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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社保知识[粤])

 铭颂文灿360 2007-12-03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有哪些特点?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具体来讲,有以下特点:
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我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一级设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行政检查和处罚等行政方面的职能,设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省劳动保障厅的下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职工参保信息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等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协调指导,各市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并逐步实行系统管理。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实现了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另外,基于当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管理,使企业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相一致。
为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并制定了调剂管理办法。
2、如何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的机制,通俗来讲,就是“待遇跟着缴费走”,在职时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相对也较高。因此,为保证退休时有更好的生活保障,在职时就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时,为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我省规定,每年度基本养老金要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职工缴费工资的增长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另外,在我国,养老保险是多渠道、多层次的,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国家还鼓励利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家庭互助养老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充。对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等因素,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3、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情况如何?
从1998年7月1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被保险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帐户储存额,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4、什么年龄条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女干部失业、下岗,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5、如何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在申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应提供有关资料: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是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是反映被保险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情况的履历表复印件;四是《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五是被保险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参保凭证;六是已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临界工资结论资料。
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同时还须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复印件。
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另外,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6、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哪些因素有关?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的构成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说它“公平”,是因为无论你何时退休,退休前职务、工资水平如何,都享受人人平等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而效率则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影响这两部分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就是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每月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你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会越高。
特别是要注意的是条例虽然规定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中人“满十年”)才能享受长期养老待遇,但这“十五年”的规定只是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缴够十五年就不必再参保,职工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7、我省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养老金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除此之外,我省还出台了多项措施,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通过与工商、外经等部门的配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参保的人多了,养老保险基金充足了,养老待遇的支付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强化基金征缴。为了防止企业拖欠、拒缴养老保险费,我省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办法,通过发挥地税征收的刚性作用,强化基金征缴,使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日益增强。
三是加强基金监管,增加财政投入。为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我省设立了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基金除了留足支付所需外,全部按规定购买国库券和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同时,为了进一步充实基金,我省有关文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财政预算比例,并由财政承担保证养老金支付的“兜底“责任。
四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我省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既减轻了企业事务性负担,更重要的是有力地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8、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目前,我省各地在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方面有应用指纹鉴别技术的,有按要求提供照片的,也有上门了解情况的,不一而足,普遍的做法还是依靠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提供,未居住在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等有关单位协助提供,出国定居人员,则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生存证明。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以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等,负有主要责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一是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是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10、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对于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这也是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统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旦违反有关规定,必然受到相关处罚。
11、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每个环节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和普遍适用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处理,还有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和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处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若存在没有依法为员工投保,没有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等行为,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为处理社会保险部门和单位、个人间保险争议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和公布缴费,核定、调整和发放待遇,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2、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其关系如何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规律,关停并转、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已不是新鲜事。不论是企业还是职工要适应这种变化,自身的努力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单位在清算时,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必须与工资清偿同等顺序清偿。
而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继续与转制改造后的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所在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向相应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因企业破产关闭或其他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自由职业者,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失业、下岗人员,可直接到社保机构申请养老待遇。
13、通过何种渠道了解社保信息?
参加养老保险是单位和职工法定的义务和权利,单位和职工有权了解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本人的有关情况。《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随着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职工了解政策、查找信息的渠道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目前,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业务咨询、查询或者是举报投诉。
一是公告。对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需告知公众的政策和事项,如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调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刊登报纸广告、张贴通告、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其次是通过多媒体方式查询。目前我省不少地区已经建立基于计算机数据库的多媒体查询服务系统。如电脑自动查询电话、电脑触摸屏等,开通了网上业务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网址:www.gdsi.gov.cn)。三是寄发个人帐户对帐单和待遇调整对帐单。四是信访咨询和投诉。在省社保局投保的参保人,目前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电脑语音电话38818933或到省社保局网站查询参保信息。
14、外资企业中方员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上角逐,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参保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有些外资企业只考虑眼前利益,认为本公司是外企,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严重挫伤了中方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外资企业不为中方员工投保,无论从遵守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都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外资企业要想在我国市场上求发展,就必须得到我国法律的有力保护,同时也要有强大的企业凝聚力。而要使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首先就必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员工投保。作为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15、关于在单位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的工作人员参保问题
工作人员在被单位派驻国外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其户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劳社厅函[2001]115号),职工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金条件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另外,关于出国定居人员能否参保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是职工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也就是说,身份证号码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险码。职工出国定居后,不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出国定居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视情况而定:出国定居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按月发放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清退个人帐户,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清退个人帐户,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
16、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使用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单位将越来越多。许多单位为减轻成本负担,以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致使部分职工已工作多年,仍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所提必须依法参保的“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陆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
用人单位和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同样要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不论单位和员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7、关于已购买商业保险的职工还要不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随着我国商业保险的迅猛发展,许多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并认为有了商业保险,就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它与金融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性保险相比,具有原则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事业,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质。社会保险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负最后责任。而商业性保险是企业性质的,其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具有盈利、赔偿的性质。二是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岗位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性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出于自愿参加的部分人员,投保人通过投保,以期在事故发生时按其缴费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交不出投保金就不补。三是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统筹、互济原则,其中某些项目还实行与劳动贡献、劳动报酬挂钩,权利与义务联系或者对等的原则。而商业性保险实行的是自愿、盈利、与投保金挂钩的投保对等原则。四是筹资和给付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负担。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统一费率进行征收。而商业性保险的费用均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第五个方面的区别就是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属于社会立法范围。商业性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权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强制执行的,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而商业保险则是由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但不能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
18、关于增员投保与减员停保问题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参保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单位应于起薪之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增员投保手续,省社保局的申报时限为每月的1-23日。单位为新增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根据增员类型,提供调令或商调函、军转干部或退伍军人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或招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投保资料可以通过网上申报、软盘申报或报表申报。
若单位因工作人员调出、死亡、出国定居、判刑、开除、除名等原因需要依法与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办理的时间规定是,于停薪之月的上月23日前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单位申请停保应填报《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因离退休(含提前退休)停保的,其停保资料应随养老待遇申报表一起申报。单位提供资料可以选择以下申报方式,软盘申报或报表申报。停保手续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给单位,并在对帐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19、关于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以及转出。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在省社保局申请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注意几个环节:一是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停保手续;二是核查该职工名下有无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先还清欠款后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两份。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必须由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填表时,必须要确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单位不需要申请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只需由转出单位办理停保,由转入单位于职工停保的次月开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单位为调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和原投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查询单(原件)上注明单位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没有查询单的,职工必须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并尽快将查询单送达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维护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是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缴费信息包括缴费工资、缴费额、缴费月数、缴费年限等。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参保单位、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配合来完成,在申报处理信息时,出现些许差错在所难免,参保单位若发现职工基本信息出现错误,应按规定及时申请修改。缴费单位申请修改职工基本信息时,必须填写《职工信息维护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修改内容,分别提供资料,如修改身份证号码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时,需提供最早记录出生年月的档案记录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而修改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所属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对重要参保信息如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的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21、关于如何办理连续工龄核定问题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明确的是,需重新核定连续工龄的人群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的固定职工(不含参加机关个人缴费的固定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判刑等人员)。
参保单位申请核定职工连续工龄时,必须填报《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九三年标准工资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类是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及《转来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上山下乡知青职工提供有关下乡证明材料和返城后的招工材料。
如果是外地调入职工,属于国家干部调动的,需提供省人事厅的调令批文;属于工人调动的,需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劳动厅)的调令批文;属于部队干部调动的,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批文;属于广州市地区内调动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等。
而对于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需提供劳动主管部门的调令批文;1993年5月以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提供商调函及合同制职工招工花名册。
 
二、医疗保险
22、为什么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费、劳保医疗存在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多,二快,三缺、四低,五窄”等方面。
一“多”就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
二“快“就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据统计,1978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为27亿元,1997年增加到774亿元,增长了28倍,年递增19%,而同期财政收入只增长了6.6倍,年递增约11%,职工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财政增长速度。
三“缺“就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浪费严重。一些医疗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在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约占全部医疗费用的20%-30%。
四“低”就是保障程度低。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异很大,苦乐不均,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窄”就是公费、劳保医疗的覆盖面窄。公费、劳保医疗仅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及部分集体所有制单位,致使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没有医疗保障。
因此,改革公费、劳保医疗成为大事所趋。只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才能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也才有利于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程。
23、为什么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给职工带来更多实惠?
当前,医改已成为全社会的热点话题,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医改认识不全面,有的人甚至认为,医改等于取消公费、劳保医疗,职工医疗得不到保证,存在“医改”恐慌心理。
其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宗旨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对公费、劳保医疗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革,以减少不合理开支,进一步扩大享受范围,使那些得不到医疗保障的职工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筹资机制,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改费用单方负责为单位、个人合理分担负责;同时建立起医、保、患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控制医疗费过快增长。
现在进行的“医改”,不仅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包括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简称“三项改革”。一方面,通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降低成本,理顺价格,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范围。从而,给老百姓提供更加价廉、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价格调控,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价格和生产管理体制,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价格合理的放心药。
正是由于这三项改革同时进行、同步推进,实际上“医改”将会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实惠。
24、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具体来说,“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双方负担”是指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或负担少部分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这就是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25、如何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水平?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之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换句话说,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根据当前我们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来决定,根据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来决定,一句话就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现在所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保险筹资好比“蓄水池”,医疗服务、药品费用等支出则是“水龙头”,如果“水龙头”无节制,筹多少钱也不够花。因而,存在如何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水平问题。
目前国家在制度方面对于如何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控制基金供应总量。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率,根据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职工的缴费水平。
二是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具体来讲就是明确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三是严格限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给付标准。具体就是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支付标准。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来控制总体水平,从而杜绝浪费,把好事办好。
2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我国现在进行的医改,一是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二是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三是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扩大职工就医选择权,使职工既可以选医院,又可以选医生,并由此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而说到医疗保险与公费、劳保医疗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改变过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将过去由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改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共济,分散用人单位医疗风险;四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少浪费,为职工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
2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外籍员工除外)。在企业类别中,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目前,考虑到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和各地实际,国家没有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国家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前改革的总体需要: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仅覆盖国有单位,对非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二是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功能,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三是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8、为什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地级市统筹,也可以县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对于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之所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是在总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现实管理水平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切合我国当前实际的。
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如果统筹层次过高,直接搞省级统筹,不仅无法避免由于地区间差异带来的问题,而且目前的管理水平也难以适应,条件显然不成熟。但如果统筹层次过低,仅在县(市)以下统筹,保险基金共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也较弱,难以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也不利于社会劳动力的流动。
另外,考虑到一些地级市所辖县(市)经济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过大,在地级市范围内统筹困难较大,国务院医改决定,允许少数地区,以县(市)为医疗统筹单位。
29、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而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必须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与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么,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又是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呢?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全省各地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2%。在缴费的具体方式上,个人无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30、为什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在总结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国情,而确立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统帐结合就是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横向”社会共济保障与“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 
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即“集众人之财、调剂使用”,按照“大数法则”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对于医疗保险来说,统筹基金支付对象是参保的患者。
社会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则是以参保个人名义建立的保险帐户,属个人所有,由参保者个人按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具体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按30%左右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三是个人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限定用于按规定比例的医疗消费,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31、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同时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根据规定,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一是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二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是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超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当然,医疗费用还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32、为什么要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目的在于限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假如这个“门槛”定为100元,那么,一个人发生100元以内的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只有发生100元以上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而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国务院医改决定明确起付线和封顶线,对于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是必不可少的。对统筹基金来说,如果没有起付线这个“门槛”,或者这个“门槛”定的过低,则会出现“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等问题。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封顶”,主要是为了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额支出。
33、如何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这个“保命钱”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制度方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作为政府推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基金必须有较完善的国家财政监督和管理机制,而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完善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的办法相一致,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而是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四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是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政府分忧,让老百姓放心。
34、为什么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国务院医改决定第五条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应该说,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参保人员获得切实的基本医疗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有效使用,进而保证收支平衡。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对此,国家在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一是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是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引入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事故处理办法。
与此同时,配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药卫生制度上解决现有医药服务体制中存在的弊端,降低医药服务成本,提高医药资源利用率,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保证医药服务质量。
3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两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必须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必须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一些非必需的如娱乐设施等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予支付,主要是考虑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另外,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差异很大,有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在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地方则是必要的,如取暖费在北方的寒冷地区就属必要。对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则由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规定。
36、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俗话说“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有效使用,使参保人员获得切实的基本医疗保障,必须限定相关的服务范围及标准,其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必要措施。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有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要求各地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加强宣传,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减少就医时信息不对称,强化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促进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的形成。
37、参保职工如何就医、购药,如何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按照医改规定,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就是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这一段的费用个人也要按比例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而“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个人帐户可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那部分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也可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8、为什么允许参保人员就诊时享有自主选择医疗服务设施的权利?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就诊时的权利,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意见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其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在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保护参保者合理选择医疗服务设施的权利不受侵害;二是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相互制约,从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的负担。
39、为什么要坚持“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为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做出了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三改并举、三位一体”推进改革,从而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城镇广大职工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之所以提出“三改并举、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是因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不可能单项突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效应和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实现,最终要通过获得医疗服务来实现。打个比方,如果把医疗保险筹资比作“蓄水池”,医疗服务支出就是“水龙头”。如果“水龙头”开关没有节制,筹多少钱也不够花。这不单单是哪个医院哪个医生的问题,是整个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体制的问题。但在过去的医疗制度下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同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市场规范既是一个动力,也是保障。原来不合理的医疗消费,短期内会刺激医疗机构的收入,但也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做法。随着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更多地依靠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支撑。因此,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与流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三者关系上是相辅相成的,在改革中必须同步推进,协同配套。进而避免制度间的冲突和政策、管理上的脱节,这也是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条件和难得机遇。
40、为什么要保持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及如何管理?
我们大家都知道,离休人员、老红军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是建国功臣,新中国成立后,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目前他们年事已高,大多数人疾病缠身。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指在保卫国防安全、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军人,他们大多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自理,由于身体的伤残以及引发的疾病,造成医疗负担较重。
对于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国务院医改决定第六条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老红军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在具体管理环节上,为了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经费有稳定的来源,既保障他们的医疗待遇,又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浪费,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41、为什么国家对公务员要实行医疗补助?
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要求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根据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筹集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补助公务员的医疗费用,包括封顶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费用和医疗照顾对象的原医疗照顾费用。当然个人也要适当负担部分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基本上是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国家公务员是保证国家公务正常运转,研究制定国家政策并监督国家政策贯彻实施的一支特殊队伍,必须保证队伍稳定,高效廉洁,他们的健康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运行效率。同时,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还不能提高到应有的水平,对医疗费用的负担能力有限。因此,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水平和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下降,规定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4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退休人员有哪些方面的照顾?
国务院医改决定充分考虑了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实行特殊照顾政策。一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之所以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弱势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国务院医改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方面给予照顾。
43、为什么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
“多层保障”是为了解决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务院医改决定提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家这样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通包通揽,而要保障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只能确定一个基本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为了鼓励竞争,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也需要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通过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而实现全民医疗保险,也有利于调节社会公平,引导健康储蓄和消费。
44、如何保障失业职工的医疗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失业职工的生活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下发了《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上述政策可以有效减轻失业职工个人负担,确保了失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45、如何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同时,各用人单位也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医改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增强法制观念,按规定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应学习和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目前,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1300万人,全省仅4个县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
 
三、工伤保险
46、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因工负伤。
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以及疗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其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47、哪些企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总而言之,根据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员工应主动监督单位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
48、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劳动者和企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自古以来,人类以劳动为谋生手段,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获得生活资料。而劳动本身是有一定的风险的,生产工具使用不当、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等等,都会给劳动者造成伤残甚至死亡。根据这个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上一直起着积极的作用。对劳动者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二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三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而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散企业劳动风险,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有利于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公平竞争。二是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因为工伤保险以“安全生产,预防为主”为前提,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同时,工伤保险保障了受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49、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一)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世界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九项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具体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害者的补偿并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采用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担风险。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再分配,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员之间调剂使用。该原则缓解了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而带来的负担,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
三是个人不缴费原则,是指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未完待续)
50、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二)
四是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会保险高,而享受条件却是最低,只要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许多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的伤亡保险待遇水平比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条件也要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确定事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五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但并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由于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活,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工伤保险应当将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但工伤保险还有除了工伤补偿以外同样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治疗、使劳动者早日康复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等预防和康复工作看做是更积极、更主动的工作去做。所以,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不直接做预防和康复工作,但社会保险立法中却赋予工伤保险以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采取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监督管理等适当措施,使工伤保险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积极因素。因此,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未完待续)
51、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三)
六是集中管理原则,集中管理就是由一个专门的、统一的非营利机构去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调查工伤事故责任和原因,做医疗鉴定,发放待遇等。这样可以规范法定程序,提高效率,使受害者及时、公正地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使企业或雇主摆脱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七是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工伤发生以后,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今后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要对受害者或其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残疾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八是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制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
九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分原则。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只是补偿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到经济损失,是与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收入紧密相关的损失,也就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会对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及时的、标准较高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除了直接经济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业余劳动收入、兼职收入等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是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52、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概括来说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六是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53、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例如:某单位一名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该单位认为虽然他是因工致残,但该临时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单位的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4、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5、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要进行残疾和职业病等级评定?
我们知道,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设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非因工负伤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那究竟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意义呢?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5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57、残疾等级评定原则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58、工伤保险待遇(一)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其内容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9、工伤保险待遇(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10级的被保险人,为补偿其受伤后的有关损失,而发给的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为: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伤残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的残疾养老金金。残疾养老金的发放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60、工伤保险待遇(三)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61、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三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62、哪些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63、社会保险工伤报告制度
由于工伤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工伤事故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以至于难以形成调查结论,延误工伤补偿工作的进行。因此,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4、工伤认定的途径与程序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工伤?这是解决工伤问题的前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5、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必须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是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那究竟由哪一个部门来做鉴定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在我省,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向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一、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诊断结论(附相关的检查和化验结果)须由两名医师签名(其中一名必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指定医院医务科、防治科或预防保健科加盖公章。诊断结论有效期为半年。
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四、生育保险
66、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67、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68、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69、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70、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71、我省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缴费比例为多少?
省政府于1992年5月1日颁发了《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从这时起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我省生育保险基金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缴费比例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四缴纳。
72、我省生育保险有什么待遇?
已婚女职工生育后一月内,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由产妇单位按标准发放。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发给3.5个月;牵引产、吸引产、钳产发给4个月;剖腹产或多胞胎发给3.5个月。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5个月发给,妊娠3个月(包括3个月)流产的发1个月。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包干用于:产妇分娩期间医药费;按规定的产假工资、物价补贴和奖金;产妇营养补助费。如不够开支时,不足部分由产妇单位自行解决。
 
 
五、失业保险
73、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大家都知道,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一切现代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和政府,一方面要努力创造各种条件,逐步解决就业问题,而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所谓失业保险,就是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58号令,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在我省,1998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随后,我省根据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践证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为更好地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为广东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74、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规定所指“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民合同工办理失业保险和缴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需缴费。
75、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费征缴
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日内,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记录。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面,同其他险种一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被保险人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
另外,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76、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除留足一定期限内的支付费用外,结余部分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库券。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工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法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另外,我省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区域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77、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医疗补助金是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与缴费月数的乘积。职业介绍补贴及职业培训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78、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规定单位应在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名单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给被保险人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79、失业保险的申领办法
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籍被保险人,还是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手续呢?对于本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需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凭《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和《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原籍享受待遇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家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核发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80、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及领取期限的核定
我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
被保险人第一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含重新就业前、后的)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换算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每次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未领完的核定领取期限(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关于医疗补助金,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均属一次性发放。
81、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此项待遇相应取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机构一次性计发给其家属。
对于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恢复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2、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验证和停止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都要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验证确认。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或培训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安排验证时间,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准确记载查验结果情况。对于确实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等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为其开具领取单证,但要告之其不能领取或不能继续领取的原因,耐心解释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应为其开具领取单证。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或者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3、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84、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
失业保险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为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是国家, 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5、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由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结算等特殊性,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这些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当前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是:驻广州市所属8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的中央、省属、军队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广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驻广州以外其他市的,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86、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8、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询问,什么叫“非自愿性失业”?顾名思义,“非自愿性失业”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来说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和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以外的失业。
另外一位读者来信询问“单位和被保险人对于参保情况的了解有些什么权利?”,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广州的一位读者询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他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
89、关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颁布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此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做了一些重大改革,一方面对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为利用地税部门的刚性作用,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办法》中规定,参保个人应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社会保险费。而以往部分单位,按参保人员职务分档次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人为报高、报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都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从新征缴办法实施之月起,必须按参保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另一方面,现行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到地税征收部门缴纳。缴费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义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90、实行地税征收后保险费的收缴有何变化?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及时赂地税机关提交单位应缴数,由地税机关实施征收,然后社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和网络传递实征数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台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与税务机关核对应收、实收、欠收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划缴财政专户情况由财政提供部分险种缴费凭证记录基金收入帐,并于每月5日前与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上月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要及时转入同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1、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无力缴纳每月的社会保险费,于是企业领导便想方设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缴社会保险费。那究竟社会保险费能够减免吗?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减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由此可见,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但绝对不能减免。单位若违反《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92、关于缴费单位的义务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除深圳特区之外,社会保险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之后,在整个征缴过程中,参保单位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是袖手旁观,还是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呢?有些单位认为,参保单位只管每月申报投保停保等业务,至于怎样收钱和能否收到钱,是社保和地税部门的事情,单位可以完全不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同时,第十一条也对参保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了约束,具体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因此,作为参保单位,要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否则,没有履行好义务将直接影响社保待遇的发放。
93、关于社保费征缴的监督检查权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同时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稽核。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在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检查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稽核、检查、调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94、如何缴交单位当月或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
目前,广州地区地税部门采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定期借贷(电子扣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每月从各单位账号自动直接扣款;另外一种是扣款失败后由各单位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办理缴交社保费业务。如缴交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同样须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进行办理。
若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发现地税征收部门重复征收了当月的社保费,且资金已划转财政专户时,可持有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退款手续;省社保局在收到地税反馈征收信息到帐确认后,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将重收的社保费退回各单位。需携带的材料:一是各单位要求退款的证明(必须加盖重复收款的地税征收部门的公章,并由地税部门注明是重复收款);二是重复收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保局将对有关资料予以核对,进行确认。若资金未划转财政专户,可直接要求地税征收部门办理退款。
另外,参保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社保机构提供相应应收、实收社保费结算服务的,可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一是申请结算证明;二是历年缴交社保费的“社保基金专用发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复印件。
95、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它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专门基金,它能让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也为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支撑、保证作用,是一张维系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为了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社会保险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基金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进行科学的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科学的管理,并合理有效地加以运用,使之保值增值。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依法管理,有计划地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96、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于1999年制订并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该制度对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基金决算以及监督与检查等8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97、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之监督与检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等都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对于上述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我省已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完善的基金监督体系,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98、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对于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这里提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指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国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99、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办法,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专门措施,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体系。概括来讲,包括以下监督办法:
一是人大监督。1998年9月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把社会保险法规的落实情况作为大事来抓,每年都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而且规定政府每年要定期向人大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1998年,我省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运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其组成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按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事务进行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是政府部门间分工监督。1996年广东省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试点。1998年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全省全面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从2000年1月起,广东省又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制度。目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实现了“地税机关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社保部门审核,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格局。
五是群众监督。广东省养老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并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对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为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建立了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00、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0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协助提供医疗卫生和生活照料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
102、为什么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家和省先后以中办发[2003]16号、粤办发[2003]23号文件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第三,有利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总的看,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
103、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形式?
一是社区管理形式。社区管理形式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指将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委托企业管理形式。这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三是社保机构管理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过渡形式都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104、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养老金发放渠道变不变?退休党员在哪里过组织生活?
不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企业退休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5、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时,企业应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的政策性待遇,由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尚未参加企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106、如何在退休人员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除了依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余热,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107、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如何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要建立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库(表、卡),并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应根据具体要求,通过入户调查,组织集体活动等方式给予协助。
108、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各有关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持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 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5、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由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结算等特殊性,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这些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当前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是:驻广州市所属8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的中央、省属、军队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广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驻广州以外其他市的,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86、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8、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询问,什么叫“非自愿性失业”?顾名思义,“非自愿性失业”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来说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和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以外的失业。
另外一位读者来信询问“单位和被保险人对于参保情况的了解有些什么权利?”,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广州的一位读者询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他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
89、关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颁布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此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做了一些重大改革,一方面对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为利用地税部门的刚性作用,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办法》中规定,参保个人应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社会保险费。而以往部分单位,按参保人员职务分档次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人为报高、报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都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从新征缴办法实施之月起,必须按参保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另一方面,现行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到地税征收部门缴纳。缴费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义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90、实行地税征收后保险费的收缴有何变化?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及时赂地税机关提交单位应缴数,由地税机关实施征收,然后社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和网络传递实征数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台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与税务机关核对应收、实收、欠收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划缴财政专户情况由财政提供部分险种缴费凭证记录基金收入帐,并于每月5日前与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上月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要及时转入同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1、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无力缴纳每月的社会保险费,于是企业领导便想方设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缴社会保险费。那究竟社会保险费能够减免吗?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减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由此可见,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但绝对不能减免。单位若违反《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92、关于缴费单位的义务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除深圳特区之外,社会保险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之后,在整个征缴过程中,参保单位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是袖手旁观,还是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呢?有些单位认为,参保单位只管每月申报投保停保等业务,至于怎样收钱和能否收到钱,是社保和地税部门的事情,单位可以完全不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同时,第十一条也对参保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了约束,具体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因此,作为参保单位,要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否则,没有履行好义务将直接影响社保待遇的发放。
93、关于社保费征缴的监督检查权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同时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稽核。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在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检查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稽核、检查、调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94、如何缴交单位当月或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
目前,广州地区地税部门采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定期借贷(电子扣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每月从各单位账号自动直接扣款;另外一种是扣款失败后由各单位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办理缴交社保费业务。如缴交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同样须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进行办理。
若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发现地税征收部门重复征收了当月的社保费,且资金已划转财政专户时,可持有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退款手续;省社保局在收到地税反馈征收信息到帐确认后,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将重收的社保费退回各单位。需携带的材料:一是各单位要求退款的证明(必须加盖重复收款的地税征收部门的公章,并由地税部门注明是重复收款);二是重复收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保局将对有关资料予以核对,进行确认。若资金未划转财政专户,可直接要求地税征收部门办理退款。
另外,参保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社保机构提供相应应收、实收社保费结算服务的,可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一是申请结算证明;二是历年缴交社保费的“社保基金专用发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复印件。
95、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它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专门基金,它能让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也为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支撑、保证作用,是一张维系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为了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社会保险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基金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进行科学的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科学的管理,并合理有效地加以运用,使之保值增值。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依法管理,有计划地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96、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于1999年制订并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该制度对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基金决算以及监督与检查等8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97、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之监督与检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等都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对于上述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我省已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完善的基金监督体系,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98、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对于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这里提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指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国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99、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办法,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专门措施,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体系。概括来讲,包括以下监督办法:
一是人大监督。1998年9月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把社会保险法规的落实情况作为大事来抓,每年都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而且规定政府每年要定期向人大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1998年,我省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运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其组成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按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事务进行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是政府部门间分工监督。1996年广东省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试点。1998年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全省全面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从2000年1月起,广东省又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制度。目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实现了“地税机关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社保部门审核,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格局。
五是群众监督。广东省养老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并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对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为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建立了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00、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0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协助提供医疗卫生和生活照料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
102、为什么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家和省先后以中办发[2003]16号、粤办发[2003]23号文件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第三,有利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总的看,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
103、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形式?
一是社区管理形式。社区管理形式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指将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委托企业管理形式。这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三是社保机构管理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过渡形式都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104、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养老金发放渠道变不变?退休党员在哪里过组织生活?
不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企业退休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5、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时,企业应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的政策性待遇,由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尚未参加企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106、如何在退休人员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除了依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余热,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107、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如何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要建立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库(表、卡),并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应根据具体要求,通过入户调查,组织集体活动等方式给予协助。
108、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各有关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持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 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5、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由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结算等特殊性,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这些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当前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是:驻广州市所属8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的中央、省属、军队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广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驻广州以外其他市的,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86、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8、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询问,什么叫“非自愿性失业”?顾名思义,“非自愿性失业”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来说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和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以外的失业。
另外一位读者来信询问“单位和被保险人对于参保情况的了解有些什么权利?”,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广州的一位读者询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他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
89、关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颁布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此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做了一些重大改革,一方面对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为利用地税部门的刚性作用,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办法》中规定,参保个人应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社会保险费。而以往部分单位,按参保人员职务分档次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人为报高、报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都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从新征缴办法实施之月起,必须按参保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另一方面,现行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到地税征收部门缴纳。缴费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义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90、实行地税征收后保险费的收缴有何变化?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及时赂地税机关提交单位应缴数,由地税机关实施征收,然后社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和网络传递实征数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台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与税务机关核对应收、实收、欠收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划缴财政专户情况由财政提供部分险种缴费凭证记录基金收入帐,并于每月5日前与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上月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要及时转入同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1、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无力缴纳每月的社会保险费,于是企业领导便想方设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缴社会保险费。那究竟社会保险费能够减免吗?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减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由此可见,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但绝对不能减免。单位若违反《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92、关于缴费单位的义务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除深圳特区之外,社会保险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之后,在整个征缴过程中,参保单位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是袖手旁观,还是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呢?有些单位认为,参保单位只管每月申报投保停保等业务,至于怎样收钱和能否收到钱,是社保和地税部门的事情,单位可以完全不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同时,第十一条也对参保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了约束,具体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因此,作为参保单位,要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否则,没有履行好义务将直接影响社保待遇的发放。
93、关于社保费征缴的监督检查权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同时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稽核。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在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检查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稽核、检查、调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94、如何缴交单位当月或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
目前,广州地区地税部门采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定期借贷(电子扣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每月从各单位账号自动直接扣款;另外一种是扣款失败后由各单位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办理缴交社保费业务。如缴交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同样须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进行办理。
若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发现地税征收部门重复征收了当月的社保费,且资金已划转财政专户时,可持有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退款手续;省社保局在收到地税反馈征收信息到帐确认后,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将重收的社保费退回各单位。需携带的材料:一是各单位要求退款的证明(必须加盖重复收款的地税征收部门的公章,并由地税部门注明是重复收款);二是重复收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保局将对有关资料予以核对,进行确认。若资金未划转财政专户,可直接要求地税征收部门办理退款。
另外,参保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社保机构提供相应应收、实收社保费结算服务的,可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一是申请结算证明;二是历年缴交社保费的“社保基金专用发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复印件。
95、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它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专门基金,它能让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也为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支撑、保证作用,是一张维系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为了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社会保险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基金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进行科学的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科学的管理,并合理有效地加以运用,使之保值增值。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依法管理,有计划地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96、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于1999年制订并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该制度对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基金决算以及监督与检查等8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97、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之监督与检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等都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对于上述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我省已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完善的基金监督体系,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98、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对于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这里提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指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国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99、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办法,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专门措施,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体系。概括来讲,包括以下监督办法:
一是人大监督。1998年9月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把社会保险法规的落实情况作为大事来抓,每年都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而且规定政府每年要定期向人大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1998年,我省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运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其组成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按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事务进行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是政府部门间分工监督。1996年广东省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试点。1998年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全省全面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从2000年1月起,广东省又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制度。目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实现了“地税机关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社保部门审核,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格局。
五是群众监督。广东省养老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并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对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为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建立了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00、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0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协助提供医疗卫生和生活照料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
102、为什么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家和省先后以中办发[2003]16号、粤办发[2003]23号文件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第三,有利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总的看,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
103、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形式?
一是社区管理形式。社区管理形式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指将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委托企业管理形式。这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三是社保机构管理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过渡形式都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104、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养老金发放渠道变不变?退休党员在哪里过组织生活?
不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企业退休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5、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时,企业应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的政策性待遇,由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尚未参加企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106、如何在退休人员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除了依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余热,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107、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如何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要建立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库(表、卡),并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应根据具体要求,通过入户调查,组织集体活动等方式给予协助。
108、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各有关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持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5、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由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结算等特殊性,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这些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当前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是:驻广州市所属8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的中央、省属、军队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广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驻广州以外其他市的,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86、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8、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询问,什么叫“非自愿性失业”?顾名思义,“非自愿性失业”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来说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和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以外的失业。
另外一位读者来信询问“单位和被保险人对于参保情况的了解有些什么权利?”,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广州的一位读者询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他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
89、关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颁布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此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做了一些重大改革,一方面对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为利用地税部门的刚性作用,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办法》中规定,参保个人应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社会保险费。而以往部分单位,按参保人员职务分档次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人为报高、报低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都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从新征缴办法实施之月起,必须按参保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另一方面,现行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到地税征收部门缴纳。缴费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义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90、实行地税征收后保险费的收缴有何变化?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末及时赂地税机关提交单位应缴数,由地税机关实施征收,然后社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票证和网络传递实征数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台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与税务机关核对应收、实收、欠收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划缴财政专户情况由财政提供部分险种缴费凭证记录基金收入帐,并于每月5日前与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上月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实收数。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要及时转入同级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91、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无力缴纳每月的社会保险费,于是企业领导便想方设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缴社会保险费。那究竟社会保险费能够减免吗?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减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由此可见,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但绝对不能减免。单位若违反《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92、关于缴费单位的义务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除深圳特区之外,社会保险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之后,在整个征缴过程中,参保单位是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是袖手旁观,还是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呢?有些单位认为,参保单位只管每月申报投保停保等业务,至于怎样收钱和能否收到钱,是社保和地税部门的事情,单位可以完全不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同时,第十一条也对参保单位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了约束,具体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因此,作为参保单位,要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否则,没有履行好义务将直接影响社保待遇的发放。
93、关于社保费征缴的监督检查权问题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同时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稽核。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在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检查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稽核、检查、调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94、如何缴交单位当月或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
目前,广州地区地税部门采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定期借贷(电子扣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每月从各单位账号自动直接扣款;另外一种是扣款失败后由各单位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办理缴交社保费业务。如缴交以前月份欠缴的社保费,同样须到广州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进行办理。
若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发现地税征收部门重复征收了当月的社保费,且资金已划转财政专户时,可持有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退款手续;省社保局在收到地税反馈征收信息到帐确认后,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将重收的社保费退回各单位。需携带的材料:一是各单位要求退款的证明(必须加盖重复收款的地税征收部门的公章,并由地税部门注明是重复收款);二是重复收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保局将对有关资料予以核对,进行确认。若资金未划转财政专户,可直接要求地税征收部门办理退款。
另外,参保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社保机构提供相应应收、实收社保费结算服务的,可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一是申请结算证明;二是历年缴交社保费的“社保基金专用发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复印件。
95、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它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五大类。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专门基金,它能让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也为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支撑、保证作用,是一张维系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为了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社会保险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基金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进行科学的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科学的管理,并合理有效地加以运用,使之保值增值。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同时,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依法管理,有计划地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96、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于1999年制订并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该制度对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基金决算以及监督与检查等8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97、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之监督与检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等都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对于上述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我省已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完善的基金监督体系,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98、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计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对于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这里提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指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国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99、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办法,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专门措施,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体系。概括来讲,包括以下监督办法:
一是人大监督。1998年9月广东省养老、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把社会保险法规的落实情况作为大事来抓,每年都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而且规定政府每年要定期向人大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社会监督。1998年,我省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运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其组成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按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事务进行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是政府部门间分工监督。1996年广东省就开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试点。1998年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全省全面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从2000年1月起,广东省又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制度。目前,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实现了“地税机关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社保部门审核,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格局。
五是群众监督。广东省养老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并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对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为把群众监督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建立了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00、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0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协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组织;协助提供医疗卫生和生活照料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
102、为什么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家和省先后以中办发[2003]16号、粤办发[2003]23号文件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这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第三,有利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总的看,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
103、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形式?
一是社区管理形式。社区管理形式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指将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委托企业管理形式。这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三是社保机构管理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过渡形式,是指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过渡形式都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104、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养老金发放渠道变不变?退休党员在哪里过组织生活?
不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企业退休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5、企业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后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企业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时,企业应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的政策性待遇,由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尚未参加企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106、如何在退休人员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除了依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发挥余热,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107、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如何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要建立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库(表、卡),并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去世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人员应根据具体要求,通过入户调查,组织集体活动等方式给予协助。
108、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各有关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持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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