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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 少数派 - 法天下法律博客

 昵称78960 2008-12-06
少数派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作者:利 安


2000年7月,我接到美国法院的传票,还着实吓了一跳。我没有犯法呀,法院为什么传我?打开信封一看,原来通知我去当陪审员。能不能不去?我连忙联系自己的律师,向周围的美国朋友打听,并到图书馆查了些关于陪审制度的书,从而经历了一场由怕到不怕、由不了解到了解的过程,过了一次当陪审员的瘾。

案子的由来

直到我以陪审员身份进入法庭,才被告知案情。法院此前严守秘密,既不对外讲谁将担任陪审员,也不对陪审员泄露一点案情,以免受到控辩双方的干扰。我是带着零感觉来听双方律师各执其词的。

这是一桩民事案件。原告是一名叫麦克的黑人男子,他自称某星期日去教堂做礼拜,把汽车停在教堂前路边,两个小时后出来,汽车不见了,他立即报警。警方经过数周搜寻,终于在一处黑人居住区找到这辆被遗弃的汽车,车里的重要部件均被卸掉。车子报废了。

麦克办了汽车防盗保险,他向汽车保险公司索赔,不知什么原因,事情拖了一年,保险公司没向他支付任何赔偿。麦克认为,保险公司违背合同,于是将它告上法庭。

被告的律师辩解说,他所代表的汽车保险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严守合同条款,在这方面一直享有良好的信誉。对于合同之外的不合理要求,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偿付费用。具体到这一事件,他们发现有很多疑点。首先,一位黑人拥有一辆价值5万多美元的奔驰汽车,在客户中十分罕见。其次,麦克在一家超级市场当职员,他的职业和拥有的汽车很不相配。第三,麦克在教堂时的两个钟头,使他有足够的时间自己把车开走,然后谎称汽车被盗。第四,曾经有人这样做过,把汽车值钱的部件卸下卖掉,然后谎称汽车被盗,又从保险公司得到一笔赔偿,拿双份钱,再换一辆新车。基于以上分析,保险公司认为麦克想骗取保费,因此,拒绝支付这笔达5万美元的索赔。

陪审员的挑选

我是怎样被法院选中的呢?原来选民的信息都输入本州陪审团管理办公室的计算机里,每次以抽签方式抽出陪审团候选人名单,推荐给邻近的法院。陪审团候选人无论出庭与否,都以“值勤”一次记录在案,并在今后三年里轮空。一般讲,候选人必须是18岁以上的当地选民,无重罪前科,精神正常。对于这些,计算机尚可胜任。有些方面,要靠人的智慧来挑选,因为,它需要很强的技巧性。陪审员是人,不是机器,当他们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时,会受其种族、性别、职业、年龄、血缘关系、心理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当控辩双方互不相让、论据相当的时候,上述因素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的司法理念是“无罪推论”,作为陪审员,对被告都有“他(她)是无罪的”这样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直到原告一方以铁的事实、无可怀疑的证据说服陪审员相信被告是有罪的,陪审员才会改变这一印象,在此期间,任何来自原告方的漏洞,甚至原告在操作程序上的闪失,都可能功亏一篑,无法打动陪审员的心。此外,做出被告“有罪”的判决,在美国大多数州必须得到陪审员的一致同意才有效,个别州也需要三分之二的陪审员同意才行。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有了确凿的证据,并不一定有把握判决某人有罪,因为,生杀大权握在陪审员手里。

事情越来越清楚,事实和证据必不可缺,但是,谁当陪审员更加重要。于是,一些帮助法院挑选陪审员的机构应运而生,从事这项工作的,有的是具备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有的是心理学家,他们被法院雇用,充当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高参。有些重大的疑难案件,仅精心挑选陪审员就要进行半年之久,从候选人的家世背景、社会交友,一直到对死刑的看法,不厌其烦,全面掌握,以此判断这名候选人是否合适。如果涉及一宗亚裔案件,挑选时应尽量排除有种族偏见的人。如果候选人是一名白人,高参们一定会设法了解这位候选人有无亚裔邻居或朋友?是否曾和这些亚裔朋友一起外出用餐?以此判断陪审员对亚裔人的态度。

另一方面,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失业者、家庭主妇、残疾人、官员、商人无所不有,无论其地位多高,收入多丰,在投票权上人人平等。有人把参加陪审团工作当成额外负担,欲推又不敢,因为无故缺席除罚款外,还会留下不良记录。也有人乐此不疲,以当陪审员为己任。有一位聋哑人担任陪审员时,请了一位手语翻译,事后,他把收到的5千美金账单转交法院支付,法院拒付。一怒之下,他把法院推上法庭,法院则请负责陪审团经费的当地政府当被告,结果,这位勇敢的聋哑人获得胜诉,并为残疾人免费参加陪审团工作扫清了道路。

所有陪审员候选人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到法院报到。我于早上8点准时到达,环顾四周,同行者约一百五十人。8点半,法院给候选人放了30分钟的录相,进行职责和纪律教育。放完录相,这一百多人被分成8个组,我被分到第4组,组里有15位候选人。9点半,我和同组人员被带入一间法庭,一字排开后,举手宣誓。法官特别强调,候选人与控辩双方、双方的律师有否亲属关系,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必须如实回答。随后,按照序号,15人中的7个人被传入陪审员席。我手持1号,第一个入席。这是一桩民事案件,免掉了大陪审团这一关。而且,陪审员人数被压缩为7人,而不是传统的12人。

我们这7个人以候选人身份入座后,但见双方律师穿梭于法官之间,交头接耳、窃窃私语,候选人的席位像走马灯一样,被请走一个,又从余下的候选人中叫上来一个。4号位被接连换了三个人。直至双方律师都满意了,法官才宣布,我们这7个幸存者是本案的正式陪审员。这时候,时针已经指向10点整。我向左一望,剩下的除我和一名黑人妇女外,其余的都是白人,留下我,可能为了保持种族上一定的比例,而且,在黑白之争中,亚洲人的观点可能更客观。深临其境,使我越加感受到,双方律师对于谁当陪审员十分重视。有这样一位诉讼律师,他特别聘请一位出租司机当顾问,帮助他分析陪审员的社会背景,每当法官询问陪审员候选人的家庭住处时,凭着对大街小巷的了如指掌,他能立刻判断出这名候选人的收入状况、社会地位、种族背景以及居住区的治安情况,律师再依此进一步分析,推断候选人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对自己一方持敌对态度。

陪审员的工作

从中文字面看,陪审员是陪同审判的人员,似乎无足轻重,这种看法并不全面。的确,陪审员在庭上一般不发问,属于被动式。可是,当法官和律师忙乎一阵子后,判决权还是握在陪审团手里。只有极特别的案子,当陪审团无法做出决定时,才交由法官代行陪审团的职责。

陪审员受着极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出庭时,不得发问和接受提问。休庭时,陪审员之间不得讨论案情,也不得向媒体和外人泄露案情,更不得与控辩双方私下接触。既然如此,我索性静坐观察。法官像个“裁判”,他始终以公允姿态出现,控制着审理时间和进度,对该讲的内容开绿灯,不该讲的下禁令。他时常提醒原告和被告,回答问题时,要用“是”或者“不是”这样的语气,不要用“嗯嗯呀呀”这类不确定词语。他告诉原告和被告,陈述意见时,尽可能用第一人称,如“我看到了什么”,“我是怎么做的”,不要用转述,如“他说……什么、什么……”。每个人都以第一人称描述事件的过程,轮廓自然会出来,陪审团也容易看出谁是谁非。庭审时,法官还不时面向陪审团,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律师提到的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法官的知识面之广和谈吐反应速度之快,令我十分钦佩。

庭辩结束,陪审团关门讨论。大部分陪审员认为,保险公司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仅凭怀疑难以构成客户诈骗保费的理由。那位黑人陪审员十分激动地表示,保险公司简直在歧视黑人客户。陪审团里只有一人同情保险公司,他是位青年白人,他认为,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怀疑一个人,拒绝支付麦克的索赔要求自有它的道理。从保险公司自身看,不能谁提索赔,就给谁索赔,这样,保险公司非破产不可。保险公司找不到麦克自盗自车的证据,不等于麦克没有这么做。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终于说服那位青年人同意以下看法:陪审团的任务不是审理一个公司是否破产,也不是从道德观念上衡量一个人是否值得同情。即使所有人的直觉和心理感应都感觉麦克自盗自车,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判定麦克犯有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付客户的索赔要求显然站不住脚。最后,陪审员一致同意判决原告麦克胜诉。陪审团私下分析,保险公司起初认为麦克心里有鬼,拒付索赔,麦克也不敢声张,他们没有料到麦克告到法庭,才不得不仓促上阵,论据和取证经不起检验。

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判决,量罚如下:被告某汽车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麦克汽车被盗损失费5万美元,赔偿原告麦克精神损失费20万美元,虽然没有提到种族歧视,但从罚款金额可以看出,法院是在警告这家保险公司,今后处理少数民族的保险纠纷,更要依据事实,格外谨慎,不能带任何偏见。

事后我分析,麦克胜诉的原因有三。第一,保险公司拒付索赔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其次,保险公司低估了麦克诉讼法律的能量和勇气,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即使一个庞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会败在一位黑人的手下。第三,陪审团所有成员都买了汽车保险,从心理上容易与麦克站在一边。我本人就经历过和麦克类似的遭遇,所不同的是,那家保险公司没有怀疑我骗保费,如数支付我一笔索赔。这类事也够保险公司头痛的,付谁与不付谁,如何判断?还有一点恐怕更微妙,如果7名陪审员都是白人,结果又会怎样呢?一个星期后,我收到法院寄来一张证明,感谢我参加这次陪审工作,希望3年后再次见到我。

陪审制度的利弊

所谓陪审制,是指法院审案时,吸收选民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1066年传入英国,17世纪传入美国。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生存1000年,说明它有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它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之一,与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以及教育诸方面是相适应的。尽管陪审制度不断演变、萎缩,甚至衰败,尽管西方国家内有人强烈主张取消陪审制,但是我认为,中短期内,甚至上百年后,这一制度不会取消,因为它对西方社会的利大于弊,它已经深深地嵌入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且成为一根重要的支柱。它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这一认识,只有亲历过陪审团的工作才能感悟到。

我过去对陪审团是采取嘲笑态度的,正像我现在仍然嘲笑美国宪法修正案允许公民拥有枪支一样。

陪审制度对西方国家的贡献首先表现在,它符合权力制衡理念。说得明白点,把法官手里的权力分一半给平民,有利于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用陪审制来制约法官主导制。第二,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做出判决时,不必考虑政府的态度,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而法官一人裁决时,比较容易受政府高官的影响,将司法问题政治化。第三,找那些与案情没有什么瓜葛的人当陪审员,有利于更加客观地做出判决,因为,无论裁决如何,与陪审员的自身利益不挂钩,尽可以减少误判错判。一位美国教授告诉我,经过多年跟踪研究,他们发现美国陪审团的判决90%都是正确而公正的。第四,让全国选民轮流当陪审员,实际是变相的普法教育,对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大有助益。每个陪审员听审时,都会情不自禁地想:多亏我不是那个被告,让官司缠身的滋味可不好受!反对陪审制度的人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已相当完备,不需要用陪审团来牵制法官,这样反而妨碍法官灵活反应和审判自主。陪审团像个花瓶,是形式主义,既增加审判成本,又浪费审案时间。再有,司法审判是项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子,如果陪审员根本不懂专业,怎么能判断谁是谁非呢?这就像让一个根本没有学过医的人去诊断病情。医生给病人动手术,为什么不需要陪医团来牵制医生呢?此外,有些案例并不适合采用陪审团,比如控告美国烟草公司欺骗烟民的案子,让谁当陪审员,都会判处烟草公司败诉,因为大家早就对它恨之入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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