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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顺从就“非法拘禁”?

 南丹山人 2009-07-14
不顺从就“非法拘禁”?

法官是维护法律公平和尊严的践行者和“形象代言人,给人的印象是,秉公断案,尊重律师的。可有的法官竟然漠视律师权利,上演了一场“非法拘禁”律师的荒唐闹剧。
 
    这一咄咄怪事发生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据报载,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先生近日到该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其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被法官叫法警用手铐把其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7月12日《春城晚报》)

 

看到新闻,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太匪夷所思了!通常,一些法官与律师相处甚好,还可能“合作密切”。这么说,不是说法官不可以拘留律师,也不是说律师不可能被拘留。人们对该案关注的焦点还在于,该不该拘留,该拘留的话,符不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民诉意见》规定,法院认为要对任何当事人进行拘留的,有两个前提:一是被拘留的当事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要作出拘留的必须要向当事人发出《拘留决定书》,并报经院长批准。但从报道来看,何律师基本上没有做出有违法庭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举止,至于违法更谈不上,还怎么可能下达《拘留决定书》,院长又怎么会批准,重要的是,对法官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明显错误的做法,质疑、提建议甚至拒绝、诉求本身就是律师的权利。该法官仅仅因为何律师不顺从他的个人意愿,就滥用司法权,执法违法,其行为轻则侵权,重则“非法拘禁”,给我们留下了“一不顺从,就‘非法拘禁’”的深刻印象和感觉。

 

谁给了法官这样的权力?莫非是不顺从就可以“非法拘禁”?可我查阅法律文献资料,却找不到足够的依据来支持,相反,却坚信这是违法无疑。所以,走到如今这地步,不得不让人惊叹,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和拷问自然不在话下。我还担心,有如此肆无忌惮的法官,恐怕没人敢相信其会秉公断案,又怎放心得下其继续在庄严的国徽下审案。这尤其需要我们反思。
 
    “法官是活的法律”这句法律格言说的是,法官要善于运用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趾高气扬,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并滥用司法权,侵犯他人权利,违法乱纪。而更应该懂得“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的道理。应该说,该法官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应有的法律底线,就不止滥用司法权这样简单,也是在公然践踏司法,甚至是对法律的挑衅,有损法官及其法院形象,更令司法蒙羞,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当然,除个人问题外,也暴露出法院平时管理上的漏洞,换言之,是日常管理松散,纪律要求不够严明,姑息迁就甚至纵容,才炼就了这样的法官。如果只是严惩当事法官,虽可以杀一儆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无法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实质上,这类事件已发生多起,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作家张平创作的作品《天网》、《法撼山西》中主人公原型刘郁瑞,讲述其当县长时遇到的一个案子——败诉农民的老婆被铐到树上,见习律师被铐了五天五夜,吃饭像狗一样(见《中国商报》)。二十多年过去了,可故事依旧在重演,有味道的是,每次对这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和决心都比较大,仍然没有防患于未然,确实引人深思,也说明加强管理不可或缺,更不能对违法违纪法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了。
 
    维护法律公平和司法尊严始终是每个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管好法官却是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靠道德、管理和教育,一环扣一环,才能打造良好的法官队伍,也是树立法院公信力所必须的。法院生命力的维系在于持之以恒的公信力,可随着公信力的降低,无形之中也透支了法院的生命力。马丁先生说过,“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可见维护法院公信力至关重要,而这当然离不开作风优良、专业素质过硬、遵纪守法等综合能力强的法官队伍,自身管理的严格以及对违法法官的责任追究和严惩不贷。

 

有话又说,“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不称职、合格的法官,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重视,除应让其下课外,理应依法追究其的法律责任,还当从严从快查处,也更应该举一反三,加强和完善管理,从根本上彻底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法院形象,司法公正及其公信力。波洛克也告诫我们,“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有关方面能否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拭目以待!

 

还有,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律能够尽可能地保护更多人的权益,而法律执行者却不敢越雷池半步。当然,这不是轻而易举、一僦而就的事,但应该是我们始终不渝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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