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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之前的药政管理

 从零再来 2007-11-17
药监局之前的药政管理

  这里简要的回顾一下从新中国建立到SDA成立前的药政管理。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药品的管理并没有纳入法制轨道

  1965年之前,都是国务院发个《指示》、卫生部发个《报告》、《通知》、《规定》就了事,远没有达到制定系统法规来“法制”的程度。这个时期,以1959年中央转卫生部党委《关于药物生产管理及质量问题的报告》最具有纲领性,标志着国家对药品确定了基本的行政管理。该《报告》中明确:药品生产须经卫生部门批准,西药须制定标准和规格等。
  当然,这个时期成绩也还是有的,最显著的是1953年完成了《药典》的编辑,并在其后升级为“药典63”。

  1966-1976年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原因,那10年啥建树都没有,除了培养赤脚大夫,以及创造性的将中药汤过滤一下就注射给药(胆子真大),是为中药注射剂的鼻祖。

  1977年,劫后复苏,首先就是把《药典》升级为“药典77”,而后从1985年开始每5年定期升级《药典》,一直升级到目前的“药典2005”。虽然还远远达不到USP那样每年升级的程度,而且每每还有大量的勘误和增补的“补丁”,但确实从中显示了我们在药管方面的进步,这是不可磨灭的。

  1978年,国务院所作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标志着对药品的监管,有了初步的法制雏形,其后1979年的《新药管理办法》试行版标志着对新药管理的雏形已成,而1981年《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则首次出现了对药品市场销售和科研工作的规定。终于,在1984年,《药品管理法》颁布,中国的药政管理有法可依,药品监管总算开始进入了“法制化”。

  但此时的《药品管理法》毕竟是1.0版本,问题多多。
  比如:将药品标准分为国标和地标两个档次,已有标准的药品生产由省卫生厅药政处审批,其直接的恶劣结果就是:
  ① 一药多名严重;
  ② 一药多批准严重;
  ③ 助长地方保护;
  ④ 部分地区有意的降低地方标准,以“促进”本地药企发展。
  再比如:没有把中药材和饮片纳入管理,结果就是使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缺位,品质显著下降,从而使得中成药的疗效也随之下降。

  以上是“药品管理法 1.0版”最大的两个bug,此外还有很多的缺陷,例如没有进行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分类、没有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规定、没有药品定价的规定、没有进口药品注册管理的规定······。更有一个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基本源代码问题:“新药”的定义。

  在“药品管理法 1.0版”中,关于“新药”的定义是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这个源代码的逻辑问题,就引起了一系列的bug,比如某个药,已经进口销售了N多年,现在国内想仿制,却居然要按新药报批。——关于“新药”定义这段源代码,可是让人伤透了脑筋,因为如果被认为是新药,一方面,审批尺度和要求都要高,但是另一方面,却因为是“新药”而可以得到很多实惠。所以如何定义“新药”是很关键的,但是要像FDA定义NDA那样定义新药,似乎又不是中国药企彼时能够达到的。

  后来的发展更有戏剧性,2001年升级为“药品管理法 2.0版”时,竟然,竟然因觉得“新药”定义难做,干脆就直接把这段源代码删除了,举国上下都不知道什么是“新药”了。作为一个系统的基础定义代码,“新药”居然没有定义,这必然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和政策难以解决落实。——“新药”的问题是不能用鸵鸟战术解决的,这下可算是乱了套了。最后不得已,经过反复反复反复的研究,终于在2002年发布的“补丁”即《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重新补入了“新药”定义,即“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过的药品”——然而,恰恰是这段源代码,又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药之乱局,先按下不表。

  总之,在1998年以前,虽然有了“药品管理法 1.0版”,但却不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无法作为药政管理的防火墙。它的意义,更多的在于药政“法制”的划时代标志。
  在“药品管理法 1.0版”之前,是以各种部门规定指示管理,而这些文件根本不是一般人能够接触到的,透明度都成问题,更不要说传达贯彻了。而“法制”以后,起码可以在任何一个大型的新华书店买到该法规,其行政身份也不再是部门规定,而是国家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说,“药品管理法 1.0版”的确是前进了一大步。

  而更加细分的规定,更加完整系统的防火墙设置,则是SDA成立后才得以建立的,其中种种,我以后有时间的话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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