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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麓路 2009-07-22

来源:绍兴市消费者协会
2006-09-20
  

 
(1997年3月21日机械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 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 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 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 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 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 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 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 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 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购买者赁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 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 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 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 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提供 “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 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今后服务。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 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 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 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 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 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联合公报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 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的,赁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四)因修理者自峰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2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其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 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三者11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同色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 清货款。
    (三)符合第三者11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瑾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 换,购买者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项%收取 折桌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于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平共处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五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述第三者4条规定将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承担购买者已交纳的附加费、车船费、保险费、牌照费、行车执照工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三者4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者或供货者提供的修理费用,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
    (二) 行驶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
    (三)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合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三包”的,购买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购买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摩 托 车 三 包 凭 证

    三包凭证是摩托车购买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摩托车型号;
    (2)销售单位名称;
    (3)用户姓名;
    (4)用户通讯地址;
    (5)用户联系电话;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出厂日期;
    (9)购车日期;
    (10)发票号码;
    (11)修理单位名称;
    (12)修理单位地址;
    (13)修理单位电话;
    (14)修理单位邮政编码;
    (15)修理单位联系人;
    (16)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或处理)人员签字。
    对维修的车辆,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以备核查并作为进行换货、退货的凭证。

附件2:

摩 托 车 性 能 故 障 表

序号

零部件名称

故障及情况

1

整车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摩托车规律性偏向一方。(2)整车明显抖动。

2

发动机

(1)转速失控而飞车,造成发动机报废。(2)连杆断。(3)活塞销断。(4)活塞破裂。(5)不能起动。(6)发动机有明显敲缸声,活塞裙部拍击气缸壁发出声响,经调整不能排除。

3

气缸盖

(1)因结合面不平、气孔、裂纹、火花塞孔滑牙造成的严重漏气。(2)气门烧蚀,关闭不严,经研磨不能排除。(3)气门座严重烧蚀,造成关闭不严。(4)气门锁夹破裂。(5)气门弹簧破裂。(6)气门摇臂破裂。(7)簧片阀断裂。(8)减压阀断。(9)气缸盖螺栓断。

4

气缸体

(1)缸体严重破裂,严重裂纹。(2)气缸套可见明显拉痕。(3)活塞与缸套粘连。

5

曲轴箱

(1)有裂纹砂眼,明显漏油、漏气。(2)曲轴箱结合面衬垫局部破损,结合面漏气、漏油。(3)正时齿轮断齿,齿面严重破损或剥落。(4)正时齿轮紧固螺母脱落。(5)正时链条断裂。

6

活塞

(1)活塞破裂、掉顶、烧顶、卡死。(2)活塞销卡簧断开、脱落,引起缸套严重拉伤。(3)活塞环断。

7

连杆

(1)断裂、变形。(2)连杆轴承烧蚀、破碎、保持架开裂。(3)连杆螺栓断、螺母松脱。

8

曲轴

(1)曲轴断裂,烧蚀、破碎或咬死,明显弯曲变形。(2)曲柄销严重磨损、烧蚀。(3)主轴承烧蚀、卡死、破损、保持架开裂。(4)输出齿(链)轮严重磨损断齿。

9

凸轮轴

(1)断裂。(2)凸轮严重磨损、烧蚀。(3)轴径严重磨损。(4)凸轮轴齿(链)轮断齿,齿面严重磨损或剥落。

10

化油器

本体、浮子室裂引起漏油。

11

消声器

焊缝开焊。

12

机油泵

卡死。

13

离合器

机件损坏引起不能切断或不能传递扭矩。

14

变速器

(1)轴断或齿轮损坏,机壳损坏。(2)各轴承损坏或严重磨损。(3)变速器拔叉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变形或断裂。(4)输出链轮轴断,链轮损坏。

15

减速器

(1)减速器损坏。(2)轴承损坏,被动齿轮严重磨损、剥落、断齿。

16

轴传动系统

(1)传动轴脱落、断、万向节与花键轴脱开,花键轴扭断或断裂。(2)传动轴有明显扭曲变形,严重不平衡。(3)花键轴因严重磨损而松旷、扭曲变形,花键严重破损。(4)传动轴联轴器损坏。

17

差速器

(1)差速器损坏,壳体裂。(2)半轴损坏,半轴套管断裂。(3)差速器十字轴断裂。(4)行星齿轮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或断齿。

18

车架

关键部位裂纹、车架断裂。

19

减震器

减震器杆断。

20

悬挂系统

(1)U型螺栓断,螺纹损坏。(2)钢板弹簧吊耳断裂、严重变形。

21

车轮

(1)轮销严重开裂。(2)外胎爆裂、龟裂,在6000千米内不正常磨损及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3)幅板断裂。(4)幅条断。

22

制动系统

(1)行驶中制动操纵杆断裂。(2)制动钢索断裂。(3)制动系统停车时失效、无法调整。(4)制动鼓轮裂纹。(5)制动蹄块断裂。(6)液压制动系统由于泄漏、气阻、泵压明显降低、钳块卡滞造成制动失效。

23

电气基仪表

(1)起动电机损坏,使发动机不能起动。(2)发电机(或磁电机)损坏,不能发电。(3)发电机连接端键断,不能发电。(4)因加工装配等原因造成发电机(磁电机)转子与定子相碰。(5)电缆线总成烧坏。

注:性能故障的判断以摩托车行业标准QT/T29117.6—93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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