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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0简介-单证员考试-考试大

 昵称875022 2010-03-05
十、“无义务”的表示
  “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这样的表达方法体现出Incoterms只涉及当事双方对对方承担的义务。这样,“无义务”一词则被用于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按各该术语中A3条款卖方须安排并支付运输费用,则在B3 a)的“运输合同”项目下“无义务”的字样即规定了买方的地位。同样,当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不承担义务时,在双方名下都会出现“无义务’一词,例如有关“保险”的情况。
  在上述任何—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无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某项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买方按照B4对卖方并无投保的责任,但很明显买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为在该术语下按照A4卖方也没有义务获取保险。
  十一、Incoterms的变体
  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和“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括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括在装舱和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和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和装车全部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eoterms并无答案。其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了。
  尽管Incoterms 2000未对许多这样的普遍使用的变体作出规定,某些术语的序言确实在提醒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例如:
  EXW关于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的额外义务
  CIF/CIP关于买方安排货物额外保险的需要
  DEQ关于卖方支付卸货之后的费用的额外义务
  在—些情况下,卖方和买方援引班轮和租船合同中的商业惯例。这样就需要明确地区分当事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和彼此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但是,对于“班轮条件”(Iiner terms)和“终点站搬运费”(Te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等表达法尚无权威解释。在这些条款下,费用的划分因地点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经常变化。建议当事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在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表达法如“FOB理舱”,“FOB理舱和平舱”等,有时被用在销售合同中以明确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何种程度内负担理舱和平舱的义务。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
  如上所述,我们尽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国际商业做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l990有不同之处时,当事方也许会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开头专门提醒注意这些可能性。
  十二、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
  因为贸易术语要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使用,对双方的义务不能总是规定得很精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必要参考港口的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当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对于卖方和买方而言,当协商销售合同时,使自己及时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并在不能确定时,通过在销售合同中适当的条款以澄清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在具体合同中这些特别条款将取代或改变Incot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
  十三、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
  在一些情况下,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卖方将货物交运的点(Point))甚至地点 (Place)。比如,在这一阶段,可能只约定在“某一范围”或一个较大的地点,如海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买方随后有权利或有义务在这一范围或地点内指定更精确的地点。若如上文所述买方有义务提供精确点而他没有做到,则买方就要承担由这种未尽义务而造成的任何额外的风险和费用(如所有术语中B5/B7条款规定)。除此之外,若买方没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指示交货点,则卖方可以选择在对卖方最合适的点交货(FCA A4)。
  十四、清关
  “清关”这个词已经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现在已明确,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时,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尽管这是错误的认识)。为此,“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相关术语的A2和B2、A6和B6条款,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
  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Incoterms l990中的EXW、FAS(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和DEQ(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与上述原则不一致。Incoterms 2000的FAS和DEQ术语分别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规定给卖方和买方,但表示卖方最小义务的术语EXW却未被改动(买方仍承担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即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自然表示卖方明确同意完成该术语的义务,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十五、包装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事先知道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需要何种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可能因具体的运输方式和期限而大相径庭,因而有必要规定卖方有义务使货物的包装适合运输方式的要求,但只限于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经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参阅《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二款b项规定,即货物包装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
  十六、货物检验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验(称为“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
  十七、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00术语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2、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
  D组
  ──────────────────────────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十八、推荐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和FOB时尤其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船上,例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第17节中的图表显示了不同运输方式适用的Incoterms 2000的术语,而且,各个术语的序言也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仅适用于海运。
  十九、提单和电子商务
  传统做法,在CFR和CIF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应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到了三个重要的作用,即:
  1、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证明;
  2、运输合同的证明;
  3、一种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而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可以完成上述三项作用的前两项,但它们却无法控制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其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而其他运输单据则将指明在目的地有权接受货物的当事方的名字。为了保证在目的地能够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是必要的,这就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取代提单变得尤其困难。
  另外,习惯上签发数份正本提单,这时,买方或按其指示向卖方付款的银行,确信所有正本都已由卖方提交(所谓“全套”)至关重要。这也是ICC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在Incoterms 2000出版时其版本为UCP500)的要求。
  运输单据不仅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而且要证明在承运人能够确定的范围内货物被收到时状况良好。在运输单据中任何表示货物并非呈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会使该单据成为“不清洁”单据,这样的单据根据UCP将无法接受。
  尽管提单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被电子方式替代。Incoterms 1990充分估计了这种可以预期的发展。根据A8条款,若当事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一种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务是登记提单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系统,如BOLERO(提单电子登记组织)的服务,或许需要得到像《国际海运委员会电子提单一九九0年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进一步支持。
  二十、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替代提单
  近几年,简化单据的做法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单经常被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所代替,它类似于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被称为“海运单”、“班轮运单”、“货运收据”或其他名称。使用这些不可转让单据也无不可,但当买方希望通过提交单据给新的买方来出售在途货物时就不行了。为了使出售在途货物成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然而,如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销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达成明确协议来免除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单时采用CPT和CIP这两种术语。
  二十一、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运输方式(空运、公路或铁路)的运输单据通过向买方交付特定的运单正本或两联中的一联,使买方有排除卖方对承运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运中用以替代提单的运输单据通常并不包含这种“阻止”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弥补这一缺陷,引入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当事方可以加入—“无处置权”条款,卖方据此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运单中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交货的权利。
  二十二、ICC仲裁
  若合同当事人愿意在相互间发生争议时提交 ICC仲裁,则应在合同(或当没有单独的合同文本时,在达成协议的相互往来函电)中确切、清楚地约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与之有关的来往函电中订入一种或几种Incoterms术语本身并不构成采用ICC仲裁的协议。ICC在此推荐下列标准ICC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ICC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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