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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巴尔虎·牧歌 2009-03-25
浅议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阅读31
来源: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作者:葛晓红 日期:

  

      纳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成为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试就纳税评估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对策谈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一、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

  自2003年实施纳税评估以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提高了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源管理得到了加强,异常申报率不断下降;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可以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从而不断提高相关纳税人的税收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减少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从而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也为稽查提供了部分案源。但与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上级的要求对照,尚有明显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正因如此大家普遍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就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全面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不少人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进行评估,任凭纳税人自圆其说,评估定性方面评估人员有主观意断行为,评估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

  3、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约束了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通用分析指标还不能充分运用。

  4、评估机构建立参差不全,岗责不明确。目前多数县级地税局以下还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分局,只是在各个分局内部设立了纳税评估岗位或股室,但是设立后又与管理员制度脱节,再加上设立时间不长,通用分析指标还未统一,岗位目标和责任还未明确。

  5、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有时以评代查,以补代罚,使得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6、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较窄,信息量较少,直接影响纳税评估质量。首先,纳税评估资料直接取自纳税人所在地提供的资料,如果没有横向的比较,如企业向银行、客户、海关等部门提供的资料,信息会存在严重的不对称,评估人员无法判断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如果一个企业存在故意偷、漏税意向,在实现销售收入又不需要向客户开具有效税务发票的情况下,该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也不可能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也就很难知晓。我们经常习惯的用税负这个指数去衡量一个企业在整个行业中是否异常,但遗憾的是,如果某企业的应纳税销售额都不真实,而税负达到或超过了同行业的平均税负,我们很显然不能说这个企业的纳税情况是真实的。当然,纳税评估不能够象稽查那样有较为完备的稽查手段,那么,在这些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引导下,又如何得出真实、客观的评估结论?这或许也是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最为困惑的一个问题。

  7、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难道就算真实申报了吗?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8、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的效力。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允许评估环节让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补缴税款,极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和稽查的执法权力错位。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对于纳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其所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 。新《征管法》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对税务部门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们把纳税评估定性为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常征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开展工作。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应本着有利于实现纳税评估目的的原则,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工作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审核其证件是否齐全是监控;办证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核定定额是监控;在税款征收中,审核其是否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是监控;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审核其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也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工作应实行分类评估、税负监控评估,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使纳税评估工作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6、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

  7 、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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