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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的狱中生活为何如此逍遥?(转载)

陈良宇的狱中生活为何如此逍遥?

  这几天,媒体上又迸出一条令人皱眉的消息,凤凰卫视披露陈良宇在秦城监狱关押情况:20平方米大套间,设有坐式马桶和脚踏式冲水,并配有洗衣机。陈每天伙食标准近200元,一日四餐(包括晚9:30宵夜)。他可以看报纸和电视,还可以读书写作,也会写些材料。服刑期间,陈良宇可以不着囚服,他多数时间还是身穿西装,不打领带。

  读罢这一消息,不知诸君有何感想,也许有人惊诧,有人气愤,亦或有人漠然,有人叹息。作为近年来落马的国内头号贪官,陈良宇入狱后的生活仍然是“贵族待遇”。不知是中央的批准,还是法律的特赦?!不知是狱长的疏忽,还是看守的包庇?!不管怎样,对陈良宇这样的“最惠待遇”,是否恰当,公众自有评论,历史自有公论,人民自有评判。

  笔者愚钝,对中国的法律研究不深,参悟不透,对中国的政治知之甚少,捉摸不透。但总认为有关方面对陈良宇这样的特殊安排不应该,不恰当,甚至感觉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

  在我们前面的几千年里,一直有这样的永恒定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惯例恐怕时至今日,仍不过时。陈良宇无论生长在古代,还是当今,(未犯罪之前)他的身份,充其量是一个小王,或是朝中的二品以上大员,也算是个很大的官僚。他原来的身份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但如果他犯罪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今,都应“格杀勿论”,怎么还让他过上如此逍遥自在的桃源生活呢?这样的安排只能是这样一个结论:贪官赞成,百姓反对。给当朝的当政的官员提供了一个样板:原来腐败了,贪污了,挪用了,受贿了,嫖娼了到最后不过是这样的下场,不算亏,划得来,势必造成众多的心怀不轨、蠢蠢欲动的官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相反的,对普通的老百姓犯法了,他们的牢狱生活恐怕不是这样的滋润。老百姓犯法判刑,习惯的称之为劳改。普通罪犯除了学习就是劳改,除了劳改就是学习,每天每月重复着同样的节奏,绝对不可能象陈良宇这样过着疗养院、干休所的生活。

  这显然是王子犯法与庶民不能同罪。长此以往,贪官的队伍将越来越庞大,百姓的苦难和怨恨将越来越重。将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我党的威信日渐削弱,反腐的难度越来越大。

  呼吁中央和地方予以高度重视,对待腐败群起而攻之,对待罪犯绝不心慈手软,对待一切恶势力绝不姑息养奸,特别是对待犯人,还是那句老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源: 南方网 作者:东坡门下)

相关报道:

 

陈良宇的狱中生活很滋润?

  凤凰卫视《有报天天读》杨锦麟先生昨天读报的内容是关于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秦城监狱关押情况。在所读报章中,陈良宇的狱中生活由以下几个细节可见一斑:

   1、20平方米大套间。设有坐式马桶和脚踏式冲水,并配有洗衣机;

  2、“每天接近200元,一日四餐(包括晚9:30宵夜)”;

  “服刑后,陈良宇曾提出用个人的资金改善伙食,并开列所需食品单,如红酒、桃仁等,但遭拒绝。”

  3、“除了没有自由,他可以看报纸,看内容受限制的电视,还可以读书写作,也会写些材料。”

  4、“服刑期间,陈良宇可以不着囚服,他多数时间还是身穿西装,不打领带。”

  5、陈良宇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前一段时间随家属探视过陈良宇,他称,63岁的陈良宇现在两鬓斑白,但精神比“双规”之时要好很多。

  不知这报道与事实有没有出入,仅从报道的情况看,人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作为近年来落马的第一大贪官,陈良宇入狱后的生活还是蛮滋润的!看了听了以后,深以为忧!

  其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坚持?古人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仅指量刑标准,而且指服刑期间的待遇。在人们的想象中,既然已经按照刑法判刑,那么陈良宇无论以前是什么级别,有过什么贡献,现在理应是与众囚犯“同等级别”,怎么就可以享受这么多特殊待遇?能得到别人甚至在狱外都得不到的享受?!

  其二,重判陈良宇对于其他贪官的威慑力何在?陈良宇原来贵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可以说几人之下万人之上。中央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显赫,果断采取雷霆万钧的手段予以严惩,本来在众高官心中产生了强烈的畏惧感。但其狱中待遇却仿佛让某些不安份的官员心中有了一个底,这对于今后反腐败斗争,显然是一个极为消极极其严重的误导。如果陈良宇和普通犯人一般服刑,那么对那些不安份的官员的震慑作用,显然会更为明显。

  其三,会不会造成人们对反腐败信心一定程度的动摇?不知有关方面安排陈良宇狱中生活的初衷是什么,依据是什么?有没有考虑这般特殊性安排对于社会心理将产生怎样的后果?前段时间,巨贪张二江在狱中著书数次获得减刑,已经让人对于贪官服刑产生了巨大疑问,现在陈良宇的狱中生活一披露,势必使各界对于反腐败的彻底性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眼下中央正对广东官场进行紧锣密鼓地整肃,凤凰卫视选在这个时候披露陈良宇的狱中生活,其用意如何不得而知。不过,我倒希望这是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有关方面对于官场贪腐要做到除恶务尽、痛打落水狗,千万不要在社会上造成一种网开一面的错觉。比如这个陈良宇,也许因为保密等各方面的需要,有必要单独囚禁,但其待遇上,显然还是要按照一般囚犯安排,绝对不能搞特殊化!

  这,是我们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需要,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来源: 新华网 作者:网友漫山的红叶)
 

亚洲时报 陈良宇判囚18年合理吗?

 

  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下同)。61岁的陈良宇曾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他由亿人之上到如今沦为阶下囚,其审讯自然一直都是媒体的焦点。有一种意见认为,陈良宇的量刑偏轻,而问题的关键是,陈良宇的“受贿金额”跟“涉案金额”究竟是多少。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此案判决书,特别受到关注。陈良宇案的判决书,是由合议庭成员特别赶赴首都北京,跟中央大员商讨后再敲定的。判决书指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据《财经》杂志披露,陈良宇受贿四笔,总计收受金额折合人民币239 万余元。

  要研究陈良宇的量刑是否合理,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参考其他因上海社保案落马的上海干部的判刑。其中,原陈良宇秘书秦裕因受贿682万元,于2007年12月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电气高层韩国璋,因受贿682万元,被处无期徒刑;另一名华安基金原总经理韩方河,因受贿400余万元,被处以18年有期徒刑。由是观之,陈良宇的量刑乍看似乎也属“合理”。

  当然,事实也有许多方面。也有批评者指出,陈良宇使得国家招致的损失,绝不止于240万元。这种意见认为,陈良宇支持上海市社保局违规贷款数十亿元,陈良宇涉嫌协助弟弟陈良军非法获得600亩土地使用权,获利1.18亿元。中国国家审计局上月公布数据说,上海社保案涉及挪用资金高达339亿元,远高于原来估计的4.8亿元;陈良宇作为原上海一把手,自然负有政治责任。中国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控受贿640万元,也要被判死刑。所以,这种意见认为,陈良宇的量刑绝对是“偏轻”。

  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二)在2007年郑筱萸的死刑执行后,新华网曾于当时7月11日引述中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他认为,这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可圈可点的是,判决书也指出:“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2008年第7期《财经》杂志,陈良宇的“悔罪表现”包括:陈良宇曾作出“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的声明。但值得注意的是,陈良宇只表示自己 “有责任”,但没有明确认罪。凭这些表现,陈良宇是否值得“酌情从轻处罚”?读者大概可以自行判断。

  外界关注的另一个要点是有关陈良宇的罪名有多少。这方面,许多分析家都把中共党纪对陈良宇的调查结论,跟司法的审查结论加以比较。根据中央纪委起草,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07年7月26日审议的《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陈良宇有六个问题(注):但经过司法调查,陈良宇这次在天津被起诉的罪名只有三项:即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据一审判决,陈良宇的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

  有一种意见认为,党调查陈良宇找出较多罪名,可能是因为像“道德败坏”这种党纪所不容的问题,不能以法律径途解决,且纪委所指的一些罪名如“以权谋私”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实际上也是同一司法罪名的两个犯罪行为。可圈可点的是,判决书也指出:“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2008年第7期《财经》杂志,陈良宇的“悔罪表现”包括:陈良宇曾作出“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的声明。但值得注意的是,陈良宇只表示自己 “有责任”,但没有明确认罪。凭这些表现,陈良宇是否值得“酌情从轻处罚”?读者大概可以自行判断。

  外界关注的另一个要点是有关陈良宇的罪名有多少。这方面,许多分析家都把中共党纪对陈良宇的调查结论,跟司法的审查结论加以比较。根据中央纪委起草,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07年7月26日审议的《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陈良宇有六个问题(注):但经过司法调查,陈良宇这次在天津被起诉的罪名只有三项:即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据一审判决,陈良宇的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

  有一种意见认为,党调查陈良宇找出较多罪名,可能是因为像“道德败坏”这种党纪所不容的问题,不能以法律径途解决,且纪委所指的一些罪名如“以权谋私”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实际上也是同一司法罪名的两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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