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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关系基本理顺

 sallypeng 2006-12-25
证券市场法律关系基本理顺
2006年12月20日 9点12分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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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即将到来的2007年1月1日,是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日。回首这三百多天,可以发现证券期货市场一个显著的变化,监管部门根据"两法"授权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而基本理顺了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其中,专门针对中介机构出台的多部规章文件,使相关监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有利于中介机构守法经营理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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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法"的总框架下,监管部门加强了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出台系列法规文件规范券商、基金、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行为,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强化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两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作为近年来发展最快、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基金无疑成为监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工作的着力点之一。
  为加强托管银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职责,提高基金合法合规运作水平,2006年4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要求基金托管部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对监督业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的,证监会表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为规范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基金公司与托管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如果托管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而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托管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增强基金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其稳定经营和发展,2006年8月14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其违法违规、技术故障等给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为规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2006年10月27日,监管部门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投资管理人员维护持有人利益,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等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等等。
  作为证券市场的元老级机构,券商也被纳入监管部门加强证券期市场法制建设工作的主战场。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广播电视播出证券节目的管理工作,2006年9月15日,证监会联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实施《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避免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现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违规现象。
  为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券商依法合规经营,证监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范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等等。
  在依据"两法"为中介机构划定条条框框的同时,监管部门还依法对部分跑到轨道之外的中介机构进行了"纠错"。如,2006年7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撤销富友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业务许可的决定。
  业内人士认为,"两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在法律层次上的体现,对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两法"通过强化法律体系建设,将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带来重大机遇。
(责任编辑:今何在)
作者:家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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