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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挪用、 贪污抢险救灾物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zrs2711 2008-05-22

抢劫、挪用、贪污抢险救灾物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实践告诉我们,犯罪活动无处不在,即便是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过程中,仍有可能发生抢劫、挪用、甚至贪污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挪用特定物资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

(1)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抢险、救灾物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挪用特定物资罪:掌管、经手国家财政分拨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其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以五千元为起点,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情节的,仍应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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