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缘份
四柱夫妻星旺,则异性缘必佳。夫妻星为喜用神,则异性助益大。如近日主(现月干、日支、时干)则与异性关系密切,受其影响大。
论与异性缘份深浅,可由自己之四柱干支对照他方者,以探讨彼此之缘。
1.日干阴阳组合最为理想。即阳日干配阴日干;阴日干配阳日干。
2.以日干彼此对照,是否成天干五合之缘。保化为喜用神,则吉,对己助益大。反之,为忌神,则凶。
3.以彼此日支或月支,互组对方四柱地支,是否成支六合?三合?三合半?三会?合会化为喜用神者,大喜且助益大。为忌神,则属凶,无助益。若为刑冲破坏亦属凶。
4.以彼此日干或日支或月支对照,相生者为吉,相克者为凶,余不吉不凶。
5.观彼此四柱干支五行或十神,是否为对方所欠缺需求者?抑或自己所欠缺需求者?期能互相截长补短,相互助前益。
6.观彼此日主旺衰、强弱,以期相互削弱补弱。即强助弱、旺扶衰,衰弱依仗旺强。
7.命宫相同者属吉。
8.同一空亡者:吉。即彼此命局逢空亡,属同一旬之空亡者。如同为戌亥,或申酉,或午未,或辰巳,或寅卯,或子丑。
9.互换空亡者:凶。即年与日柱,日与时柱,互换空亡。如年柱所属之空亡,于日柱逢之;且日柱所属之空亡,亦于年柱逢之。例甲子年柱,戌亥为空亡,又逢壬戌或癸亥日柱;且壬戌或癸亥旬中,子丑为空亡,即甲子年柱逢之,此为互换空亡。日与时柱,可依此类推。以彼此之年柱、日柱、时柱互相对照,是否与对方成互换空亡。
(二)三元男女合婚论
相传我国在黄帝前,即由天皇氏制干支,伏义氏作甲历,为中国历法的创始之雏形。而后黄帝即位,由属下上七位大臣合作,泄编一部太阴历,从此代代相传,沿袭至今。
从黄帝纪元起,到现在已历七十八个花甲。一个花甲六十年,为一元。三元为一百八十年,分上元、中元、下元。以民国七十三年甲子年为基准。分:
1.民国73年立春(一月初三子时;夜十一时十九分)日时起,至132年立春日时前:为“下元”。
2.民国13年立春(一月初一巳时;夜九时五十分)日时起至73年立春日时前;为“中元”。
3.民国前48年(同治三年,公元一九八四年)立春日时起,至民国13年立春日时前:“为上元”。
一、以男女命造之生年、月、日、时,分别对照古列所述,以查所属之元(下元,或中元,或上元)。
并供照“神龟负洛书”九星排列,即一白、二黑、三碧、四绿、五黄、六白、七赤、八白、九紫。
龟 负 洛 书 |
神禹时灵龟负书出于洛水其中六篇 |
洛书盖取龟象故其数戴九履一在 |
|
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居中 |
|
中者土火之子金之母寄坤也 |
三元男女事婚定局表
上元 |
中元 |
下元 |
年 柱 干 支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一 |
五 |
四 |
二 |
七 |
八 |
甲子 |
癸酉 |
壬午 |
辛卯 |
庚子 |
己酉 |
戊午 |
九 |
六 |
三 |
三 |
六 |
九 |
乙丑 |
甲戌 |
癸未 |
壬辰 |
辛丑 |
庚戌 |
己未 |
八 |
七 |
二 |
四 |
五 |
一 |
丙寅 |
乙亥 |
甲申 |
癸巳 |
壬寅 |
辛亥 |
庚申 |
七 |
八 |
一 |
五 |
四 |
二 |
丁卯 |
丙子 |
乙酉 |
甲午 |
癸卯 |
壬子 |
辛酉 |
六 |
九 |
九 |
六 |
三 |
三 |
戊辰 |
丁丑 |
丙戌 |
乙未 |
甲辰 |
癸丑 |
壬戌 |
五 |
一 |
八 |
七 |
二 |
四 |
己巳 |
戊寅 |
丁亥 |
丙申 |
乙巳 |
甲寅 |
癸亥 |
四 |
二 |
七 |
八 |
一 |
五 |
庚午 |
己卯 |
戊子 |
丁酉 |
丙午 |
乙卯 |
|
三 |
三 |
六 |
九 |
九 |
六 |
辛未 |
庚辰 |
己丑 |
戊戌 |
丁示 |
丙辰 |
|
二 |
四 |
五 |
一 |
八 |
七 |
壬申 |
辛巳 |
庚寅 |
己亥 |
戊申 |
丁巳 |
1.以男女命造出生年柱干支,对照表上所属之元(上元,或中元,或下元)。分男女,取九星。
2.例:男女命造,民国五十年二月生者,年柱干支为辛丑,属中元,则男之九星为三碧,女之九星亦为三碧。
2.一者一白。二者二黑。三者三碧。四者四绿。五者五黄。六者六白。七者七赤。八者八白。九者九紫。
三、男女九星取定,参酌下表互对,以知所属之合婚。
男女九星对照婚合表
合婚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男女 |
生气 |
一四 |
二八 |
三九 |
四一 |
六七 |
七六 |
八二 |
九二 |
福德 |
一三 |
二七 |
三一 |
四六 |
六八 |
七二 |
八六 |
九四 |
天医 |
一八 |
二四 |
三六 |
四二 |
六三 |
七九 |
八一 |
九七 |
游魂 |
一六 |
二九 |
三八 |
四七 |
六一 |
七四 |
八三 |
九二 |
归魂 |
一一 |
二二 |
三三 |
四四 |
六六 |
七七 |
八八 |
九九 |
绝体 |
一九 |
二六 |
三四 |
四三 |
六二 |
七八 |
八九 |
九一 |
五鬼 |
一七 |
二三 |
三二 |
四六 |
主四 |
七一 |
八九 |
九八 |
绝命 |
二一 |
一二 |
三七 |
四八 |
六九 |
七三 |
八四 |
九六 |
日主见生月神煞表
生月 |
男女 |
金 |
木 |
水 |
火 |
土 |
益财 |
男 |
七月至十二月益女家十七年 |
七月至十一月益女家五十年 |
正月至六益女家四十年 |
四月至九月益女家至卅年 |
五月至十月益女家三十年 |
女 |
十二月至五月益夫家廿九年 |
三月至八日益夫家廿九年 |
九月对十二月益夫家卅七年 |
六月至十一月益夫家卅九年 |
正月至三月益夫家五十年 |
|
退财 |
男 |
正月至六月退女家九年 |
正月至六月退女家九年 |
七月至十二月退女家五十年 |
十一月至三月退女家十九年 |
十一月至四月退女家廿九年 |
女 |
六月至十一月退夫家十九年 |
九月至二月退夫家廿五年 |
正月至六月退夫家九年 |
十二月至五月退夫家卅九年 |
四月至九月退夫家卅九年 |
|
望门守寡 |
男 |
七月 |
四月 |
十月 |
正月 |
四月 |
女 |
十月 |
正月 |
四月 |
四月 |
七月 |
|
妻多厄 |
男 |
五六月 |
二三月 |
八九月 |
十一十二月 |
二三月 |
夫多厄 |
女 |
八九月 |
十一十二月 |
二三月 |
二三月 |
五六月 |
死克妻 |
男 |
五月 |
二月 |
八月 |
二月 |
十一月 |
死克夫 |
女 |
五月 |
二月 |
八月 |
十一月 |
二月 |
墓妨妻 |
男 |
六月 |
三月 |
九月 |
十二月 |
三月 |
墓妨夫 |
女 |
六月 |
三月 |
九月 |
十二月 |
三月 |
墓克夫 |
女 |
六月 |
三月 |
九月 |
十二月 |
三月 |
绝克子 |
女男 |
七月 |
四月 |
十月 |
正月 |
四月 |
鬼妇 |
男 |
火女 |
金女 |
土女 |
水女 |
木女 |
鬼夫 |
女 |
火夫 |
金夫 |
土夫 |
水夫 |
木夫 |
财妇 |
男 |
木女 |
土女 |
火女 |
金女 |
水女 |
财夫 |
女 |
木夫 |
土夫 |
火夫 |
金夫 |
水夫 |
富贵多子 |
男 |
土女 |
木女 |
金女 |
木女 |
火女 |
不娶 同居 |
男 |
金女 |
木女 |
水女 |
火女 |
土女 |
女 |
金夫 |
木夫 |
水夫 |
火夫 |
土夫 |
|
杀妻 |
男 |
杀辛酉、戌亥、己亥妻 |
杀丙辰、丁巳己卯妻 |
杀丁酉、甲戌、乙亥妻 |
杀壬申、癸酉、辛亥妻 |
杀壬辰、癸巳乙卯妻 |
杀夫 |
女 |
杀辛酉、戊戌、己亥夫 |
杀庚子、辛丑、戊寅夫 |
杀丁卯、甲辰、乙巳夫 |
杀癸卯、庚辰、辛巳夫 |
杀丙午、丁未甲申夫 |
合婚吉凶:
1.上吉:福德、生气、天医;子孙昌盛。不忌狼籍、破碎、孤辰、寡宿等煞。
2.中平:游魂、归魂、五鬼。可以较量轻重,月家少忌,可以为婚。
3.下婚:绝命、绝体。男女各有忧亡。
自古命书,向无合婚之说。因西汉以来,远方异族步入中原,来婚者络驿不绝。于是唐太宗乃命吕才设此合婚术,以愚惑男女,命曰减蛮经,故其法不可全信。
俗云:“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所谓姻缘前世定,缘善缘孽,是非难解。何况时代在变,甚多婚姻古礼随之而弃,如聘金之规等,今日所重者,反为血统、健康、品性。钻研命理者,如仍坚持合婚之说,愚惑求访门外者,乃非道德,更属不智,实不察合婚之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