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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

 qlzy1 2009-09-14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联营企业作了专门规定。联营企业又可以分为法入型联营企业(或称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或称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松散型联营企业等三种类型。

法人型联营企业实际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联营各方出资构成的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各方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这类联营企业应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联合各方共同进行,一般没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性的联营主要不是指自然人,而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实体,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

松散型联营企业,是联营成员之间依据协议就产、供、销某个环节的进行协作,联营各方各自进行生产经营,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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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论坛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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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不免税

 

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国税总局人士表示,自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以上收入不必纳税。

 

(一)联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减免税照顾的,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二)联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94)财税字第009]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2008-7-21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94)财税字第009号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三)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财税字[1997022

 

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问题

作者: 小珊

来自: 顺德

Email

时间: 2003-12-17 18:14:00

内容: 您好!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

请问:

1、若被投资方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免三减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从其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要补税。

2、涉及到地区间所得税差异的,是否要全部补税(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 

回答 标题: 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问题

科室: 纳税人服务中心

作者: 12366

时间: 2003-12-18 14:08:00

内容: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不再补缴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应扣除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所得税。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分回的利润额×(1-减征比例)]/[1-1-减征比例)×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不需要补税。

   

 

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发稿时间:2007-9-27

提问内容2007-9-25 12:42:08  

    我公司为一商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2000年购进股权200,2007年转让该股权转让价400,转让差价200,请问该项业务如何纳税? 

所得税信箱税官答复  400万并入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否包含投资收益? 2009-04-14转自中国税网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其收入总额包括什么?投资收益是否包含在收入总额里?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也享受免税的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上述收入,为收入总额。其收入

总额中包括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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