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的认证制度和认证机构正处于开创阶段,其基础是统一的欧洲技术标准,而欧洲的标准制定机构则已有多年的历史。现在从标准制定机构开始对欧洲认证体制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CENELEC与CEN
欧洲的标准制定机构中最主要的是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和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 CENELEC。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法文名称缩写为CENELEC)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是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的。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除冰岛和卢森堡外,其余17国均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国。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法文名称缩写为CEN)建于1961年。1971年起CEN迁至布鲁塞尔,后来它与CENELEC一起办公。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其成员国与CENELEC的相同。除卢森堡外,其它18国均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二、CEN/CENELEC和欧洲标准
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但原来两机构CEN、CENELEC仍继续独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过了一个“标准化工作共同程序”,接着又把CEN/CENELEC编制的标准出版物分为下列三类:
1、EN(欧洲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通过此EN标准将赋予某成员国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EN标准保持一致。
2、HD(协调文件):这也是CEN/CENELEC的一种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应当公布HD标准的编号及名称,与此相对立的国家标准也应撤销。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至少应与HD标准协调。
CENELEC与CEN的成员组织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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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E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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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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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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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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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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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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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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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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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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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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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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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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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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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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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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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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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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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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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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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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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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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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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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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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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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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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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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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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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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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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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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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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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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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Q
|
IPQ
|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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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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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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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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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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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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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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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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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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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ICS
|
挪威
|
N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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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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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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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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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
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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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K
|
SIS
|
瑞士
|
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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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V
|
3、ENV(欧洲预备标准):由CEN/CENELEC编制,拟作为今后欧洲正式标准,供临时性应用。在此期间,与之相对立的成员国标准允许保留,两者可平行存在。
CEN/CENELEC规定:对于EN和ENV,采用同一种编号系统。其中40000以下的编号属于CEN,50000以上的归CENELEC,介乎其中的属于CEN/CENELEC。
欧洲标准编号及分工
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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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99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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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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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CEN工作成果
|
|
2000-6999
|
AECMA工作成果 航空
|
|
7000-9999
|
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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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19999
|
ECISS工作成果 钢铁
|
|
20000-39999
|
ISO工作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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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ISO编号
|
CEN/CENE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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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49999
|
其中:
|
|
40000-4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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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IT)
|
|
|
同样编号用于HD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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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49999
|
其它共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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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E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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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99999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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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54999
|
独立CENELEC工作成果
|
|
55000-55999
|
CISPR工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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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59999
|
备用
|
|
60000-69999
|
IEC工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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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IEC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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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99999
|
备用
|
|
100000-1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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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工作成果
|
|
|
100000+CECC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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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
AECMA:Association Europeene des Constructeurs de Material Aerospatial
欧洲航空器材制造商协会
CECC: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
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无线电干扰国际专门委员会
ECISS:European Committee for Iron and Steel Standardization
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
1988年3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欧洲邮政及电信管理部门的欧洲联盟(CEPT)及其欧洲远距离通信标准局(ETSI)。ETSI与CENELEC工作上有交叉,为此两机构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标准:①安全;②环境条件;③电磁兼容;④设备工程;⑤无线电保护;⑥电子元器件;⑦无线电广播接收系统及接收机。ETSI主管:①无线电领域的电磁兼容;②私人用远距离通信系统;③整体宽频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
三、欧洲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早在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当时还没有规定编号办法),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各CENELEC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曾经在欧洲认证体系中起过作用(目前仍在部分起使用)的CEE标准的主要产品见表。
欧洲CB体系中使用过的CEE标准一览表
CEE标准号
|
适用产品
|
对应的IE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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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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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音机与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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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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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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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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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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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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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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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5
|
控制器
|
|
7
|
家用插销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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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0.11
|
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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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12
|
荧光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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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13
|
塑料绝缘电线电缆
|
22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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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装置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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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15
|
安全隔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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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16
|
熔断器
|
269
|
17
|
工业用插销插座
|
309
|
19
|
小型断路器
|
898
|
20
|
电动工具
|
745
|
22
|
设备用耦合器
|
320
|
24
|
器具开关
|
328
|
25.30
|
照明器
|
598
|
27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755
|
28
|
温度控制器
|
730
|
为了进一步实施CB认证体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员国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个CENELEC认证协议(CCA)。签署者互相约定,由某一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按某一协调标准作出的检验结果将被其它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所承认。检验的机构只须用一份“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其它机构,即可得到他们的承认。因此,我国电工产品出口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欧洲一个主要国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认证检验机构(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测试证书和标志,即可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
在CENELEC的主管范围内,电线电缆是一种特殊情况,另有一个HAR协定。按此协定,欧洲各国中使用同一种电线电缆认证的协调标志。即由电线电缆厂所在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对某种电线电线产品进行认证后,即可在该产品上加上该国合格标志(用彩色条纹表示,统一由VDE协调条纹组合),再加上一个▽HAR▽标志,此产品即可在欧洲16国中通用。我国国内的电线电缆企业是不能利用这个HAR协定的。我国生产的电线电缆要想出口到西欧这16国,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申请CB测试证书。CCEE安排在上海电线电缆检测站或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测试,合格后由CCEE颁发CB证书。企业持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再去向欧洲某一国认证机构申请该国标志。我国的家电产品或其它电工产品,如带有电源插头线的,为便于整机出口西欧,必要时可购买一根带HAR标志的电源线。
除CCA及HAR协定外,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也建立了一个协调的优质证明体系,其工作情况与HAR协议相似。参加CCA、HAR及CECC的国家和成员单位见表。
CCA、HAR及CECC的成员单位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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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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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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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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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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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
|
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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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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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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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BEC
|
CEBEC
|
C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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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
DEMKO
|
DEMKO
|
Elektronik Centralen
|
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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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I
|
|
Elektronik Centra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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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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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E
|
UTE
|
SNQ
|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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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E
|
VDE
|
VDE
|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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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B及B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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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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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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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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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OT
|
EL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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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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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S
|
IIRS
|
IIRS
|
意大利
|
IMQ
|
IMQ
|
IMQ
|
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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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A
|
KEMA
|
KEMA
|
挪威
|
NEMKO
|
NEMKO
|
Elektronik Centralen
|
西班牙
|
AEE
|
AEE
|
SNQ
|
瑞典
|
SEMKO
|
SEMKO
|
Elektronik Centralen
|
瑞士
|
SEV
|
|
SEV
|
葡萄牙
|
|
|
SNQ
|
四、欧洲的统一认证工作及EOTC
欧共体为了实现统一市场,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实现欧共体各国人员、商品、劳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发布了一系列的欧共体指令(Directives of EEC)。1985年,欧共体为了技术协调而采取了一种“新措施”(New Approach),意即对安全、健康和环境必须保证其最低必要保护水平的产品加以规定。对于在“新措施”指令范围内的产品,欧共体已责成CEN、CENELEC及ETSI编制技术标准。在采用“新措施”后,欧共体已颁布的指令所涉及的产品见表。
欧共体“新措施”中发布的指令及涉及的产品
涉及产品或应用范围
|
指令号
|
生效开始日期
|
简单压力容器
|
86/404/EEC
|
90.07.01
|
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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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78/EEC
|
90.01.01
|
结构制品
|
89/106/EEC
|
91.07.01
|
电磁兼容
|
89/336/EEC
|
92.01.01
|
机械安全
|
89/392/EEC
|
93.01.01
|
人身保护设备
|
89/686/EEC
|
92.07.01
|
燃气器具
|
90/396/EEC
|
92.01.01
|
非自动称重设备
|
90/384/EEC
|
93.01.01
|
有源可植入式医疗器具
|
90/385/EEC
|
93.01.01
|
通信终端设备
|
91/263/EEC
|
92.11.06
|
尚在考虑纳入“新措施”的产品和业务还有:其它医疗设备、体外诊断装置、计量事务、压力容器等。欧共体成员国应在指令生效前将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规。
凡生产指令规定范围内产品的企业,都要作自我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法令。这种自我声明(第一方认证)的方法就是在产品上加上CE标志。
早在1973年,欧共体曾发布过一个“低电压指令”,它虽未列入“新措施”计划,但却是“新措施”的先驱。欧洲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就是根据这个指令开展的,所以“低电压指令”不久也将纳入“新措施”的范围,电工产品带CE标志也是势在必行的。
产品自带CE标志,表示产品是符合欧共体有关指令的,这些指令可以取代欧共体成员国的法规,因此CE标志也将取代那些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例如德国的GS标志等。CE标志应加在产品本身上,但按某些条令也可加在包装或随同产品的书面文件上。CE标志只能用于已正常生产的产品,不能用于设计研制阶段的产品。CE标志表示工厂已完成产品合格检验及鉴定,是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但CE标志毕竟只是一个工厂自我合格声明,为了取得用户信任,最好还要有一个第三方认证。因此将来欧洲市场上出售的商品,不仅有CE标志,还可能并列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标志。我国出口企业对这些情况要密切注视,将来出口西欧的产品都要自带CE标志(CE标志后还要随加两位数字表示年份),并在取得西欧某一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后,并列加上该机构的认证标志,才能销往西欧。
除了“新措施”外,欧共体委员会还在1990年12月13日决定建立了一种叫做“全球措施”(Global Approach)的模块式体系。它实际上是多种认证体系的组合方案,从制造厂的自我合格声明到第三方对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评估和产品型式认可。在“新措施”中对那些产品应采取那一种认证方式也作了某些规定,这取决于产品对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程度。
为了统一和协调第三方认证工作,1990年4月25日,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CEN及CENELEC在布鲁塞尔签署了一个成立“欧洲测试及认证机构(EOTC)”的协议。EOTC本身并不颁发证书和标志,也不出检验报告,它的工作是召开协商会议、部门委员会及协商小组会议,组织各国认证检验机构进行经验交流。而统一和协调欧洲认证工作的基础则是各认证检验机构必须互相承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志。CENELEC以前倡导,且行之有效的CCA、HAR、CECC等认证体系可能会纳入EOTC的体系。
现在欧共体正在指示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指定某些认证机构完成指令中所要求的第三方认证任务。这些被指定的机构叫做“被通知单位”(Notified Bodies)。它们必须完成这些指令所规定的对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认证等任务。现在欧洲的认证机构都在争取成为本国或外国的“被通知单位”。
“被通知单位”必须按基本规则行事,本身应具备一定水平。这套基本规则就是EN45000系列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EN45001 测试实验室工作的通知规范
EN45002 测试实验室评审的通用规范
EN45003 测试实验室认可机构的通用规范
EN45011 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2 认证机构进行体系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3 认证机构进行人员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4 供货方合格声明的通用规范
欧共体在这些方面的动向,需引起我国出口企业的密切注意。如出口西欧的产品已有欧共体法令且纳入“新措施”范围者,必须自带CE标志并取得第三方认证。为此,就了解欧共体法令、欧洲标准及欧洲认证机构的要求。如果出口西欧的是电工、电子产品,可向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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