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遇到个个案,很是头痛,请教各个网友: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联建协议, 合同中约定了一条即“甲方向乙方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方无钱交付乙方,乙方欠丙方30万元,三方达成口头协议,乙方将甲方欠的10万元保证金转让给丙方,以抵消乙方欠丙的部分债务,甲方向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口头协议达成后,乙方与丙方对帐,丙方核减了乙方10万元债务,乙方收回了10万元欠条;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1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甲方与以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及借款金额。后因甲方无房产开发资质,乙方占有土地属划拨土地,房屋联协议无法履行,双方解除房屋联建协议,并约定由一方直接向丙方履行还款10万元的义务。丙方不同意,成讼。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观点有二: 1、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转让主要10万元债权。首先,这个债权的来源是房屋联建协议,房屋联建协议显然无效。其次,即使房屋联建协议无效,但也是债。第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独立,当事人已履行清结,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 2、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转让主要10万元债权。首先,这个债权的来源是房屋联建协议,房屋联建协议显然无效,无效原因是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法的债权不得转让,这是个公序良俗。其次,当事人真实意思是转让合法的债权,而不是违法的债权,若认定有效,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是否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望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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