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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情敌索赔偿不成 校门前公示儿子不是亲生

 牛人的尾巴 2007-10-09

男子向情敌索赔偿不成 校门前公示儿子不是亲生

2006-12-30 07:53:34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   核心提示:公告中称,儿子6岁时,他发现儿子是妻子与别人所生。随后,他和妻子离婚,并将儿子的生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儿子的生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6万元,但赔款迟迟没有到手,“所以我要公开这些情况”。公告上明确写出了那名小学生所在的年级和全名。

男子校门前公示儿子非亲生众家长斥其伤害孩子校方及时清除该公告

本报讯(记者易靖实习生石磊)昨天上午7点半,朱女士送孩子到海淀区一所小学上学,发现校门口聚集了很多家长,他们在看宣传栏里的一份公告。

张贴公告的男子称,该校一名小学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因其生身父亲未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所以他要公开这些情况。

该男子在公告中称,儿子6岁时,他发现儿子是妻子与别人所生。随后,他和妻子离婚,并将儿子的生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儿子的生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6万元,但赔款迟迟没有到手,“所以我要公开这些情况”。这份公告旁边,他还贴出了法院的判决书。

朱女士说,公告上明确写出了那名小学生所在的年级和全名,有的家长称那个孩子确实是该校的学生,“很多家长都很气愤,认为这样公开太伤害孩子了!”

上午8点多,学校门卫发现这些内容后,将它们撕下。公告上并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记者未能与这名男子及另外两名当事人取得联系。

该校德育处的老师说,那些公告很可能是前天晚上张贴的,学校方面发现后,立即将它们清除,应该没有学生们看到,也不会在学生中流传,“夫妻产生问题是正常的,但一定不能伤害孩子。该男子的行为很不理智,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应该自己解决,不要牵扯到孩子。即使孩子的生身父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杨某张贴的公告涉及了未成年人的隐私,肯定是不妥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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