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解读外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与监管...

 sallypeng 2007-01-27
解读外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与监管



外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三种模式

考察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普遍比较广泛。商业银行在证券、保险、房地产以及非金融公司等方面一般没有受到太多的限制。
世界范围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日英的母银行模式以及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银行以自己的账户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作为内部附属机构而存在,没有独立的权力,且各业务之间联系紧密,整个体系为一级法人体系。
全能银行型模式在业务经营方面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是最彻底的混业经营。该模式可以使商业银行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全能银行通过其部门或分公司,以银行为窗口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多元化的业务可以使银行实现范围经济,业务经营协同效应明显,产品研发能力强,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出最优秀交叉产品组合,充分利用网点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服务成本。
母银行模式。在母银行模式下,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不是在银行内部进行,而是通过另外设立独立的机构(子公司),由母银行通过控股的形式进行经营。这种模式结构较为松散,其子公司为二级独立法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决策的权力。
该模式要求各个法人主体在市场风险和内控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水平。它可以使银行所经营的不同业务由不同的法人分别进行经营,减少了金融风险的市场传递。母银行对各个控股公司实行分业管理。
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以一个金融机构作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两大特征: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组成,且这些实体处于集团的共同控制之下;二是其全部或主要的业务是提供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各个子公司的不同情况,发挥整体优势,在集团内部对各个子公司进行资源配置,调整控股公司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进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外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

外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类型。分业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每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专业性比较强。缺陷在于由于实行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步调难以统一,协同性比较差,极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由于金融监管机构过于庞大,监管成本比较高。
统一监管则是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于统一了各个监管部门,使得这种监管模式的运行成本相对而言比较低。金融监管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不但可以较好地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同时也可以避免分业监管情况下所出现的各个监管部门缺乏协调而出现的多重监管及监管真空地带情况的发生。
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方面考察,它们主要实行功能型监管。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该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摘自2006年第3期《现代商业银行》)


摘自:《金融信息参考》2006年11期 作者:郭福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