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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放宽购房提取政策有哪些特点和需注意的事项?

 iris108 2009-04-03
答:近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对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详见苏房金[2008]111号文),现就本次政策调整的特点和注意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一、“购房提取”时间前置。“购房提取”从原来在交房时进行,提前到职工预付首期房款之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一般可提前10个月或以上,提高了职工帐户中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有利于职工尽早筹集购房资金、缓解支付压力。
    二、“购房提取”选择灵活。职工凭首付款发票、其他预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发票中的任何一张即可提取,提取时间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早提可解决资金的部分缺口,晚提可多提几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提取规定仍旧不变。一是“购房提取”中的首(预)付房款和付清房款发票是指性质为“预收购房款”和“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属于“预售定金”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包含在内。二是原规定中凭契税完税证也可提取后的办法不变。三是不论凭哪类凭证的提取,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购房提取”。四是还贷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购房提取不影响还贷提取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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