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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述

 于是河 2009-08-08
 
 
  第1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概述
  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建筑丁程承发包方式,招标投标已被国际公认为是成功选择施工队伍的科学方法;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方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被采用,成为一种默认的国际惯例。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我国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而且在我国加入WTO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制,创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即参照最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巾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为这是中国建筑业融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办法之一,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办法,是配合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更是巾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
  1.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概念
  自2000年1月1口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至今已经实施4年了。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中国的应川提供了必要条件。
具体条文和相关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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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巾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综合分析相关法规的定义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
  它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厂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理解,我们必须抓住对两个关键词“经评审”与“最低”的理解。
  其实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地区都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其中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所以就“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数,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按照招标书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报价上增加或减少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的标书。
  目前国内各地区经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百分制评分法、标底接近法、二阶段评标法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确定中标者。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应该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招标投标领域中,这些方法都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各有千秋,只是各自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再进一步比较分析,可以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估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种方法。定量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而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所以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的适用范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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