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巩固和加强。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和进程中。十六大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2005年2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状况。这是我国第一次发表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对于在世界上展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具有积极作用。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他还特别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提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突出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些,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不可动摇的决心,也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地位和作用不断巩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03年10月25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成为迄今我国最年轻的民族自治地方。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另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还建立了近1200个民族乡。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超过70%的少数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至此,我国适合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
国务院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新修改的自治法公布施行后,制定贯彻实施的行政法规和具体办法,便成为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指出,“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年12月,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尽快制定贯彻自治法的行政法规。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草案)》。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同年5月31日起开始施行。
《若干规定》共35条,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对外贸易、边境地区建设、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对口支援等方面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在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社会事业以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对违法责任和监督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若干规定》是国务院第一个贯彻实施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取得重要进展。为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制定的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扶贫办、农业部、卫生部、人事部、开发银行等部门先后制订了21件配套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交通部、文化部等部门也正在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文件。这些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举措,使政策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国务院还相继发布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近年来,中央财政对8个民族省区(指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以及贵州、云南、青海)转移支付年均增长27.1%,占同期转移支付总额的25.2%。2006年,8个民族省区人均享受转移支付115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705元的1.6倍。为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自2000年起,国家对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自治州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自2006年起,又将这项优惠政策扩展到上述地区之外的所有民族自治县,当年安排转移支付5.98亿元。
有关地方也加紧制定或修订实施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四川、青海、甘肃、云南、湖北、广东、辽宁、湖南、湖北等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已制定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或意见。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关于语言文字、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未成年人保护、婚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或变通补充规定。
为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国家还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2006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分别由4位副委员长带队,先后赴11个省、自治区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针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部门规章制定情况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2007年6月,全国人大民委又分别组织6个小组赴国务院14个部委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余年来,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除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专门法律外,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对一些特殊权利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的立法自治权和变通权。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了35件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共74件,初步形成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