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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子女就学

 老马 2007-11-13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补充通知(大教[2007]109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来我市务工就业的农民工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逐年增加。为了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我局在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大教[2004]147号)和《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手续所需就业证明问题的通知》(大教[2004]18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工子女入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中,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外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和教育资源,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二、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收费管理。来我市借读并与父母同住的农民工子女,持有以下全部证件的免收借读费:
  1、农业户籍簿;
  2、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3、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父母进城务工就业证明。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务工就业的,需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从事私营企业或个体商业活动的,需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与非户籍所在地的村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与出租方签订其他经营性租赁合同的,需出具相关合同证明;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需出具由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以下两种情况的农民工子女在我市借读,须按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
  1、不与父母同住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具有合法户籍证明的。
  四、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籍的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的年限教育制度,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降级;对无原学校学籍证明的学生,按其实际年龄以及六周岁入学的基准,安排到指定年级就读。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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