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地震灾害,说了很多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方面的话,焦点,有点偏,个人观点太重,让我们重温一下我国的《教师法》,上面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教师的义务中没有学生监护权的转移,学生的监护权始终是他的监护人,教师没有权利和义务接受监护权的转移。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办法在实践中实行,经常被曲解,被拔高。 (3)教师只是一种职业,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谋生,何况教师的劳动力是极其廉价的。 (4)教师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教师承担着国家发展的希望,但不受重视。 (5)教育的问题不是教师的错,教学楼的质量是教师管不了的,收费也不是教师能左右的,我想说一点,你不反皇帝、不反贪腐、却反手无寸铁的教师,是不是太有点欺人太甚。 (6)教师的收入从来都没有达到公务员的水平,也没有跟国家经济发展同步,也没有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教师的教龄补贴,有二十多年不变,已变成可有可无。班主任补贴12元,物价升了多少倍,谁管过教师? 当有人说“范跑跑”要先救学生后救自己,这才是教师时,我就想到我们这个民族的劣根性,没有法律,似乎要讲道德,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话现在谁信?又有几人没有受过教师的教育,但是又有几人想到过教师的伟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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