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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岩:黄松有案细节(新世纪周刊 2010-1-25)

 一醉的酒坛 2010-01-25

黄松有案细节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5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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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510万元人民币的受贿、贪污款究竟如何构成?数字背后是怎样的一条司法腐败链?
记者 王和岩
 

  听到“无期徒刑”四个字的瞬间,黄松有脸上浮现出一丝惊愕的神情。

  1月19日早晨,河北廊坊冬雨潇潇。黄松有,这位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学者型大法官,在被告席上聆听了宣判。这是中国1949年以来,因涉嫌贪腐被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廊坊市中级法院判决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在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他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尽管黄松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但他身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廊坊中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位辩护律师对相关案情及黄松有是否上诉,不置一词。

受贿牟利

  本刊记者从廊坊法律界获悉,法院认定黄松有所犯受贿罪五宗事项,几乎均为其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插手干预相关案件的审理。其390万余元贿赂,全部来自事成后请托者的感谢费。

  黄松有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为获得黄松有在一桩案件中出手相助,一次贿赂即高达300万元。

  本刊记者获悉,陈卓伦为使其代理的一个案件获得执行和解,于2005年1月专程北上寻求黄松有帮忙。在北京华侨大厦,陈卓伦宴请黄松有,席间提出请黄松有帮助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

  黄松有接受陈卓伦请托后,向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在相关司法材料上作出“加大调解力度”的批示。2007年上半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早在2005年1月,陈卓伦就与黄松有约定,事成后将把律师费的一部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分给黄。

  据最高检察院的一位人士介绍,为规避风险,黄松有没有直接收取,而是与陈卓伦商定成立一家公司,将该款打入公司。2005年10月,陈卓伦与黄松有的亲戚蔡永健成立了达宝公司。陈卓伦拥有该公司70%股份,另30%在黄松有亲戚蔡永健名下。

  2008年5月底,陈卓伦电告黄松有,300万元已汇至达宝公司。

  此后不久,陈卓伦听到有关黄松有即将出事的风声,将300万元从达宝公司账户上划回到自己名下。

  2006年底,某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赵某某代理的一起土地合同纠纷案,在最高法院审理。赵某某找到黄松有,提出请托要求。在黄松有的干预下,合议庭改变了原来的合议意见。2007年下半年,黄松有收受赵某某给予的10万元。

  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在2007年五六月间代理了广东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查封拍卖的执行案件。受陈文请托,黄松有在广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司法材料上作出批示,并将该材料转给最高法院执行办。为此,黄松有收受陈文贿赂20万元。

  2005年5月,广东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德利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该公司董事长肖渊韬请黄松有帮助,将对方当事人所有的一块地判给佳德利公司。之后黄松有向广州中院相关领导打招呼,给予肖渊韬帮助。2006年至2007年间,肖渊韬先后三次送给黄松有港币30万元。

  另外,2006年9月,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的哥哥林作万,因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林寻东向黄松有提出请托,希望黄松有助其兄得到从宽处理。

  之后,黄松有向佛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打招呼。2007年底,林作万被取保候审。2008年春节前,林寻东在北京潮皇食府送给黄松有30万元。

  本刊记者获悉,对于上述贿赂,此前1月14日的庭审中,黄松有的辩护律师曾表示,有些所有权没有转移,如陈卓伦所送款项;有些是出于私交,如林作万案中,黄松有与佛山市检察长是故交,并不属于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影响案件承办者。

  但上述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贪污由来

  1996年,广东省法官协会下文规定,广东省境内法院系统的拍卖业务,都交给广东省法官协会下属的广东法建拍卖公司(下称法建公司)承拍。湛江市法官协会据此发出通知,湛江地区法院系统拍卖业务,均委托法建公司湛江办事处粤西代办处承办。

  据了解,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是系法建公司与湛江赤坎区法院合办,其负责人陈文即为赤坎区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也在赤坎区法院。

  1997年,湛江市中院审理湛江市中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美公司)破产还贷一案,需要拍卖大宗资产。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派人与时任湛江市中院院长的黄松有联系,希望按省、市法官协会的两个文件精神,由粤西代办处承拍。

  黄松有答应按文件精神执行,并布置工作人员开始进行后勤准备工作。

  恰逢此时,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的麦崇楷出面,希望此次拍卖由其子经营的广东粤法拍卖公司(下称粤法公司)承拍。如交由广东粤法拍卖公司拍卖,将违反广东省、湛江市两级法官协会文件精神。于是,黄松有出面协调,最终商定由广东粤法拍卖公司和广东法建拍卖公司联合承拍。

  之后,两家公司与清算组和买受人签订拍卖协议,约定两拍卖公司收取佣金1540万元。

  拍卖完成后,清算组和买受人向两家拍卖公司划拨1540万元。为此,广东省法官协会专门下文通知,拍卖佣金的50%由湛江市中院处理。随后,在黄松有主持下,湛江市中院党组决定,将这770万佣金中的60%归湛江市中院所有,其余40%计308万元交给法建公司粤西代办处。

  这308万元后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不过钱一直留在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陈文处。

  据本刊记者了解,该案涉及的原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于2003年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广东省委主办的《南方》杂志报道,麦崇楷在位时还担任广东省法官协会会长。尽管该协会已有一家法建拍卖公司,但麦崇楷还支持儿子创办了粤法拍卖公司,名义上是法官协会的下属公司,实为其子聘员操纵经营。在湛江市中法院的拍卖案中,其子就打着麦崇楷的旗号找湛江市中院有关领导寻求关照,并要麦崇楷出面将此业务交由粤法拍卖公司承办。业务做成后,共获1540万元佣金,扣除湛江市中院所得部分,余款转入省法官协会账户。之后,麦崇楷主持党组会发表意见,将其中200万元转到粤法拍卖公司,其子独自一人分得100万元。

  在麦崇楷获刑七年、该案内幕被媒体披露六年后,涉案的“湛江市中院有关领导”黄松有终于浮出水面。

  据了解,麦崇楷是1949年以来广东省涉贪被查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至今尚在北京秦城监狱服刑。如无意外,黄松有这个1949年以来中国涉贪腐被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也将进入秦城监狱服刑。

  时隔经年,昔日上下级殊途同归,令人唏嘘。

点评

黄松有案与司法腐败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黄松有案对司法界有负面影响,也会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但是,对黄案的定性,有必要澄清。发生在司法领域的腐败,不等于就是司法腐败,一定意义上来说,还是行政腐败。

  司法权根本上是一种裁断权,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法官根本无权命令一个下级法官去做什么,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黄松有干预相关案件时,实际上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权力过度扩张,司法权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所以说,黄案跟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腐败是一样的,或者说是司法行政化的腐败。

  黄松有案发之后,有些人说是因为司法太独立、法官不受监督才贪腐现象严重。其实,问题不是因为独立,而是因为没有分权制衡机制。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松有犯罪是其个人行为,与其职业领域没有必然联系。民众对黄案的认识要有理性、有边界限度。不能因为黄松有一人犯罪,就认为整个法官群体、司法系统的问题,比其他领域更多更严重。

  黄松有之前在司法改革领域发表了一些观点看法,有一定的举措,客观上推动了司法改革进程。不必因为他的犯罪而对之前的改革进行否定。

  但黄松有一案也给法律人提出警醒。中国正处在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公民社会、政治体制等都起着重要作用,这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人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应该担当更多,成为积极公民。即不仅仅像一般的公民一样消极守法,还要在法制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作用。

  本刊实习记者胡雅君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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