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结报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五、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六、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