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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

 不进则退 2009-02-27

关于制定《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

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的指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黑价联字[2006]89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的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共同起草了《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规定》是发展幼儿教育、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需要。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其普及程度、教育质量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密切相关。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历来都十分重视,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省、市政府也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世界脑科学、幼儿心理学、教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都证明了科学的早期教育对幼儿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展幼儿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建设繁荣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制定《规定》是规范收费秩序、保障幼儿及家长和幼儿园双方合法权益需要。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共1300余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占10%,由于公办幼儿园规模较大,师资力量雄厚,在社会上有信誉,全市40%的幼儿都集中在公办幼儿园;加上幼儿教育的特殊性,硬件设备等需要投入较多资金,教育成本较高;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多数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幼儿园逐步与主办单位剥离和减少财政差额拨款,教师及职工工资也需要自筹解决。幼儿园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有的幼儿园通过办各类特长班、兴趣班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有的幼儿园违背班额规定,以超额招生来扩充资金来源,每名幼儿每月也要缴纳较多的费用,造成收费不规范的同时,幼儿的生活条件、环境安全、教育效果也达不到要求。通过制定出台新的《规定》,规定了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幼儿园不同的经营主体,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三种形式;确定了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及使用的票据;提出了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监督举报电话等要求;制定了退园、退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

哈尔滨市现行的幼儿园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前的经济形势、满足幼儿教育的要求、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的要求等,都一定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于200612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是在对我市现有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兄弟省市幼儿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既考虑了十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也充分考虑了绝大多数家庭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承受能力;既是对一九九六年的收费标准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又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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