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政发〔2009〕27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负担,均衡城镇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8%。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确定调整为按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之间确定。
三、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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