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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常见问答及法律诉讼与索赔问题--【中国货运保险网】http://www.mar...

 老烟斗 2009-08-25
产品责任保险常见问答及法律诉讼与索赔问题
 
产品责任保险简介  加入时间:2008-1-31 10:57:06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点击:721

您知道什么是产品责任吗?
您在出口所制造或经销的商品至国外时,您的买主是否要求您投保一张产品责任险保险单?
您知道vendor letter上"Combined Single Limit US$1,000,000 Per Occurrence/Annual Aggregate"是什么意思吗?
您知道您的买主为什么要求您在保单上将他列为"additional insured"?
您知道什么是"certificate of insurance"吗?
您在与国外买主书信往来时,是否被他们的要求搞的一头雾水?

产品责任保险Q&A

Q:什么叫「产品责任」?
A:所谓「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系指产品制造人或供应人(即被 保险人)因产品的缺陷导致第三人(产品使用人或其它第三人)的身体 伤亡或疾 病或财物损害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素有: - 产品须有瑕疵(a defective or allegedly defective product) - 导致第三人或产品使用人的身体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失。 产品具有「瑕疵」(Defect)的原因可归纳为下列几点: a. 产品设计错误。 b. 生产及组装失误。 c. 包装及容器不良或不适当。 d. 质量管理测试不周。 e. 警告标示欠缺或使用说明不当。 f. 广告内容与产品保证不实。 g. 售后服务不符标准。 根据一项美国CPSC的研究报告显示,产品瑕疵因素的比例大约分配如下: a. 制造上的瑕疵 37% b. 设计上的瑕疵 26% c. 警告上的瑕疵 13% d. 不适当的材料和零件 6% e. 其它方面的瑕疵 18%

Q:何谓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A: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售具有不当危险性(Unreasonably Dangerous Condition)的瑕疵产品,以致造成商品使用消费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当原告主张无过失责任理论时,原告不需要举证制造商或经销商在产品设计,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有任何不正当或错误的情形发生,亦即商品的提供人及制造者,对其商品造成的损害责任,不论是否有过失,均需负担产品责任。

Q:什么叫「产品责任保险」?为什么需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A:1.厂商对于所生产或经销的产品若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须负赔偿责任。为减少厂商潜在可能发生的庞大赔偿成本,「产品责任保险」成为厂商规划风险移转的方法的一。其承保范围为"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产品的缺陷,致第三人(产品使用人或其它第三人)的身体伤亡或疾病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的责。 2. 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以致产销商责无旁贷,藉保险转嫁赔偿责任。产品有保险证明,让客户安心,有助于促销与开拓市场,保障企业资金稳定,避免因产品责任增加企业成本。万一事故发生时,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可以节省时间及公司人力。

Q:产品责任保险单有"索赔基础制"及"发生基础制",此二种有何不同?
A: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其责任基础有二种 - 1. 索赔基础制(Claims Made Basis) 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生事故,且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发生基础制(Occurrence Basis) 只要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不管是在保单有效年度的内或者以 后提出索赔,均为有效,保险公司必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Q:Retroactive Date (追溯日)
A:适用于索赔基础制保单。追溯日订定的目的,系为保障于现行保单年度的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而设定的时点。如果是新投保件通常都订在保单的起保生效日;如果是续保件则订在保单第一年度投保的起保日。

Q:「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对象?
A:制造商、经销商、出口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等产销相关连的厂商。

Q:何谓保险赔偿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
A: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所负单赔偿责任金额,由被保险人依可能 发生赔偿责任额或者客户指定要求的赔偿责任额选择投保。

Q: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何订定?
A:保险费率会因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质、销售金额、销售地区、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自负额以及过去的损失记录的不同而有差异。

Q:何谓"Annual Aggregate"?
A:Annual Aggregate是保单年度最高累积赔偿金额,系指责任保险单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赔款所累积的最高赔偿 限额,其额度不超过保单的赔偿责任限额。

Q:产品责任保险有哪一些除外不保事项?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除外不保 事项有什么差别?
A:一般来说,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除外不保事项大致相同(大都为所谓 的ISO 保单),一般在报价单上会特别列出的项目如下:? 石绵所引起的伤害? 铅所引起的伤害? 辐射线所引起的伤害? 核能所引起的伤害? 地层移动所引起的伤害? 员工身体伤害? 纯粹因污染所引起的伤害? 惩罚性赔款? 单纯的财物损失? 产品回收/产品保证

Q:我的客户要求我投保"Combined Single Limit per occurrence/annual aggregate", Combined Single Limit是什么意思?
A:一般责任险保单的保险金额订定分为下列四项: 1. 每一个人身体伤亡 2. 每一意外事故身体伤亡 3. 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害 4. 保单年度最高累积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针对不同的项目,通常会有不同的保险金额约定。Combined Single Limit系指在订定保险金额时并不特别订定对于每一个人或每 一次财物损失的 保额而将上述1, 2, 3,所列的保险金额合并共同适用 一个单一限额,亦即第4 点的保单年度最高累计赔偿金额。。

Q:在保单上有一栏Deductible,这是指什么?订定的目的为何?
A:Deductible(自负额)于一般保险商品中的保单条款皆有约定,指被保 险人在 每一次约定承保的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必须自行负担的金 额。其订定的目 的在于: 1. 防止因小额赔款的发生,造成繁琐的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资源的 耗损; 2. 提高被保险人的注意,避免发生道德危险; 3. 减轻被保险人保险费负担。因为如果其它条件不变而订有自负额 或提高自负额时,则保险费率随的相对降低。

Q:何谓「最低/预收保险费」(Minimum/deposit Premium)?有最低/预收保险费时,其实际保险费如何调整?请举例说明的。
A:1.最低/预收保险费是指要保人于保单生效时,依保险契约规定先行预付的保险费。 2.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系以预估销售金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的 预收保费, 待保险期间届满再以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实际应收保 费。预收保费若低于实际 应收保险费,不足的金额应予补足;若预收保费超过实际应收保费者,其超过部份承保公司将不退还被保险人,系因受「最低保险费」规定的限制。

Q:何谓附加被保险人『Additional Insured』以及附加经销商责任『Additional Vendor’s Liability』?
A:在商品销售的管道上(Chain of Distribution),若现实环境为买方市场(Buyer’s Market) 时,您的Distributors or Vendors往往会立于强势地 位,要求您将其列为附加被保 险人(Additional Insured)以便有任何产 品责任诉讼或请求赔偿时,能用贵公司所 购买的保单来赔付。而您的Distributors or Vendors也因为有附加经销商责任 (Additional Vendor’s Liability)的保险保障而能安心的销售产品。

Q:何谓"Certificate"?
A:Certificate即保险证,指保险公司制作予被保险人的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可将保 险证出示予其买主,证明已投保产品责任险。

Q:消费者使用商品发生意外事故,可向何人索赔,厂商又将如何转嫁 这种风险?
A:消费者使用商品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向经手该产品的各关系人,如 制造商、装配厂商、进出口商、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要求赔偿。而前述厂商可以购买产品责任险的方式来转嫁风险,获得保障。

Q:所谓「标示」?
A:1. 黏附或固着于产品或包装上; 2. 藉由语言、符号、颜色或形状的方式来传达一些特别的讯息,以影响消费者或使用者对产品了解的行为。

Q:为什么产品需要「标示」?
A:1. 基于危险的告知义务。 2. 法令的规定 (如消费者保护法)。

Q:标示里的讯息应涵盖那些?
A:1. 确认危险的存在 2. 指出危险的严重性 3. 指出危险所可能造成的伤害 4. 告知如何避免危险的方法 5. 告知不遵从警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 6. 提供产品的特殊处理或储存的须知 7. 提供产品废弃时的处置

Q:警告标示一般的标准?
A:1. 必须持久; 2. 位置、大小须显而易见; 3. 文字叙述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必要时可用双语表达; 4. 警告标示应传达危急的意识,指出可能发生的危险。

Q:对于危险产品的警告标示,要怎么做才能让消费者一看就懂?
A:一般警告标示的内容分成两部分: 1. 警告的用字与颜色 a. 最常被使用的文字: Danger : 具重大的危险,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Warning : 危险或不当的使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伤害或死 亡。 Caution :危险或不当的使用,可能会导致轻微的伤害或产品 或财物的损失。 b. 颜色 : Red :代表具高度危险 Orange :代表具中度危险 Yellow :代表具低度危险 2. 符号及图案 a. 图案及符号系用于克服语言的差异和文盲的问题 b. 可是纯粹的符号及图案标示往往让人产生不同的领悟

Q:何谓保险赔偿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
A: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所负单赔偿责任金额,由被保险人依可能发生赔偿责任额或者客户指定要求的赔偿责任额选择投保。
 
Q: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何订定?
A:保险费率会因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质、销售金额、销售地区、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自负额以及过去的损失记录的不同而有差异。
 
Q:何谓"Annual Aggregate"?
A:Annual Aggregate是保单年度最高累积赔偿金额,系指责任保险单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赔款所累积的最高赔偿限额,其额度不超过保单的赔偿责任限额。
 
Q:产品责任保险有哪一些除外不保事项?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除外不保 事项有什么差别?
A:一般来说,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除外不保事项大致相同(大都为所谓 的ISO保单),一般在报价单上会特别列出的项目如下:
 
l 石绵所引起的伤害
 
l 铅所引起的伤害
 
l 辐射线所引起的伤害
 
l 核能所引起的伤害
 
l 地层移动所引起的伤害
 
l 员工身体伤害
 
l 纯粹因污染所引起的伤害
 
l 惩罚性赔款
 
l 单纯的财物损失
 
l 产品回收/产品保证
 
Q:我的客户要求我投保"Combined Single Limit per occurrence/annual aggregate",Combined Single Limit是什么意思?
A:一般责任险保单的保险金额订定分为下列四项:
1. 每一个人身体伤亡
2. 每一意外事故身体伤亡
3. 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害
4. 保单年度最高累积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针对不同的项目,通常会有不同的保险金额约定。Combined Single Limit系指在订定保险金额时并不特别订定对于每一个人或每一次财物损失的保额而将上述1, 2, 3,所列的保险金额合并共同适用一个单一限额,亦即第4点的保单年度最高累计赔偿金额。。 
 
Q:在保单上有一栏Deductible,这是指什么?订定的目的为何?
A:Deductible(自负额)于一般保险商品中的保单条款皆有约定,指被保险人在每一次约定承保的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必须自行负担的金 额。其订定的目的在于:
1.防止因小额赔款的发生,造成繁琐的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资源的耗损;
 2.提高被保险人的注意,避免发生道德危险;
 3.减轻被保险人保险费负担。因为如果其它条件不变而订有自负额或提高自负额时,则保险费率随的相对降低。
 
Q:何谓「最低/预收保险费」(Minimum/deposit Premium)?有最低/预收保险费时,其实际保险费如何调整?请举例说明的。
A:1.最低/预收保险费是指要保人于保单生效时,依保险契约规定先行预付的保险费。
   2.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系以预估销售金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的预收保费,待保险期间届满再以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实际应收保费。预收保费若低于实际应收保险费,不足的金额应予补足;若预收保费超过实际应收保费者,其超过部份承保公司将不退还被保险人,系因受「最低保险费」规定的限制。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法律基础
1. 美国在美国50州中,大部份州法律采用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的赔偿理论基础,且全部采用陪审团制度,一般规定陪审团有6-12人,在判决较重的州有加州、佛罗里达州、德州、纽泽西州等。一项数据显示,美国经济每年因此项损害赔偿损失的金额高达一千三百亿美元,而大概可区分为: A. 经济上的损失:原告因其所受损害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实际支出与财物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后续的治疗费用,复健疗养费,收入的减少,财产损失等。 B. 非经济上的损失:原告(包括家属)已经或即将经历的痛苦和不幸,一般可转换成一定的金额。 C. 惩罚性赔款:由于可证实被告行为恶劣、蛮横、故意或鲁莽,常会被美国法院判惩罚性赔款,此项赔款常为补偿性赔偿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且此惩罚性赔款为大部份的保险单列为不赔项目,也就是为了使被告应对其行为负赔偿责任而给与的惩罚,及警告其它人将来不敢再有类似的举。
根据美国Chubb Insurance Company一项统计数据,该公司在产品责任险的理赔金额中,最低为US$3,700.-;最高为US$20,072,305.-;平均一赔案的理赔金额为US$1,057,413.-。 主要发生的原因有:1. 手指的断裂 2. 因火的燃烧 3. 人的死亡。 美国曾发生两次产品责任的危机,第一次在1975年发生,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亏损累累,纷纷大幅提高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许多中小企业因州法过严,无力负担庞大的保险费而纷纷倒闭。而自美国卡特政府时代,于1977年提出一联邦统一品责任法草案。内容包括判决数额的降低,共同及分担责任,律师所得到的报酬等。但未获各州多大的重视,因此各州只好各自制订有关产品责任险法律,还是比较倾向保护消费大众。第二次危机在1985年发生,也是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易发生危险的产品,可是产品责任诉讼急剧增加,因此至1986年持续至今,美国政府一直在做PL法的检讨。
【案例】 1992年,美国82岁的莱蓓克老太太于一家麦当劳快餐外带店口买一杯咖啡,由于咖啡的杯盖太紧,她用两腿夹住咖啡,再用手去打开杯盖,但因用力过猛,使得杯中温度高达摄氏七十七度的咖啡溅了她一身,造成二、三级的大面积烫伤,且经过植皮的医疗治疗。 后来莱蓓克老太太写信给麦当劳公司,除希望他们降低咖啡温度外,也要求麦当劳公司两千美金的医疗费用及她女儿照顾她期间所损失的工作收入,结果麦当劳公司的态度相当冷淡,且仅愿拿出八百美元。 后来莱蓓克老太太在家人鼓励下,一气告进了法院,因此陪审团判决麦当劳应该付给她两百九十万的损害赔偿。 最后法官将赔偿金额降低至六十四万美金,包括四十八万美金的惩罚性赔款。
【案例】 1989年,中国自行车厂组装的自行车,透过Derby Cycle以其品牌在美国营销,其中17岁的Johnson骑一辆此型车,在新泽西州的一个深夜于下坡时,撞到一辆正在左转中由Pedro Rivera所开的吉普车,导致于受了重伤。后来Johnson及他的律师提出法律诉讼,控告对象为Rivera,Derby Cycle 以及卖该辆自行车的Bloomfield Bicycle Shop和中国的组车厂,控诉其未能提供安全适当的车灯;反光片;照明系统;警告标示和说明书等,虽然全部的被告律师都认为是Johnson的疏忽,但 经过九个星期的审判后,陪审团决定Rivera和Bloomfield不须对Johnson的伤害负责,但Derby有过错,并判定Derby应付给Johnson700万美元的赔偿。最后Johnson的律师与Derby私下和解,但和解金额并未透露。
 2. 加拿大尚未采用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而采用失忽的法律基础,但由于加拿大边界与美国连接,不管人民和各类产品都很容易进出和易地使用。 因此受美国的影响,也慢慢地倾向无过失责任。
3. 欧洲共同体共有18个国家,1985年颁布瑕疵产品责任的指令(The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Directive)。 此指令的目地是提供欧体国家内产品的消费者因产品的缺陷导致于受到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害提供统一的保护,采用无过失责任。
4. 日本已通过制造物责任法,采用无过失责任,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制造物责任规定: 制造业者等,就其所制造,加工输入或自身为制造物的制造业且在该制造物上为商品名称,商号,商标等表示者或在制造物上使用易令人误认其为制造物者的姓名表示者或凡从制造物的制造,加工,进口或贩卖形态等外观 ,认为其为制造物的实质制造业者的制造物,因其所交付的制造物缺陷致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时发生损害时,应就此所生损害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该损害仅止于该制造物本身者,不在此限。 因此,中国制造业者将其产品销往日本者,都会被要求产品责任保险。
5. 澳洲于1992年以欧洲共同体的产品责任指令为基础,修正其贸易施行法案,也是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基础。
6. 台湾 1994年1月11日台湾公布消保法,也是采用无过失责任,其中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订定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障,凡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且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案例】 1994年5月8日,台北市260号公交车自文化大学向台北市区行驶,途经阳明山仰德大道时,因煞车失灵,造成司机死亡、乘客死伤的悲剧。 而其中一文化大学应届毕业生于当时正要参加研究所考试期间,因车祸造成右腿骨折,必须一段时间更换人工关节的严重伤害,而向市公车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于1995年初首度引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企业过失致消费者受损的惩罚性赔偿金规定,台北市公车处必须为肇事公交车疏失未详密检查煞车系统,导致煞车失灵而造成公交车乘客死伤的过失责任负责,而赔偿给该研究生NT$2,300,000.-。 而此赔偿金额包括部分医药费,财物损失和依劳委会公布最低工资的劳动能力损失,慰藉金NTD400,000.-和其损害赔偿1/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的法律基础,已是全世界的趋势,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因为提供商品,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会更大。

一般对于此产品责任的危险管理有下列三种: ◎ 损失的控制(Loss Control) 包括产品的保证,操作说明书,警告标示等 ◎ 财物的解决(Loss financing) 1. 自行保险(Self Insurance) 2. 要求供应者提供免责合约(Hold Harmless Agreement) ◎ 保险(Insurance)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利用保险来保护自己:保险与企业的关系极为密切,可维持企业所有资本与劳力的安全,并确保其收益,因此保险有助长企业活动的功效。 其效能如下: a. 维持企业利润:企业经营的利润,每月因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蒙受损失。此种损失,可直接藉保险方法予以维持,使企业获利的机会不受影响。 b. 便利企业发展:企业经营的危险及其可能发生的结果,将使企业遭受不确定的损失。此种损失,得因保险而转变为确定的费用。此种确定的费用,非但可减除企业计算不确定的因素,并使企业因有保险的保障,毋须提出非常准备金,而可以较多资本,作为生产目的的用,亦即增加企业扩展的机会。
因此,藉由保险的方式,企业可将不可预期的风险,及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不确定因素,转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维持企业的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发展的能力。

产品责任的索赔案件,中国的厂商如何面对处理
(一) 以计算机建立所有产品的相关档案维持7年以上 由于过去发生许多赔案,被保险人由于数据保存不完整或没有建立产品数据,无从查证是否为被保险人的产品及相关的厂商而造成处理赔案相当的困扰,进而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所以产品数据的建立应包括: 1)产品的序号、批号 2)产品的记号 3)制造日期 4)销售日期 5)销售厂商 6)销售品牌及型号 7)原材料,零件供应厂商
(二) 赔案处理建议:
1. 有产品责任险保障时: A. 小金额的索赔案:收到受害人提出的小金额索赔案时,由受害人本身提出的抱怨书信或透过制造商在当地的买主了解,如确定为被保险人的产品造成对方的损失且为小金额索赔案时(低于被保险人自每一赔案应付的自负额),建议由被保险人自行解决。因为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则: a. 理赔费用再加上保险公司处理费用恐会高于原先受害人要求的索赔金额。 b. 在保险公司会留下理赔记录,影响来年续保时的保费。 B. 初次被告知且不知赔案情况与索赔金额大小时:建议在7日内,透过管道了解整个赔案的详情,包括发生事故的人、地点、时间、原因、是否为被保险人的产品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判断是否可自行解决,若无法自行解决,应尽速将整个赔案送交保险公司处理。 C. 已收到原告律师或法院所提出的诉讼文件或传票(Summons)的赔案:此时整个赔案已进入复杂化,包括牵连的共同被告、控告的缘由、控告的地点及要求索赔的金额等,均以超过一般在中国的外销厂商所能处理的情况,所以应毫不考虑地将赔案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处理并帮被保险人进行诉讼及抗辩。
2.  没有产品责任保险保障时: A. 小金额的索赔案:收到受害人提出的小金额索赔案时,应自行了解赔案发生情形,是否为厂商的产品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亦可请求厂商的国外买主或经销商协助 处理,尽速与对方达成和解。 B. 中等程度的索赔案:一般为数仟到数万美金不等的索赔案,应尽速了解赔案发生情形,可请求厂商的国外买主或经销商协助处理及作产品辩识,必要时可找公证公司协助调查,以厘清责任归属,再决定赔偿与否。 C. 严重的产品责任伤害且金额庞大的赔案:此种案件发生在美国,一般可能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且判断为一般中国中小型企业较无力承担的索赔案件。如果被告在美国没有任何资产和货品的应收帐款,且开始诉讼所需的通知或命令无法在美国送达被告本人或无法依中华民国法律上的协助送达(透过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外交部或我国的法院)时,美国法院会做所谓的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原告会获得完全胜诉,被告则承担败诉的全部责任。另外原告在美国可能采取所谓的 “深口袋”(Deep Pocket)原理或合并多方赔偿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理赔理论基础下,转而向较有经济能力的他方进行索赔。 在重大赔偿金额的压力的下,除非厂商不想在美国继续做生意或者放弃原先的商誉,可以采取关门或者公司另外改名的途径外,厂商的产品要能继续走上国际商业市场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勇敢去面对。
(三) 理赔程序:
1. 消费者使用被保险人的产品以致造成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 -> 通知被保险人Buyer -> 通知被保险人 ->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并确认该出险产品是否为被保险人所生产制造 -> 产品确认后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律师和理赔公证人员处理-> 保险公司调查事故发生始末及原因,如有必要,请被保险人协助提供有关产品生产技术、品管等资料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与受害人或其代表协调->诉讼或和解(80%以上以和解方式解决赔案) ->保险公司支付赔款金额及处理费用 ->取得和解书(Release Form)-> 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自负额。
2.  消费者使用被保险人的产品以致造成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 -> 通知消费者本身的保险公司处理 ->消费者本身的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后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其后的过程如1、2点所示)。
 * 理赔和解书 (Release Form):当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本身或其代表或律师答成和解时,会与对方签署一和解书(Release Form)载明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于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后即对此赔案不再负有其它任何责任,以确保被保险人不会再受到理赔请求人或其律师或相关第三人额外无理的要求。
 Products Liability First Notice of Loss Date of Loss: Previously Reported: □Yes □No Claimant’s Name: Address: Location of Accident: Description of Accident: Insurance Company: Policy No.: Limit of Liability:US$ Effective Date: Retroactive Date: Designated Products: Named Insured: Address: English speaking designated claims person: Tel No.: Fax No.: Vendors Name: Address: Tel No.: Fax No.: Did named insured manufacture the product causing the injury? □Yes □No How can the insured identify the product? If the insured DID NOT manufacture the product, please provide the name of the manufacture and its Insurance Company: Signature Date

产品的回收(Product Recall)
A. 产品安全的重要性根据报导,1994 年全球自行车由市场回收高达15万辆,其中与中国自行车业有关的回收有13万辆,造成许多厂商遭受严重的金钱损失。 此类损失包括通知回收的广告费用,造成更多产品责任的索赔案件损失,制造、运送替换产品的成本,重新替换的人工成本及其它费用。 在日本企业中,将制造安全产品,不使人身受伤害为首要任务,如果不能达到此目标,退而求其次,在产品上做好安全装置,如果还不够安全,最后使用安全警示,让使用者照说明标示做正确的使用。 国内较具规模的企业,也慢慢地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设立质量管理(Quality Control)部门和产品保证(Product Assurance),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直接对公司最高层主管负责。 也有许多厂商积极投入取得ISO的认证。 因为只有制造质量优良和安全的产品,厂商才能减低产品退货,回收,产品责任理赔等问题,也才是企业长久经营的道。
B. 保留产品销售的订单数据,最少五年以往产品退货,回收,产品责任理赔等问题,经常由中国的制造厂商默默的承担责任了事,而赔偿的问题常常牵连到下列数点原因来判断是否应完全由单一的制造厂商负担责任,或是其它相关的厂商和国外的买主来共同分摊赔偿责任。 1. 此批产品是否直接卖给要求退货,回收的买主? 2. 产品的设计与规格指定的归属? 3. 产品的品管数据的追踪? 4. 销货前最后成品的签收? 5. 是否签订免责协议书? 6. 整个销售管道的其它人是否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
C. 产品回收的费用分摊由于美国法院对于产品责任的判决常有采分摊责任(Contribution)的判决,产品的回收费用也可适用Contribution的原则,问题在受害厂商如何去谈判争取。
【案例】 一家美国大型自行车公司A公司,向中国组车厂B公司彩购的一高级登山自行车,由于其快拆零件(Quick Release)不能让其前轮固定在前叉上而导致于前轮脱落,骑士Mark Fiorito从该自行车上跌落,虽有戴安全帽,头部仍遭受重大撞击的严重伤害的意外事故。 1993年加州Marin County法院判决,原告受害者赢得340万美元的产品责任诉讼判决,其中A公司和B 公司各负担35%的责任,中国一家前叉制造商C公司负担15%,零售商Ken Rogers负担10%的责任,受害者Fiorito负担5%的部分过失责任。 原告受害者Fiorito为100公尺蝶泳冠军选手,世界排名25,曾参加1998年奥运,也是当地一家私人俱乐部的游泳教练和市长小孩的游泳老师,这次意外事故后,结束其运动员生命及谋生能力的减弱,且必须长期的药物治疗,而得到巨额的判决赔偿,此次判决后: 1) 类似的15件索赔案也在进行中 2) 进口商A公司和零售商Ken Rogers及时采取停外和解,金额不详 3) 原告律师估计原告最后可得约150万美元 4) 原告律师的一,在胜诉后表示Quick Release不需加装任何安全装置,只需锁紧,前轮就不会脱落 5) CPSC的高级主管也认为Quick Release并没有问题也不打算要求任何回收记划,而必须提供警示,提醒使用者每次使用时应将Quick Release重新锁妥。 如何符合国外买主(Buyers)对产品则责任保险的要求 A. 根据买主所要求的保险内容(Insurance Requirements): 有些买主会要求供货商购买的保险要达某一定赔偿额度或特定赔偿责任基础,例如下列7个不同的买主,虽然要求的赔偿额度不同,但皆要求Occurrence Form的保单。 Vendor Limit(US$) Others Huffy 3,000,000 Wal-Mart Store 2,000,000 Cannondale 1,000,000/2,000,000 Best A- or better Roadmaster 1,000,000/5,000,000 Best A or better, Hold harmless Agreement Performance 1,000,000 The Home Depot 2,000,000 US Carrier Target Store 1,000,000/5,00,000 US Carrier B. 如买主没有特别要求,则购买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即可。 如Limit US$500,000,Claims Made Policy. C. 保险单内的经销商责任(Vendor‘s Coverage)在经销商不变更制造商所制造产品的前提下,可将经销商贩卖的责任涵盖在内,让经销商可安心地贩卖制造商所生产制造的商品。 D. 签订免责协议书(Hold Harmless Agreement) 经销商会要求与制造商签订免责协议书,亦即在事故发生时经销商 可免除赔偿责任。

Ⅵ. 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性
选择经过国际公正机构评定信誉良好及财务稳定、健全的专业优良保险公司(如A.M. Best评定A- 以上或S&P(史坦普/标准普尔)评定AA- 以上的保险公司),可确保被保险人应有的保障与权益。 A.M. Best:针对美国当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作评定,最高等级为A++,依序至最低的F6。 A++, A+ Superior A, A- Excellent B++, B+ Very Good B, B- Fair C++, C+ Marginal C, C- Weak D Poor E Under Regulatory Supervision F In Liquidation S Rating Suspended S&P(Standard & Poor):针对美国以外全世界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作评定,但如为美国当地且为世界性连锁的保险公司,则S&P也将其列入评定,其等级区分如下: AAA+, AAA, AAA- Superior AA+, AA, AA- Excellent A+, A, A- Good BBB+, BBB, BBB- Adequate BB+, BB, BB- Fair B+, B, B- Marginal CCC+, CCC, CCC- Very Vulnerable CC+, CC, CC- Under State Supervision C+, C, C- In Liquidation
案例】 1990年8月,再纽泽西州,Jeffery Merrel骑一辆他妈妈送给他当生日礼物的BMX脚踏车,由于Handle Bar脱离骑脚踏车而摔倒,造成其膝部和臀部严重骨折,此车的组车厂为一泰国公司,进口商为K公司,组装车的人为受害者的继父,于1992年5月通知保险公司出面处理此产品责任的索赔案件,赔案的原告为Jeffery的母亲Ruth Weber,被告为K公司和泰国装配厂,而其继父也因被控组装车不当,而被列为共同被告,经过3年的调查,尚未达成和解金额,而保险公司甚至委托当地一家征信调查公司暗地跟踪摄影5天(8/23-25/95,9/1-9/2/95),查看此人是否如原告在法院所述,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害,并无发现有利案情的结果,处理费用已花费US$127,930.-,预估将再发生费用USD75,000.-。
案例】 1990年9月在美国加州,26岁的Shawn Wimberly骑一辆其购买的脚踏车,因前叉断裂而摔落地上,造成前额折裂、脸留疤痕等伤害,此车为中国AL所组装,卖给美国的D公司,由于经过多年的缠讼,保险公司终于与受害者的律师达成支付USD135,000.-庭外和解及花费USD111,775.98的处理费和律师费,由于D公司不愿意和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赢得USD435,000.-的损害赔偿。 由于此案处理多年,AL装配厂和一家再保公司都已倒闭,使本地的保险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

Ⅶ. 美国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流程
※ 第一阶段:诉状及答辩
诉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知会被告原告已提出诉讼,同时让被告有提出答辩的机会。这阶段通常进行得比较迅速。程序如下:
1. 传票(Summons)和诉状(Complaint):当一方向所属的法院提出诉状时,诉讼案件便算开使。诉状上要列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提出诉讼的原因及原告的损失。诉讼文件复印件应送给被告。有时被告会在同时或在收到诉状的前收到传票。传票是由法院允许发给,上面记有对被告的重要告示。有些法院规定传票与诉状要同时送达。但无论传票先送或同时送,被告一定要收到此两种文件。法院有明文规定送达传票和诉状的程序,或者亲自送达,或者由邮递送达,此程序是要确定被告以确实无误的收到诉讼文件。收到诉讼文件的一方应实时寻求律师的意件,因为法院规定要在收到诉状的二十至三十天内提出适当的响应。如何提出适当的响应或答辩,有时则须要做些事实的调查。
2. 回答文件(Response)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任何的回答文件,原告便可以向法院申请缺席(Default)判决书,被告就算是自动放弃,任凭原告的要求。回答文件正本必须送给法院,影印本给原告。回答文件基本的有三类: A:初步反对文件(Preliminary Objections)如被告反对原告的诉讼,可向法院要求(一)不受理此案件或(二)要求原 告补充或修改诉状。提出以上要求时,文件须符合法院规定的模式,通常以「命令裁决」(Motion)的方式提出。 B:答辩(Answer)答辩文件是回答诉状上的指控。答辩中必须列举所有对被告有利的辩护,如果疏忽了任何一项法律上的辩护,就会被认为被告放弃那项辩护,以后在 诉讼过程中便不能再提出。 C:反告和第三方告诉(Cross-Claims, Counter-Claims & Third-Party Claims)有时被告也有理由指控原告,这时被告便可向法院提出反告,反告文件的正本留存在法院,复印件给原告(Cross-Claims)。 当有多位被告时,如果被告的间也有法律冲突,一方被告也可提出反告另一方被告,提出此类反告则有时间限制(Counter-Claims)。 如果被告在法律上有充份的理由,也可以提出第三方告诉,控告有关但还没被列名控告的第三者(Third-Party Claims)。传票和诉状的送达全要依照第一次提出诉状的程序办理。
※ 第二阶段:调查及收集事实证据 ※
这阶段的诉讼过程便是调查事实,搜集证明文件,以了解事实真像。 可由下列几方面进行: A) 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 B) 当面询问口供(Deposition) C) 书面要求承认事实(Requests for Admissions) D) 检阅文件或察视其它项目。 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目的是要促进双方和解,或是最终在审判时得到合理公正的判决。实际运作用上这一阶段常是策略运用的阶段。如果有一方滥用此一调查程序,以此为骚扰对方的手段,法院则有明文的惩罚规则,只要被骚扰的一方向法院提出抗议,滥权的一方便会受到惩罚。 虽然调查的目的是要了解事实真像,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揭发。例如,夫妻的间所知的事实,或互相沟通的事项,他们便有权不让外人或任何一方知道。所以,被问及此类的问题时,即使是有助于审判的准备过程,也可以不必作答。虽然诉讼的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有权保留事实真像,但是决不可供出不实的证辞。 A: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 书面质询是由一方要求另一方回答的书面问题。问题的多寡是有限制的。书面质询通常要求特定的细要,如对方的姓名,住址和有关的文件内容,所有证人及专家证人的姓名、住址及预料的证辞。 回答也是要书面的。通常律师会依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来准备答案,同时律师也会提出法律上任何可能反对的理由。如前提过,如果没有实时提出反对,以后便不准再提。 B:当面询问口供(Depositions) 这过程便是律师当面问对方及证人,以便取得证辞。这是在法院的外,但有法院指派的职员在场下进行的。被询问的证人也如在法院作证一般,必须发誓所言不虚。不像书面质询,当面质询可询问诉讼的对方或者证人。如果证人不牵涉到案件,便可传换(Subpoenaed)他到场接受质询。律师可以质询或辩护质询。律师会辩护自己委托人的质询,也会辩护对委托人有利的证人的质询。律师可以在对方质询时对不当的问题提出反对,可是被质询的人则必须亲自回答所有问题。 C:书面要求承认事实(Requests for Admissions) 这过程是给对方书面陈述事实,要求对方承认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正确无误。对方可承认,也可否认任何一项。此一过程的目的是要缩小审判的范围,也可解决一些重要的异题。 D:检阅文件或查视其它项目 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要求检阅对方的文件及其它项目(例如,被指为破损不安全的产品)。检视的要求以书面传达给对方的律师。
※ 第三阶段:命令裁决 ※
在调查收集证据的阶段,双方都可向法院提出不同的命令裁决要求。 此要求提出的后,对方要实时提出反对的文件来做响应。在一份命令裁决要求的文件中,所举用的法律辩证要与案件的事实相辅相成。证实所言是事实的证人的签名口供书也可一并送上。如同所有的法律文件,裁决命令的要求一定遵守一定的文件规格,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影印本必须邮寄或派人送给与诉讼有关的任何一方。 有一种命令裁决书可把整个诉讼终止,此种裁决书称为即决判决书(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此文件主要是辩称因为案件没有重要的事实争论,所以不须审判。这项要求须要有充份的文件证明,和证人的口供书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允许,赢得判决。
※ 第四阶段:和解 ※
 大部份的诉讼案件都在审判前以和解收场。在任何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达成和解,或是在原告提出诉状的后,或是在判决的后。通常案件都会在调查阶段的后或是在提出即决判决书的命令裁决要求的后和解。大部份的法院规定诉讼的双方要出席法院安排的和解庭,此和解庭由法官或法院仲裁员主审。有些案件中,拒绝合理的和解提议可能受到法院的惩罚。
※ 第五阶段:审判 ※
审判的基本过程如下:挑选陪审员,开场陈述,原告一方的证辞,被告一方的证辞,结束陈述,给陪审团有关的法律规则,陪审团审议会议,最后判决。 ※ 第六阶段:审判的后 ※ 在判决的后,不服的一方可以(一)提出审判的后的命令裁决要求,可要求不同的裁决。 最通常的是要求法官宣布判决无效,或重新审判,(二)提出上诉,(三)和解,(四)给付判决的金额。

其它个案
CASE 1. 1996年Alabama洲法官判决General Motors应给付US$150,000,000.-美元给一名受害者,此受害者为驾驶Chevrolet S-10 Blazer汽车,在车祸发生时因汽车的门闩失灵,摔出车外而造成瘫痪,此为创纪录的产品责任险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
 CASE 2. 1982年一年轻人使用电毯,遭到第三级的右腿灼伤,原告受害者主张此电毯设计和制造有缺陷,但被告主张原告将电毯放置于洗衣机清洗,而导致电毯温度失控,而说明书很清楚指出只能将电毯的表面拆开清洗,而非清洗电毯本身。 此诉讼案件致1990年才判决确定,受害者赢得US$335,000.-的赔偿及被告的保险公司负担8年的法律诉讼费用。
CASE 3. 美国一38岁的女子穿一双运动鞋,在一次女垒比赛中因滑向二垒而脚踝严重破裂,而告鞋子制造商设计不良和缺乏适当的警告标语,最后原告获得US$265,000.-的赔偿及4年的法律费用。
CASE 4. 一亚洲游泳衣物制造商其所制造的游泳手臂救生圈造成一小孩独自在游泳池游泳,因溺水造成脑死而赔偿US$44,600,000.-。 虽然有小孩在没有大人监督的下不准单独游泳的清楚警告标签,但救生圈上有一卡通人物单独游泳的图样,似乎有鼓励小孩单独游泳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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