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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官司缘何管不了20年违建

 千里马9 2009-12-16
相邻权官司缘何管不了20年违建
法院:审判权不能包代一切
本报讯 一处违法建筑物并不影响通行时,当事人能否通过相邻权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搭建人拆除呢?回答是否定的。1月7日,一起通行纠纷案在南通中院尘埃落定。
被告谢某原系海安县某化工厂职工。1985年,化工厂新建宿舍楼后,谢某被安排在6号楼102室居住,之后,他在101室与102室两户公用过道外侧建筑了高2.8米,宽0.85米的构筑物。不久,6号楼1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亦将自家北侧入户大门用三角板自行封闭。此后,两家按现状通行近20年。
2004年11月6日,原告张某向原房主秦某购得6号楼101室住房,并取得所有权。张某向秦某购房时,该房原北侧大门已处于封闭状态。不久,张某因在所购101室院落内违法建造附属用房被海安县建设局查处,由此与谢某产生矛盾,经当地公安部门调处未果。2005年8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谢某停止侵害,拆除其违法砌在张某正门前及公用过道间的砖墙,恢复公用过道的畅通,保证其正常出门通行。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1985年至1988年间,被告谢某在公用过道上建构筑物,此后,101室的原所有权人亦将自家北侧大门封闭,双方均从各自通往阳台的南门通行,且已持续近二十年。该行为是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张某向101室原所有权人秦某购买该房时,北侧原入户大门已处于完全封闭状态,两家从住房南侧入户通行既成事实,张某对这一情况亦是了解的,故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系从相邻关系的角度行使请求权,对该请求能否支持,应当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以及处理民事纠纷的价值取向进行评判。第一,谢某砌建砖墙后致使101室原住户改从北侧进为从南侧通行,该情形至张某入住101室时已持续近20年,原相邻各方均相安无事。这不仅表明作为101室的原住户接受了该事实,同时亦说明该堵墙的存在客观上对相邻各方的安全及对邻里关系的融洽并未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二,张某在2004年购买101室时,过道的现状早已存在,其应当知道存在该堵墙对其入户进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然而,张某仍愿意购买,因此,可以认为张某亦接受了101室入户通行的现状。第三,该堵墙已存在多年,彼此亦已适应这既成的事实,现予以拆除,对相邻一方的生活会造成不便,且双方因故已生芥蒂,拆除墙体打通过道,可能造成双方相邻关系不安状态的延续和加剧。因此,从有利于相邻关系的协调及矛盾的平息角度看,对张某排除妨碍的请求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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