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一九五三年,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结合全国普选,举办了全国人口调查。调查的标准时间是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参加这次调查登记工作的人员共有二百五十余万人。 为了保证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国组成了各级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并制定了统一的简易可行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按照这个办法进行直接调查;但有少数地区不能进行直接调查,而用其他办法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未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待解放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 为了使这次普查资料全面、确实,曾及时组织了抽样复查,对已经调查登记的人口数目的正确程度进行检查。全国范围内共抽查了五千二百九十五万以上的人口(占直接调查登记人口的百分之九),检查的结果是:重复的人口占千分之一点三九,遗漏的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五五。 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现已全部完成。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调查登记的结果公布如下: 一、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五人。其中: 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为五亿七千四百二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人; 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为二千七百七十三万二千零九十五人,内有: 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八百三十九万七千四百七十七人(根据各该地方政府的资料); 待解放的台湾省七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人(根据一九五一年台湾公布的数字);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一千一百七十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人(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机关的资料)。 二、在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中: 男子为二亿九千七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一点八二;女子为二亿七千六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一八。 年龄在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为三亿三千八百三十三万九千八百九十二人,占百分之五十八点九二。其中:八十岁到九十九岁的一百八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二人,一百岁和一百岁以上的三千三百八十四人,最高年龄为一百五十五岁。 三、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民族构成划分:汉人五亿四千七百二十八万三千零五十七人,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四;各少数民族共三千五百三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人,占百分之六点O六。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蒙人一百四十六万二千九百五十六人;回人三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人:藏人二百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二人:维吾尔人三百六十四万零一百二十五人;苗人二百五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九人:彝人三百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九人:僮人六百六十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人,布依人一百二十四万七八百八十三人;朝鲜人一百一十二万零四百零五人;满人二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一人。其他各族共六百七十一万八千零二十五人。 四、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城镇与乡村划分:城镇人口七千七百二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二人,占百分之十三点二六;乡村人口五亿零五百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三十五人,占百分之八十六点七四。 五、全国人口分布情况:(单位:人) 北京市 2,768,149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几项主要统计数字 (一九六四年) (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天津市当时隶属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单位:人) 北京市 7,568,495 (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苗族2,782,088人;彝族3,380,960人;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1982年10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七九年年底着手准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登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到七月十日,除个别遭受水灾的地区略有推迟外,全部完成了普查登记,并在七月底以前全面进行了复查核实工作。经过事后抽样检查,证明普查登记达到了高质量的要求。这次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现将手工简易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西藏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台湾省人口和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香港、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 (四)各种文化程度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的4,414,495人,具有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的(包括大学在校生)1,602,47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66,478,02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78,277,1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355,160,310人。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的毕业主、肄业生、在校生。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每十万人中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由416人上升为599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由1,319几人上升为6,62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由4,680人上升为17,75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由28,330人上升为 35,377人 29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235,820,002人。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8.1%下降为23.5%。 (五)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29个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一年出生人口为20,669,704人,出生率为20.91‰: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为6,290, 103人,死亡率为6.36‰;一九八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为14,399,601人,自然增长率为14.55‰。 (六)市镇总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住在市(不包括市辖县)、镇的总人口为206, 588,582人。其中236个市的总人口为144,679,340人;2,664个镇的总人口为61,909,242人。与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市镇总人口共增加79,485,541人,增长62.5%。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一九六四年的18.4%上升为20.6%。 (七)人口的地区分布。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如下: 北京市 9,230,687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3,632,715人)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查,其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报人口占0.71‰;漏报人口占0.56‰,重漏相抵,净差人口占0.15‰; 性别:误差率为0.03‰; 年龄:误差率为6.15‰; 一九八一年出主人口:漏报率为1.83‰; 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 40‰。 *台湾省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底的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一号) 1990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一九九零年七月进行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近七百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胜利地完成了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登记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主要数据的手工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 682 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 204 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 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 008 175 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 507 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 688 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 100 727 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 829 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 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 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 097 781 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 042 482 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 200 314人,占8.01%。 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 602 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 905 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 124 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 131 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 648 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 106 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 543 188人,死亡人口为7 045 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 512 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 230 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 282 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 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二号) 1990年11月6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人口地区分布和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以及市镇总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人口地区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①为: 北京市 10819407人(其中8个市辖县的人口为3456982人) 二、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 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 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 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 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三、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 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 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江苏、广西 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西、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四、市镇总人口比重。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⑤的比重为2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 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三号) 1990年11月14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各民族人口(注)公布如下: 汉族 1 042 482 187人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56个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由16个增加到19个,他们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人口低于100万但高于10万的民族由13个增加至15个,他们是:傈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仡佬族、锡伯族;其余22个民族的人口均不足10万。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 年间人口增长一倍以上的民族有满族、土家族、仡佬族、锡伯族、俄罗斯族、赫哲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四号) 1990年11月21日 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中学(指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分别为: 大学 中学 小学 北京 1006295人 5358300人 2442702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22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陕西、宁夏、湖北、青海、内蒙古、江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最多,分别为9301人、6534人、4668人。每10万人中拥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32805人的有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江苏、陕西、河南、海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10万人中拥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69862人的有北京、上海、辽宁、天津、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南、广东、四川、广西、浙江、江苏、内蒙古、河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文盲、半文盲人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 北京 941397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按由低向高顺序排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的有北京、辽宁、天津、广东、吉林、广西、黑龙江、上海、山西、湖南、新疆、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湖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但低于20%的有河南、江西、四川、山东、江苏、浙江、陕西 7个省;高于20%的有宁夏、贵州、安徽、云南、青海、甘肃、西藏7个省、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五号) 1990年12月18日 现将一九九零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组的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在外 常住户 在国外工 北京 10168427 519032 33099 48849 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八年间我国各种户口登记状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发生了变化,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在同一县、市的人由98.86%下降为97.37%,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指常住户口在外县、市并已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和常住户口待定的人)由1.13%上升为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数,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有广东、北京、广西、海南、江苏、四川、湖南、山西、福建、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广东由497527人增加到3791002人,增长6.62倍,北京由169868人增加到602131人,增长2.54倍。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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