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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发票的开具问题_财税服务_纳税服务网

 阿凡提 2009-05-21
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发票的开具问题

http://www. 时间:2008-7-3 16:20:25
 

    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的。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就意味着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是有出入的。法定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脱节往往会带给企业许多经营上的麻烦。

   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会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所以,对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的筹划是必要的。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即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为:

    ①在交货提款的前提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或提货单交给对方时,即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无论商品是否发生;如果未交给对方发票或提货单时,则不用纳税。

    ②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③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在发票、账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

    ④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应以收到清单后为收入实现。

    ⑤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应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日。

    ⑥企业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根据企业完工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知,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过程中必须选择与之匹配的结算方式。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便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如采用预收货款就能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发票的开具问题

    购销合同中常见的关于发票的问题:

    采购合同会出现如下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种条款就有一定的税收陷阱,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这根据合同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从而影响税负。其实这里的筹划很简单,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采购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对不同的纳税人,而税法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就没有办法抵扣税款。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都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如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一点。   
   
    销售合同 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时,一般的做法都是将发生商品全额作为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生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都采取现销方式。可能有些商品发出后许多年才能够收回货款,甚至个别商品的销售货款出现坏账、呆账,这样,销货方就白白地垫付税款。实际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以实际支付数额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支付部分作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则问题迎刃而解。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纳税人如果选择未收到货款不开具发票的结算方式,就能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即避免采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量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除此之外,销售货物时包装物押金在处理方式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销货方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否则就有可能多缴税款。另外,使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金额应该分开核算,尤其是在销售货物中包括免税项目时。

    手写版普通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措施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纳入了防伪税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都也已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普通发票的违规开具。但由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围仍未到位,面广量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中的商业零售企业仍然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而手写版普通发票更容易作弊。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体会,将普通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开票日期不填,而是留给购货者在合适的时机填写合适的日期。

    二、客户名称不填开,缺联填开或者不当场一次填开。所谓缺联填开,就是将未填开客户名称栏的发票联撕给客户后,再在存根联上复写客户名称,以应付税务机关的验旧。全联填开与缺联填开,一些个人消费者购买个人消费品时‚因还没搞掂在哪家报销,因此要求卖家将客户名称栏空着,以便日后落实报销户头后再自己填上去。

    三、货物名称抽象。如将整机开为配件,将数码相机、视听产品、电脑整机开为电脑配件、耗材、办公用品或礼品,将可食用的商品开为食品或礼品,将时装开为工作服或礼品,将床上用品开为百货或礼品‚将货物销售开为修理费等等。有的则干脆不开货物名称‚由购货者自行填开。这样‚一些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便堂而皇之地列支了.

    四、金额大小写合计栏最高位上的空位有意无意地不用封顶符号封顶,留给一些不良企图的人钻空子。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大都存在与手工填开普通发票及虽是电脑开票但所开货物名称不受其库存监控的纳税人,包括一些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企业‚一些卖场出具的卷式发票则100%不打印客户名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除卷式发票外,一般都是购货者的要求所致。开票人有的明知购货者的要求是无理的,但为了生意就置法规于不顾了。有的开票者甚至问购货者:开什么?一些购货者之所以要向开票人提一些这样那样不客观、甚至是无理的要求,目的是逃避监督,将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列支掉,有的将个人消费转化为企业成本,有权人得到了经济利益,企业既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施了恩惠。曾有报道,安徽高炉酒厂原老总、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情妇购买两万多元的钻戒,将发票开成礼品在企业报销。如此达发票的主意既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在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中,对品名为电脑配件或办公用品、百货或礼品的发票,不深入调查的话,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其实,也不是税务干部不想深入,而是时间所迫,无法每份发票都去追根溯源。

    由此可见,规范发票的开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为,现行省国税局颁普通发票(以商业销售发票为例),有开票日期等17栏次。要求开票人填齐是不现实的,但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品名、金额小写、金额大小写合计、开票人姓名、数量单价等八栏是必填的。具体可作如下要求。

    一、开票日期栏‚按实际年月日填;

    二、关于客户名称栏,此栏应力求反映是个人消费还是集团消费,所以,是集团消费应开单位全称,个人消费直接开“个人”两字。笔者发现,有些开票人将此栏开为“顾客”两字,这是也不准确的。因为对卖家来说,凡是购买他商品的都是他的顾客,但 “顾客”两字是无法区分个人消费和集团消费的。所以客户如不提供其名称的,则一律当场开为“个人”两字而不填开为姓名。这样,既区分了是个人消费还是集团消费,又保护了个人购买者的隐私。对卷式发票,则建议客户名称一律设置为“个人”,如属集团购买,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卷式发票调非卷式发票;

    三、关于品名栏,应卖啥开啥,如糕点就是糕点‚炒货就是炒货‚饮料就是饮料‚食用油就是食用油‚而不应开作“食品”。笔就是笔,纸就是纸,而不应开作“办公用品”。食品、办公用品是销售者的经营范围,而不是某一商品的名称。遇货物较多、行数不够总金额却购开时,可按所售商品的总称开具,并注明附清单。所谓所售商品的总称即所售商品的目录。例如:锣丝锣帽应属紧固件‚钻头车刀铣刀应属刀具‚而不应开作五金。总之,品名应按所售商品的固有名称填开,而不是按所售商品的用途或经营范围填开,更不是按购货者的要求填开。

    四、关于金额,小写如只有一项,则再在小写合计栏抄一边,如有两项,则将两项相加后填入小写合计栏;金额大写,所开金额中的空位均应开具“零”,而不是“另”或“/”,所开金额大小写前的一空位应用“○”内加“×”的符号封顶;开票人应有姓有名而不是光开个姓。

    发票就是税收,就是钞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此‚普通发票也是如此。大凡偷税者贪污者无都不是打发票的主意。由于手写版普通发票违规开具极易操作,因此我们税务系统乃至纪检检察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1.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2.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3月28日武国税发〔1995〕154号)

    3.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22日国税发〔1995〕162号)

    4. 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时,应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将抵扣联、发票联退给销售方时,销售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一次性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如果销售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将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所在的凭证号码。

    (2)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红字发票的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物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8月11日鄂国税发〔1998〕244号)

    收取发票时的税收筹划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经济活动中拥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采购时要注意,一定要索取发票并且一定要取得正规发票。

  案例4:企业采购部为了为公司节省2万元的材料费,没有向采购单位索取发票,只拿了一张收据。结果财务部一算,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还让公司实际上亏损了3万元。这包括价值10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合法凭证的成本10万元,企业要多交所得税3.3万元。原来以为是节省了2万元,实际上损失了3万元。

  由案例可知,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发票也可以使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况且发票是消费的合法凭证,有什么消费纷争可以发票为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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