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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傲风雪 2009-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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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制度解读

 

财政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77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这个《制度》?《制度》第1条就明确指出,是“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目前在中小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上(本文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存在的问题是:

(一)财务管理体制不规范,财务活动无章法,财务会计的核算、计划、控制、决策、组织、分析等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学校财务习惯于等、靠、要,缺乏资金筹集意识,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之间的矛盾有增无减,且大有扩大之势。

(三)在“应试教育”思想影响下,资金分配重毕业年级,轻起始年级;保升学考试学科,轻非考试学科;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

(四)长期受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的“家族学校”模式影响,管理者缺乏经济效益意识,在资金使用上满足于按开支标准管开支,不注重挖掘学校资源潜力,不善于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由于主管部门统得过死,学校财务管理没有自主权。

(六)由于条块分割,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在运转程序当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与干扰,因而难以用会计原则进行指导和约束。

  基于此,颁布新的财务制度,是有效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确保中小学校以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法保护学校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重大变革已经开始,并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制度》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科学依据

  《制度》共13章55条,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延续和落实,具有法规的性质,只能严格遵守,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阳奉阴违。《制度》所指的中小学校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初等学校等。

  《制度》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原则、任务、体制、内容和方法都做了最基本、最明确的规定。它既体现了《会计法》、《规则》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又有对中小学校工作的要求;它既反映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现状,也考虑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它既要约束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又为保护中小学校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因而,《制度》是中小学校高层管理者及其财会人员管理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讲,应当着力理解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有: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

《制度》第3条指出, 中小学校高层管理者和财会人员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有三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制度》第4 条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财务管理内容与责任:

1.即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2.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3.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6.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7.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财务管理的体制

《制度》第5、6、7条规定:

1.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不具备(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学校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2.学校财会人员的职责、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等按《会计法》执行。

3.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等财务活动均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度》第8~39 条从总体上确定了单位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它和原有财务管理内容比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改变单位预算的管理形式

国家原来对单位预算的管理形式有三种:

一是全预算管理:即单位的各项收支全部列入国家预算。对经费支出采取“全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部分经费包干结余留用;总额控制,结余上缴三种管理方式。

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即以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拨款;收大于支的差额上缴国家预算。

三是自收自支管理:即单位用其自身的创收抵补相应支出,收入抵补支出后还有盈余可用于事业发展。新颁布的《制度》取消了这三种预算管理形式,第9条规定,“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本文转载自:www.AllWen.Net

2.改变财务收支管理体系

原有学校财务收支管理体系,只单纯反映财政拨款及其支出,不能全面反映、核算和监督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对此,《制度》做了较大的变动,确立了“大收入”和“大支出”的概念,实行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系。

所谓“大收入”,《制度》第14、15条规定:“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它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4)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即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共六项。

所谓“大支出”,《制度》第17、18条规定:“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有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3.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过去虽然有的学校也设置了专用基金,但无法可依,显得杂乱无序。《制度》第25~27条对中小学校设置专用基金做了明确规定:“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中小学校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4.增设了资产和负债管理。过去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只管资金的来源、运用和结存,没有引入“资产”、“负债”概念。而现代学校必须把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强化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意识,从提高学校理财水平的要求出发,《制度》将“资产”和“负债”作为两个重要要素分别阐述。所谓“资产”,《制度》第28、29条指出:“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30~36条还分别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做了科学界定,并提出了的相应的管理要求。所谓“负债”,《制度》第37、38条指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它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由此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的方法

1.财务清算

《制度》第40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是指宣告划转、撤销、合并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清算工作,并处置清算剩余的财产、现金和存款。中小学校财务清算首先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负责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第41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第42条)。

2.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制度》第43~45条指出:“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这是一种新的财务报告体系。它极大地改变了过去各种报表类型多、内容杂,缺乏通用性与可比性的状况,有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中小学校财务状况,有利于国家对学校进行宏观调控。对财务分析,《制度》第46条做了规定,并提出了中小学校财务分析的四大指标。

3.财务监督

《制度》第47条指出,“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由此,《制度》第48、49条提出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财务监督形式,以及财会人员必须行使《会计法》所赋予的财务监督权。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能否施行,关键在于学校主要管理者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制度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级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强,学校办学资金得到多渠道筹措,学校布局得到合理调整,一座座标准化校舍建成,先进的科教仪器设施大批量装备,办学条件呈系列化改善,这些给学校的财务核算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区现行财务集中核算的运行模式,特制定中小学财务制度化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三不变”的集中核算原则。即在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银行账号,统一收付资金,统一办理结报的管理制度。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会计主体,对各项收支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财务主办在校长的领导下,对上报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参与拟订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担负着本校教育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向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送学校的经费收支及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发放等其他会计信息工作。

  二、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各集中核算单位应根据学校运行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制度,各校的年度经费预算由区教育局统一上报区财政局。学校的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于年底对下一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等其他支出(见2007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积极推进资产购置年度预算制度,学校一切资产购置都要按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集中采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可参照上年的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预算需求进行编制。

  4、对学校预算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等经费,因故未能执行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重大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重大项目主要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大宗教育教学装备,大宗办公用品等。凡重大项目首先向区教育局申报,审查批复后,按审定意见办理。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饰、维修)按照《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零星建设项目管理等事项的几点意见》(衢江教[2005]2号)规定执行。

  招标必须在衢江区建设工程交易所和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合同需凭中标通知书或经招标办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工程款拨付:拨付工程款须凭发票(工程类发票应由衢江地税分局或各代征点开具),设计、施工或监理合同,经监理确认的工程建设进度确认表及工程量清单等;中介机构代理费及建设项目工程款在审计结束前,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审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结算时,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工程款拨付时按合同直接拨付至中标的建筑公司帐户。

  2、学校通用耗材、仪器设备以及需要购置资产或劳务量、价达到招标规定,经校委会集体研究报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附《衢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3、学校在报销属重大项目款项时,必须具备相应批准文件、正式发票,否则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四、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原则,专管人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

  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成立教育收费监督领导小组,通过“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开辟政策法规宣传、收费项目标准、监督咨询等栏目,增强诚信收费意识,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期结束与学生结找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六、建立收入管理制度。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全面反映中小学校经费来源的收入管理体系。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按照《衢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自截留,私设小金库;食堂的对外承包款必须上缴学校经费帐户。

  七、建立支出管理制度。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将招待费、教职工补贴在食堂列支。严格依据学校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向本单位教职工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的,学校需向中心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或考核办法,由单位财务主办在次月的7日前向中心提供发放清册和相关依据资料,中心按规定审核无误后转交银行代理出纳打卡发放。

根据区委办发[2007]9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实行“三单合一”的报销方法,即凭审批单、原始菜单、税务发票方可报销。

  购置各类设备、材料和物资必须附供货单位供货清单。

  八、建立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

  1、备用金的限额。单位备用金数额限定在前7天以内的正常用量,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中心核定;

  2、单位收入的现金(除缴存财政专户外),必须在缴款后及时到中心入帐,不允许跨月入帐,严禁坐支现金。

  3、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小额零星费用支出,其他支出都必须到中心办理银行转帐结算。

  4、财务主办应按规定对从中心领取的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将备用金转存,不得挪用、私借或私存。

  九、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加强校务公开,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每月公布“衢江区学校公务费用支出情况月报表”,并报送局纪委一份。

  十、帐户的设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学校所有银行帐户(除允许保留食堂和工会帐)均被撤销,因此,凡是遗留和新出现的帐户和资金都将视为“帐外帐”和“小金库”。

  学校的食堂帐户只能用于食堂伙食经费的结算,向学生收取搭伙费,以不盈利为目的,成本核算。

学校的工会帐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结算。

  十一、建立健全教育内审制度。加强教育内审与核算中心的信息共享,开展对校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使依法治校,从而更好的促进学校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十二、财务主办必须“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区教育局将加强对现有财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教育事业需要的财会队伍。

  各中小学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区教育局(财建科)备案。

  附件:衢江区学校公务费用支出情况月报表 

                            二00七年十一日八日

 

 

主题词:学校 财务管理 实施意见

上巴河镇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促进学校挖掘内部潜力,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流失,现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我镇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建立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应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经费集中管理,分校核算报帐制度,每月定期向上巴河镇经费管理核算点报帐。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成立财务领导小组,成立由3—5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监控。

第六条  报账人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计划,坚持预决算制度,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月报帐。

3、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4、宣传、遵守并自觉维护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报账人员的工作权限

1、如有违反《会计法》的人和事,报帐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

报帐人员对于违反制度和法规的事项与行,若既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的,应负主要责任。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下额,签订合同,参加与财务会计有关的会议。对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执行。

3、有权监督、检查学校财务开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学校要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报帐人员的任免。报帐人员的任免,原则是上力求稳定,不随意调动,一般报帐人员的调整或变动,根据情况由中心学校任免。

第九条  各校必须设置现金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等三本模拟帐,必须使用借贷记帐法。以免与核算点校对。

 

第三章  教师经费管理

 

第十条  十力中学、上巴河小学教师有关政策性经费管理办法由两校自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予以制定并付之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学校教师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1、凡属村级学校教师每学期发放一次性办公费或者办公用品,办公费或办公用品的多少由各校自行确定。

2、村级学校公办教师、返聘教师的福利待遇应一视同仁,对于特殊困难的教师,年关时应给予适当福利照顾,但各校教师的福利待遇应从勤工俭学收入列支。

3、结余津贴和生活补贴工资发放办法

(1)结余津贴,生活补贴。学校在提取必须的办公经费、维修费、学校领导津贴补助、教学奖励经费后在不借债的前提下,再发放公办教师结余津贴和生活补贴工资。

(2)结余津贴、生活补贴工资必须造册上报中心学校审批 ,未经审批发放的一律不予列支,违者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4、村级学校教师之间的礼尚往来,原则上学校不负责,应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学校各项收入入库,防止资金流失。

1、凡属学校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上巴河镇核算点帐户,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以支抵收,学生报名不能记帐收纲,汇总收费或白条收费,若违反的,中心学校有权予以罚没处理。

2、学生欠费。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心学校统一监制的担保欠据手续,担保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凡到期未还欠债的,学校可停发担保人的工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其他债权人可能照本条办法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财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属特殊情况的,必须由财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可委托相应人负责追回 ,防止集体资金流失。

3、学校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由核算点集中保存、缴销。

4、学校支出票据,要合理合法,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除本校职工正当补贴出具领条外,其他凭证视为非法开支凭证。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力度

1、每学期末财务清审小组要对学校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及时清理审查的学校,经费核算点有权督办或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每年初,校长要将本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及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在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上予以报告。

3、各校必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清查,并接受有关处理意见。

4、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向镇教育经费核算点上交本校经费预算表1份,每学期末在教师离校前三天,各校要上交教育办公室本学期财务清算表1份,且做到真实无误。与校核算点帐目基本一致,没有按时上交“两表”的视同财务管理混乱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常规性开支的规定

1、基本工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2、结余津贴、生活补贴由学校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方案执行。

3、奖金和职务津贴。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执行。

4、电话费。村级学校校长只报销任职期内当月的市话费、月租费,但总额不超过50元,十力中学、上巴河小学可自行配置公务电话。

5、差旅费。领导出差每天伙食补贴标准如下:镇内3元,镇外县内6元,县外市内10元,市外省内15元,车、船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本人日平均工资数,特殊情况任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手续报销。学校租车或打的费用要严格控制。

6、培训费。按照本次教代会通过的《上巴河镇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7、招待费。各校必须严格控制招待费用,且根据本校实际,制订出相应的监控、审批手续。报帐时,在事业支出中其它二级科目中列支。

8、其他补贴。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或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意见,量力而行。(1)中学校长每月60元,副校长、书记每月40元;(2)中心小学校长每月职务津贴50元;(3)村级学校校长每月补贴40元。

第十五条  有关处罚规定

1、学校的各项开支的审批权限。实行负责人一支等审批制,除代收、代缴、固定工资款项外,其他开支审批限额,校长每次300元以内,300元以上必须提交财务民主理财小组或领导小组签字,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2、因公采购支取现金的,必须及时结算,办理合法手续,严格控制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的轻重,依照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3、个人借支每次总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借期超过三个月,在半年以内未还的,应付给学校同期最高标准的借款得息,并从借款发生日起计算,借期超过6个月的,视同挪用公款的性质处理。

4、中小学校长为财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门为第二负责人。

5、全面实行财务收支追究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

(1)拒绝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

(2)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3)重大支出和处理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4)内部制度不完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投产所指学校存货固定资产,存货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耗用的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指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的财产必须由专人负责,存货要建立出入库帐本及交接手续。固定资产要进行计价登记,做到帐物相符,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各校要制订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人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六条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巴河全镇中小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行,其解释权归上巴河镇中心学校。

 

 

                            二OO六年九月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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