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淮安市法院“六条禁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的意见(试行)》和XX省法院《六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 1、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的吃请; 2、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活动; 3、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钱物或者礼品馈赠; 4、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或者要求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5、不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提供的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二、严禁为案件打招呼、说情: 1、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不得强迫、暗示或者运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说服其他合议庭成员接受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审判人员不得过问非本人、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 3、院庭长不得擅自干涉审判人员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强迫、暗示或者运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说服审判人员接受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提交庭长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委员除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外,不得过问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案件审理情况; 5、行政综合部门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过问或干预业务庭的案件; 6、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向下级法院审判人员打招呼、说情; 7、审判人员不得带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员或者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的交通工具及费用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或者到下级法院打听、过问案件; 8、审判人员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员宴请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或者私下引见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或者提供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私人联系方式。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为律师介绍案件: 1、审判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推荐、介绍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2、审判人员不得为律师联系代理业务; 3、审判人员不得私下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 4、审判人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法院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不得为他们联系代理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1、审判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及以其他方式泄露案件的具体内容; 2、审判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3、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探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其他审判秘密;不得将审判秘密告知当事人及其关系人; 4、审判人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泄露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五、严禁佩带审判标志(或者着警服、开警车)参加非公务活动: 1、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穿着法袍、或穿着制服佩戴法徽出入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它高消费娱乐场所,或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 2、司法警察人员不得穿着警服出入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它高消费娱乐场所,或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 3、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开警车出入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它高消费娱乐场所,或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次扣发半年目标奖,两次扣发全年目标奖;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六、法院工作人员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 1、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间饮酒; 2、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3、严禁携带案卷、机要文件或者枪械饮酒; 4、严禁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友饮酒; 5、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或者被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饮酒; 6、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7、严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酗酒。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违反禁令的干警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部门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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