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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谣者”不能轻易治罪

 椒恋情 2009-07-22
7月17日,河南开封杞县流传本县一家工厂的钴60将爆炸的谣言,致使许多群众逃离家乡,前往附近县市“避难”。7月18日,开封县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在网上发帖传播不实传言的开封县居民张某刑事拘留,另外4名传播者分别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但如果将造成千万人背井离乡的“杞人忧钴”事件仅仅归罪于5个不实信息传播者,这种处理方式似乎并非完全合理。
 现代社会,人人都是“传谣者”
2003年,非典时期的谣言曾引发超市集中购买潮,很多市民大量采购生活基本用品进行储备。
重庆彭水大量蟾蜍迁移引发居民恐慌。有专家称,重庆彭水蟾蜍异动与地震无因果关系。

 

公共生活需要信息的民间传播
现代社会已经演变为一个完全的信息社会,中国也不例外。社会的信息流通,从主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政府等组织机构的信息发布、媒体的新闻报道、民间的信息传播等几类。在目前信息流通并不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尤其在公共事件突发之时,老百姓往往处于真实信息的稀缺和渴求状态。
公共生活需要听和说,打听消息和传播消息,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信息的民间传播也是公德心的表现,例如我们听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消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就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一秒钟救火救灾。去年汶川地震中,那些在第一时间传播信息的公民,也被认为是救灾英雄。

个人往往无法证实信息真伪
人处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不实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人们不可能在每一次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但这是社会生活的常态。详细

 “因谣治罪”不可不慎
  杞县将五名传谣者以“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和处罚,其举措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显然都有待商榷。造谣传谣,其实无非是制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从法律上而言,这些行为和诽谤一样,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一个人造谣,而谣言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对造谣者则不宜进行追究。此外,还应当看造谣、传谣者主观上是否有“明显恶意”。

17日,河南省开封杞县流传杞县利民辐照厂钴60将爆炸的谣言,致使许多群众逃离家乡,前往附近县市“避难”。
7月18日傍晚,急于返回家乡的杞县人堵在了杞县与开封县交界处。

 

是否治罪,首先要看传播后果
人人难以避免传播不实信息,被追究与否,首先取决于传播后果。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触犯法律,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而在海边沙滩大喊失火则并不违法。那么,传播什么样不实信息是可以或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一般认为,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5人中被惩罚最严厉的张某,“造谣”的行为是转载了一个内容不实的帖子,按照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实,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其所传播谣言的可感性,误导性和紧迫性。
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不宜追究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有记者查询发现,最晚在7月10日该帖就已经出现在天涯论坛,并在不同论坛被多位网友转载,这个帖子在网上流传至少4天后张某进行了转载,而此时距离7月17日还有三天时间,如果信息公开,仍不至于酿成17日全县出逃的大恐慌。

是否治罪,其次要看是否有“明显恶意”
为了给普通公民的言论权利以最大保护,除了用“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后果”来约束虚假信息的民间传播,更重要的是看言论者的动机是否有“明显的恶意”。换言之,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要件之一,如果我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来看,“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也涉及到传谣是否存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至少,如果连张某等五人自己也在搬家逃离,那么显然他们也是谣言的受害者,仅仅是千万个奔走呼号者中的声音较大者罢了,对其的抓捕行为就更值得商榷。

现有处置权失于宽泛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惩处。问题就在于,将“谣言”和“谎报”一词写入法律,这个门槛太低。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过“谣言”。既然人人都可能传播谣言,却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过谁拘留谁就成了警方手里的处置权。这种模糊的法律,给了警方过于宽泛的处置权,属于“有毛病的法律”。正因如此,对造谣传谣者的治罪,更应该慎之又慎。

 

 装聋作哑的地方政府更应问责
2001年10月15日,时任纽约市市长朱利安尼正在市政府的收发室里亲自拆看信件,他希望通过这一行动来消除市民的紧张心理。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第四十二场新闻发布会现场。在汶川大地震中,官方及时透明地公布信息,在不小程度上遏制了可能发生的谣言。

 

政府消极不作为是恐慌主因
辐照厂发生故障的日期是6月7日,此后,杞县关于发现辐射污染的说法就开始流传,政府一直出面辟谣,开封市政府7月12号下午才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此时距故障发生之时已逾一月。7月15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曾播出《杞县钴60泄漏事件调查》节目,节目指出,“即使记者赶到杞县采访的时候,杞县相关领导对此事的态度仍然是三不政策:不通报情况,不接受采访,不允许报道”。
在此情况下,将全县大恐慌,使杞县百姓乘坐汽车、三轮车等各种交通工具奔周边县市“逃难”的责任归罪于仅仅因为5个人在网络“编造恐怖信息”,显然有失审慎。如果我们以开放社会的思维来看待,几位公民的遗憾在于,他们抛出了话题,可是政府和媒体几乎无人“接球”。
紧急事件当中,我们不能对公民个人的信息量和判断力有过于严苛的要求。对一个普通人而言,意识到可能存在危险的时候,喊出来是最正常的,只是,这个时候该出来安慰他的人,告诉权威信息的人,和对周围人解释的人,集体的缺位了。尤其是政府,更应该对此做出明确和及时的说明,政府不能因为在谣言传播一个多月以后发布了一条消息而免于问责,何况发布的还是一条并未被老百姓信任的消息,失信于民的政府,本身就已经应该被行政问责。

消除谣言,不靠封口而要靠“开口”
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只有一个办法,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让真消息盖过假消息。在事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美国9·11事件发生时,电视中市长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队这样救险指挥不间断地发布公告和回答记者提问。而且他们发布信息的诚信历经过长期考验,能够取信于民。同时,新闻台除了新闻主播现场报道,也不断插入从民间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如录像、目击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灾难前,没有“谣言满天飞”的现象,造成更多的社会恐慌。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也是政府及时开放采访,并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公开进行回应,才创造了灾区民心安定,社会有序的局面。
生活中的信息本身就是错综复杂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共生活层面的信息主要由是媒体通过其职业标准来搜集,通过各自的渠道发布,然后大众比较这些不同的信息,再根据常识作出一般的价值判断。老百姓,既是一大多数信息的来源,也是最终信息的接收者,他们经过一番标准化的过滤后,自会去伪存真,优胜劣汰。在一个充分公开和透明的社会中,所谓的谣言,或者悖离一般常识,二来缺乏交叉的信息源互相印证,自然无法生存和扩展。因此,如果想要减少谣言的伤害,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媒体多多开口。

 

 
  杞县事件背后凸显的是政府并不将及时澄清事实,发布消息作为自己的义务,其“三不”态度所暴露的冷漠更是令人恶心。人心惶惶的时刻已经过去,如果要说我们从中得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政府必须及时满足民众对紧急事件的知情权,处罚那些在恐慌中传递消息的民众,只怕并不是给此事画上句号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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