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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解决司法争议

 單褔 2010-01-14
三部门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解决司法争议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在重庆“打黑风暴”临近收官之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昨日,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高憬宏表示,《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但是目前《纪要》全文尚未公布。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则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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