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科学网—评论:“虎照鉴定”为什么就是不避嫌

 昵称17015 2008-02-08
评论:“虎照鉴定”为什么就是不避嫌
 
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2月4日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致歉信说,“关于华南虎照片的委托鉴定问题,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我们将继续予以推进,一有结果我们将接受国家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如实向社会公布。”
 
我们注意到,陕西省林业厅此次向社会公众致歉的背景是,陕西省政府办公厅2月3日对陕西省林业厅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违反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陕西省林业厅此次“道歉”意味着,他们“发布”相关信息的“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纠正,但“实体问题”,即公众关注的虎照真伪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追究。目前,虎照二次鉴定是国家林业局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但显然,这项工作已经不宜再由陕西省林业厅“继续予以推进”了。
 
“自己不能为自己的法官”是一条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华南虎照片引起媒体和公众质疑后,陕西省林业厅有关人员“一再违反纪律,擅自发表意见、参与争论”,成了众所周知的“挺虎派”。他们自行行使委托鉴定权和申请鉴定权,直接指派鉴定机构、鉴定人对虎照实施鉴定,就已经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而且,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众甚至连林业厅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仍不得而知。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平等”和“程序公开”的程序正义要求。
 
再者,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与可错性交织的特征。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借助一定的仪器和设备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知识、技术水平,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鉴定结论依赖专家个人的知识技能作出,带有一定程度的个体性特征和主观性色彩。由于个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用技术或设备的不完善、样本的不足等原因,完全可能导致这种主观判断不正确或不准确。我们完全能想像出这样的情形:即便虎照并未造假,舆论肯定还会质疑鉴定机构的公证性和客观性,虎照真相的争议不但不会消弭于无形,公众的质疑情绪反而会更加强烈。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回避制度”,就是防止有关人员不公正地处理案件,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或者先入为主、固执己见等,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际上,司法鉴定也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如果与本案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才能在根本上确保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所以,虎照真伪只能通过相对独立、地位超然的鉴定机构来正本清源。鉴定当然必须“继续予以推进”,但作为“草率”之错在身的陕西省林业厅,还是自觉地“避嫌”比较明智一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