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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项目进场交易指南(试行)-北京产权交易所

 badaguan 2009-12-30

  


  一、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实现矿业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跨区域矿业权转让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交易规则》(附录1),特拟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规定了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矿业权转让项目的矿业权类别、交易矿种、矿业权地域类别、勘查程度、所需提交的要件资料、所需填报的基础表格、北京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竞价及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

  1.3 本指南是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矿业权转让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交易各方进场交易的基本依据。

  二、交易类别

  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核心资产的相关投资权益的交易。

  交易类别主要包括矿业权转让、股权(产权)转让及融资合作。

  三、交易矿种

  非国家现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矿种。

  四、地域类别

  4.1 国内转让项目指矿业权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地部分,不含国内海域部分的矿业权。

  4.2 国外转让项目指矿业权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的陆地部分,不含国外海域部分的矿业权。

  五、勘查程度

  必须是已提交勘查区相应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并经相应机构评审和备案的项目。

  六、要件资料

  6.1 相关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1.1 探矿权类

  6.1.1.1 矿业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矿业权证。

  6.1.1.2 矿业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矿业权人身份证、矿业权证。

  6.1.1.3 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探矿权价款缴付证明、探矿权使用费缴付凭证。

  6.1.2 采矿权类

  6.1.2.1 矿业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矿业权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证、排污证。

  6.1.2.2 矿业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矿业权人身份证、矿业权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证、排污证。

  6.1.2.3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采矿权价款缴付证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付凭证。

  6.1.3 权益类

  以矿业权为核心资产的投资权益的有关证明。

  6.2 技术资料

  6.2.1 探矿权

  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6.2.2 采矿权

  6.2.2.1 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6.2.2.2 开发利用方案;

  6.2.2.3 环境评估报告;

  6.2.2.4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可在环境评估报告中一并提出);

  6.2.2.5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可在开发利用方案中一并提出)。

  6.3 其他资料

  6.3.1 矿业权类

  6.3.1.1《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6.3.1.2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6.3.1.3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6.3.1.4转让标的涉及他项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

  6.3.1.5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6.3.1.6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

  6.3.1.7《法律意见书》;

  6.3.1.8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3.2以矿业权为核心资产的投资权益转让,涉及股权类投资权益转让的尚 需:

  6.3.2.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3.2.2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6.3.2.3转让标的近期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6.3.3以矿业权为核心资产的投资权益转让,涉及不设立/未设立企业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尚需:

  6.3.3.1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3.3.2合作协议;

  6.3.3.2合作方同意转让投资权益的意思表示。

  七、基础表格

  7.1 矿业权基本情况登记表

  7.2 探矿权勘查工作情况表

  7.3 采矿权勘查工作情况表

  7.4 矿山企业资产登记表

  八、资料受理

  8.1 形式审查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8.2 缴纳矿业权独立专家工作费用

   形式审核通过的,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项目独立专家工作细则》选定专家为转让项目出具《独立专家意见书》。相关专家工作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九、独立专家意见书

  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项目独立专家工作细则》执行。

  十、受理转让申请

  10.1 《矿业权转让交易项目独立专家意见书》出具后,北交所向转让方 出具相关受理通知。

  10.2 转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10.3 矿业权转让交易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动态报价转让。

  10.4 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国土资源、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10.5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国土资源、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十一、发布转让信息

  11.1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11.2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十二、登记受让意向

  12.1 北交所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12.2 北交所对《矿业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12.3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在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注册账户激活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指定竞价时间登录北交所指定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竞价系统规则执行。

  十三、竞价及组织交易签约(交易流程图

  13.1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按照转让方选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13.2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13.3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通过竞价系统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按转让方要求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

  13.4 矿业权转让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自行将《矿业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可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矿业权交易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四、结算交易资金

  14.1 矿业权转让交易各方交纳的保证金和佣金均应通过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14.2 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款可通过北交所结算。

  14.3 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价款结算的,受让方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14.4 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转让交易收费标准》支付交易佣金,北交所在收到交易佣金后,出具收费凭证。

  十五、出具交易凭证

  15.1 北交所对矿业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交易佣金到帐后向各方出具《矿业权交易凭证》。

  15.2 交易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矿业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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