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规范本公司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安全管理。 2、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 (二)责任 1、安全科、人事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生产科、设备科、有职业危害的车间、班组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职业病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及工种。 1、产生性粉尘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二氧化硅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主要产生职业病有:矽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2、有生产性毒物的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2)有机溶剂中毒 (3)刺激性气体中毒 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4)窒息性气体中毒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3、物理性职业危害场所。(以下提示供企业结合实际选定) (五)职业病防治职责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各单位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企业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4、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 5、安全科是本企业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6、安全科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7、各单位未经安全科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8、有职业危害岗们的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六)职业病的预防 1、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8、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事科办理调岗手续。 9、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