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当场击毙考验法律人性化水平——建议立法“街头两抢与抢银行同罪”

 昵称155872 2009-06-02
 

  武汉是最早提出“对正在持械抢劫银行或运钞车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当场击毙”的,当时一片哗然。后来可能认为银行是国家财产;敢抢银行的一定是穷凶极恶的亡命之徒;并且事发也一定是大案要案命案,重判甚至判处死刑都有可能,当场击毙也差不大离。因此,大家也就闭嘴不说了,而且其它大中城市效仿者听说还不少。

  现在河南荥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于是又是一番鼓噪。反对者们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了不少。甚至有一位阿警哥在网上说,“我是一名刑警,对这样的标语感到震惊。真的如果在抓贼的时候,你就开枪,那倒霉的肯定是开枪的警察。无论于情于法都是不允许的,当然犯罪是应该严厉地打击,但应该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做为一名警察我感到这条标语叫人羞愧!那些支持者们,你站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立场想一想,警察的权利有这么大吗?这岂不是草菅人命吗?”(见腾讯网http://comment1.qq.com/comment_group.htm?site=view&id=313  2007/06/07《飞车抢劫该击毙吗?》论坛 网民221.205.40.*的评论

  中国象棋是智慧的高度结晶,河南省荥阳就是发明中国象棋的地方,当地老乡、包括那里的公安执法人员的智商,相信不会比其他地方的人低到那里去。不是民声沸腾,破案压力大,估计他们也不会如此高调地进行威慑。

  据QQ网络最近的调查,有七、八万网友在“你认为警察可以将飞车抢劫者当场击毙吗?”的回答中,认为“可以,面对猖狂劫匪,治乱得用重典“的占69.37%、认为“击伤比击毙更好,动匪应由法院制裁”的占28.12%。在“如何看待‘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的回答中,认为“能震慑犯罪,可以有效预防抢劫”的占71.04%。认为“尽管看着不舒服,但可以接受”的占15.77%。请注意,网络上年轻人占多数,两抢的受害者多是老弱妇孺,要在这些人群中征求意见,恐怕认同的比例会比这个调查大得多。

  可见,以抢夺、抢劫为典型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是多么深恶痛绝!是好希望政府和公安民警,能最大限度地行使保护人民、制止犯罪的职责。

  飞车的逼挤、撞击会造成伤亡;抢夺抢劫突如其来让人习惯地不松手而被强拉硬拽等,往往使人感到很后怕。与银行的监控报警设备比、与银行的强大后备系统比、与银行被抢比,对平头老百姓来说,两抢给我们的危害更直接、更残忍,受害人更感到无助和没有安全感。

  在两抢案件高发的一定时段里,像荥阳那样提出“当场击毙”是符合民心的。但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从人性化的角度上看,从长治久安的目标出发,倒是建议国家立法,将街头飞车抢夺抢劫,与持械抢银行同等定罪,以“鼓励”犯罪份子抢银行,因为在他们的“如意打算”中,这样“成本”会低些,“暴利”会更高。反之,街头小打小闹的两抢,将会因此有效地受到防范和遏制。

   当然,这还需要我们的警务人员无私地配合和执行。抓贼开枪,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倒霉“不“倒霉”;面对嚎天哭地、耳环被歹徒抢走、耳朵被扯得肉翻血流的受害老太婆,还“羞愧”地“站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立场”上想一想的那个所谓的刑警是不够资格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