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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例

 龙行天下2008 2007-04-04

中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例

 

第一条 评选宗旨

为了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优秀教师向更高的水平层次发展,形成骨干教师的梯级结构,启动名师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跨世纪的名师队伍,创设教师成才的良好环境,开创新世纪教育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中国教育促进会特制定《中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设立优秀教师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创建一支面向21世纪、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培养中国优秀教师、中国优秀校长,其中部分培养成长为教育管理专家。他们具有系统、坚实的政治理论修养、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育学科知识以及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办学思想、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意识,以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造诣高深、贡献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范围对象 
       
全国各地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和现任校长及从事相关教育研究、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依法执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参评中国优秀教师必须具有中小学初级或以上职称;参评中国优秀校长必须是现任校长或副校长 
第六条 宣传原则 
  由中国教育促进会、中国教育文化报社有限公司、中国教师网联合发给中国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在中国教师网等媒体上全年展示宣传,资料收入中国教育优秀人才库。
第七条 实施办法 
    
参评人员由中国教育促进会评选委员会通过网络推选和教师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相结合,评选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选名单均在中国教师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确保参选质量。
第八条 解释权
  本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教育促进会优秀教师评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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