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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日本战犯为何如此嚣张?

 轮回 2009-03-27
 
作者:朱宇航/文 发布时间:2009-03-27 03:21 阅读次数: 12 次 来自:《大科技·百科新说》2009·04
  63年前,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宣布开庭。尽管双手沾满血腥的战犯毋庸置疑应当受到惩罚,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却不是以血还血、成王败寇的地方。这次规模空前的大审判持续了近3年之久,波澜起伏,悬念迭生,控辩双方在法律基础上的你争我防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

  法律的较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英美法律习惯,采取对抗制,首先假设被告无罪,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辩论,法官如果认定证据不足,可以驳回起诉。

  日本方面迅速组成了约有百名律师参加的日本战犯辩护团,还特别聘请了多名熟悉西方法律体系的美国律师加入辩护团。阵容如此强大的律师团使得法庭的审理过程充满着激烈对抗。

  1946年 5月6日,首次传讯时,日本战犯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上来就要求审判长韦伯爵士回避!因为韦伯爵士曾经调查过日军在新几内亚的暴行,违背了审判者中立的原则。法庭根据法官由盟军总司令任命的条例,驳回清濑的要求。

  随后,为日本战犯辩护的美国律师克宁汉声称远东军事法庭是非法组织。控方则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签订的《凡尔赛和约》专门对战争罪犯及其惩处作出了规定,并成立一个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来实施审讯工作。因此东京审判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国际条约的依据。

  5月13日,法庭再次开庭时,辩方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须以“侵略”为判断之要件,而何者为侵略、何种行为才构成侵略,尚无任何国际法或国内法作出界定,也无相关的刑罚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并对其施以刑罚。控诉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日本违反其所承担的《非战公约》等条约义务,发动了对同盟国的军事进攻,属蓄意侵略行为,显然已违反国际法,构成了犯罪。

  清濑引用《波茨坦公告》关于惩罚战犯的规定,说战争罪应限于违反战争法规范围内,并说日本与德国不同,日本是有条件投降的,不应受到相同于纽伦堡法庭的审判;他还说《波茨坦公告》只针对太平洋战争,因而东京法庭不能审判在此之前的日本对华战争和对苏、蒙的进攻;日本的战争罪只适用于战胜国,法庭无权审理对其盟国泰国的侵略等;现役军官当以战俘论处,可以用军法会议审判,不应在东京法庭审判。

  审判长韦伯驳斥了清濑一郎等人对《波茨坦公告》的曲解,并引用大量国际文献指出日本是无条件投降;对侵略战争责任者的审判是理所当然的;这些元凶都没有当过盟国的战俘,决不能当作战俘论处。

  日本律师团中的一些人强烈主张个人在战争中只是履行了其国家职务行为,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非其个人意志。因而即使认定国家犯有战争罪行也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而应由国家自行负责。控诉方指出,早在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中,就已确立了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和其它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而且,抽象的“国家”是不可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而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个人来实施,对这种行为,国家和行为人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其承担的方式不同。

  中国措手不及

  这种严格的法律攻防战,对于基本没有受到过西方法律熏陶的中国代表团来说,一下子适应不过来。中国方面满以为是战胜者审判战败者,只要法官、检察官的金口一开,大笔一落,就能严惩战犯。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所以没有充分准备。审判一开始,我方代表就陷于有冤难伸、有苦难言的被动局面。以致中国的控诉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

  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席,以至于他发出感叹:“哪里是我们审判战犯,还不如说战犯审判我们。”代表们痛心疾首,又气又急,深感若不能严惩战犯,真是无面目再见江东父老了。

  有意刁难证人也是辩护律师的拿手好戏,他们在诘问证人时,往往揪住一点不及其余,无理追问或者有意东拉西扯、不着边际。如1946年7月23日至25日,秦德纯出庭作证时,日辩护律师群起诘问。凡是一切与中国有关的问题,不管天南地北、也不论古今中外,问个没完没了,企图找一些岔子或者使审判时间延长。直至最后庭长韦伯不得不宣布休庭,议定出了一条规则,诘问证人不得超出作证范围、不得提出空泛的问题,才稍微制止了一下辩护人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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