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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旧事——禁放爆竹

 春雨 2007-11-20

长 春 旧 事——禁 放 爆 竹


 

    在中国,燃放烟花爆竹盛行。不但春节,而且结婚、店铺开业、盖房上梁、工程竣工、工厂投产、乔迁新居等,都要燃放爆竹。虽然近年来有的城市加以限制,但仍有禁弛,各地不同。近百年来,长春先后也有过很多变化。
    一百多年前的1898年,俄国人成批地来到长春,动工修筑哈尔滨――大连间的铁路。1900年爆发义和团运动,长春的义和团烧毁了正修筑的二道沟车站。随后俄国军队占据了长春,当地政府就开始禁止民间燃放爆竹。从1903年至1905年,即日俄战争前后,俄军驻重兵于长春,民间不管禁止与否,都不敢燃放爆竹。
    日俄战争结束后1907年春节到来之前,俄军大部分撤走,新任长春知府宋春霆出了一个“告示”,宣布可以放爆竹,但“必须于宽阔无柴草之处”。1908年春节,也是如此办理的。但到下一年又不行了。1908年11月14日,光绪皇帝死了,第二天慈禧太后也死了。当时称“国服”,就是全国百姓都要守孝,不但不准燃放烟花爆竹,而且要停止说书唱戏,不得张灯结彩,不许穿红挂绿,不许男婚女嫁。因此,1909年的春节全城“并无悬灯结彩爆竹除岁等项,甚形寂寞”。两年后的1911年爆发武昌起义,长春巡警局以“现值警耗频传胡匪蠢动,爆响与枪声疑似莫辨”为由,下令“一律禁止燃放鞭炮”。民国初年连续数年也都是这样,后来才逐渐弛禁。
    长春沦陷以后,伪首都警察厅对于烟花爆竹控制很严,燃放的日期、时间,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限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第一个春节(1946年春节),时值苏军军管期间,每天都实行宵禁,不许燃放爆竹。国民党统治期间的1947年和1948年的两个春节,多数市民处于饥寒之中,烟花爆竹已成为他们的身外之事了。

 


                                                     (陈威利  摘自《长春史话》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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