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梁瑞虹 近日,呼和浩特市的消费者刘先生来到本报社,向记者反映,他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违反规定,向他额外收取相关配套费用。 2006年12月19日,刘先生同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该住宅小区商品房一套。今年1月3日,刘先生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赶往售楼部与工作人员协商入住问题。但是,让刘先生感到纳闷的是,工作人员却要求他缴纳房屋相关配套费用。刘先生告诉记者,不久前,他从报纸上了解到,房管部门早在年前就下发文件,不再允许开发商向业主收取9项房屋配套费了。当他和工作人员理论后,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未违法,并称,如果不交配套费,就无法为消费者向银行担保办理贷款。刘先生说,迫于压力,他只好于1月7日向开发商缴纳了各种相关费用。 刘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将已经收取的不当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针对刘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日前,记者拨通了呼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的电话,进行了相关采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规,其收取刘先生的费用并非属于不当费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根据居民有关投诉情况,2006年12月18日,呼市房产管理局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呼房办[2006]109号文件”——《关于禁止对各开发售楼项目额外收取费用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发企业或其代理楼盘销售的中介机构不得向购房户收取下列费用:水表、电表分户费;防盗门费;可视对讲门费;测绘费;土地分割费;分图费;代办房本费;垃圾二次清运费;天然气安装费。 《通知》还规定,今后,凡是没有经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收取,如发现楼盘销售时仍违规收取费用,房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凡是开发企业聘请中介营销策划经纪机构进行代理售房时违规的,则由开发企业负责,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呼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通知》下发后,许多消费者都打来电话咨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到底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还是指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在何种情况下《通知》才能生效? 为此,今年1月22日,呼市房产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禁止对各开发售楼项目额外收取费用的通知》的说明”,其全文如下: 一、 文件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发企业或其代理楼盘销售的中介机构不得向购房户收取水表、电表分户费等九项费用,具体时间是指在2007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此时间前发生的购房行为,无论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与否,均不在此文件的规定之列。 二、 对于拆迁后安置的回迁户,凡是在2007年1月1日后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协议》的,开发企业都应该按照呼房办[2006]109号文件执行。 三、 文件中第一条第八项的垃圾二次清运费具体是指开发企业在住户装修房屋时所收取的清运垃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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