象,充分证明了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教条是死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体制已经基本替代计划体制,成为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尽管这其中尚存在较为突出的无序、不公等问题,但通过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空前的。因此,我们的立法工作要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从而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本次送审的《物权法(草案)》,除继续坚持平等保护、重点解决、和谐共存的原则外,也专门进行了国有资产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增加。我们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国资受侵害现象确实较为严重,物权法就国资保护作出有针对性地规定,完全有必要,这同样体现了立法工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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