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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吗?#entry1664832

 若水为 2007-11-29
本人最近遇到个个案,很是头痛,请教各个网友: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联建协议, 合同中约定了一条即“甲方向乙方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方无钱交付乙方,乙方欠丙方30万元,三方达成口头协议,乙方将甲方欠的10万元保证金转让给丙方,以抵消乙方欠丙的部分债务,甲方向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口头协议达成后,乙方与丙方对帐,丙方核减了乙方10万元债务,乙方收回了10万元欠条;乙方向甲方出具收到1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甲方与以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及借款金额。后因甲方无房产开发资质,乙方占有土地属划拨土地,房屋联协议无法履行,双方解除房屋联建协议,并约定由一方直接向丙方履行还款10万元的义务。丙方不同意,成讼。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观点有二:
1、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转让主要10万元债权。首先,这个债权的来源是房屋联建协议,房屋联建协议显然无效。其次,即使房屋联建协议无效,但也是债。第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独立,当事人已履行清结,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
2、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转让主要10万元债权。首先,这个债权的来源是房屋联建协议,房屋联建协议显然无效,无效原因是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法的债权不得转让,这是个公序良俗。其次,当事人真实意思是转让合法的债权,而不是违法的债权,若认定有效,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是否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望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thirds
[第1楼]    发表于: 2007-10-08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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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为什么会开保证金的收条呢?不是没有收到钱吗?
看不明白
房星光
[第2楼]    发表于: 2007-10-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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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协议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协议,而不是有主、从之分!尽管在其牵扯的事实上有联系!因此,判断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效力也只能依据《合同法》52条以及相关法条予以确定。按照楼主给的观点2“房屋联建协议显然无效,无效原因是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直接依据认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认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请各位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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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有两种东西一直吸引人们思考,并越思考越兴趣浓厚吸引着人们深度思考,那就是天上的星辰和人间的道德法则
zhl_237
[第3楼]    发表于: 2007-10-0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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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债权转让协议有效,甲方应偿还借款
唯楚有才
[第4楼]    发表于: 2007-10-0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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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赌债,能否转让?
法之术
[第5楼]    发表于: 2007-10-0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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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持赞同债权转让行为系无因行为的观点,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债仅转让合同的效力影响。但有一点前提是肯定的,“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且存在的”,本案中因联建协议的无效(不考虑联建协议的效力问题),导致从合同(这里10万元为金钱质,或为定金,或为。。不明确)无效,所转让的债权实际上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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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发表于: 2007-10-0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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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并存在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何在
法之术
[第7楼]    发表于: 2007-10-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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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唯楚有才 @ 2007-10-09 18:52 )
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并存在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何在

不论是任意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其产生都必需要有要有法律上的原因。我说的债权的“合法”,其意就是指的这个。而且实际转让之债权与协议转让之债权应符合。将债权视为物,也需就好理解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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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    发表于: 2007-10-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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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是成立的,对于债务转让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联建合同的无效与债务转让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替乙还了丙的款,是基于甲应当向乙付款而产生的,甲向丙付款视为其向乙支付了保证金。现在联建合同无效,乙应向甲退还10万。
唯楚有才
[第9楼]    发表于: 2007-10-1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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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视为物的话,如何确定对价?债权属于无形物,还是有形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若也视为物的话,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放在何处?
唯楚有才
[第10楼]    发表于: 2007-10-1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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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为学 @ 2007-10-10 11:23 )
债务转让是成立的,对于债务转让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联建合同的无效与债务转让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替乙还了丙的款,是基于甲应当向乙付款而产生的,甲向丙付款视为其向乙支付了保证金。现在联建合同无效,乙应向甲退还10万。

理由何在?
法之术
[第11楼]    发表于: 2007-10-1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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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唯楚有才 @ 2007-10-10 12:41 )
债权视为物的话,如何确定对价?债权属于无形物,还是有形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若也视为物的话,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放在何处?

在罗马法中将权利视为无体物,所以将债权“视为”物,也不全是空穴来风,呵呵!我的意思是,如果将债权视为物一般理解,如果将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理解成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或无偿合同(因我国民法理论通说不承认物权行为,所以传统民法中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系无偿合同的观点,并不可取,其实质上将债权转让合同作物权合同同质理解),合同中转让的标的物,应是“确定”“客观存在”“法律允许的流通物”吧!

这中间可能有几个法律关系需要区分理解,一是产生所转让债权的法律关系,其决定所转让债权的存在;二、债权转让协议;三、所转让的债权本身即体现一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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