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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租售 警惕多种陷阱 - 新闻中心 - 搜狐焦点网

 八卦电影 2010-03-14

 

  进入3月,二手房租售市场开始逐步回暖。近几年,随着相关部门对二手房中介市场监管的严格,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随之减少。但是,仍有少数不正规的二手房中介,在运营中设置了重重陷阱,诱骗购房者上当,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采访了我爱我家、中原、21世纪不动产等正规二手房中介的相关负责人及专业律师,请他们为消费者揭开当前二手房租售市场的重重陷阱。

  购房篇

  与业主串通欺骗买主

  为了吸引购房者,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例如,买方委托中介购买房屋,签订中介合同或承诺书,同时向中介机构交纳定金或押金,当买方和卖方洽谈签约事宜时,方知卖方的房屋有产权问题,无法过户。当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或押金时,中介公司以“单方面违反承诺书上的规定”为由拒不退还。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明知卖方房屋产权不清,仍向买方介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当事一方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在当事人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于卖方的原因房屋不能正常成交,合同无法履行,买方要求退回押金时中介公司是不能拒绝的。

  另外,对于所售二手房的相关背景,有些中介人员为了促成交易,会故意进行隐瞒,比如该房屋将来是否要拆迁,周围是否要建垃圾场、是否要修建桥路等,这些因素将影响到房屋的使用或商业价值,建议买方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考察上述问题。

  隐瞒房屋质量及面积问题

  房屋作为一种复杂的交易商品,质量问题有时候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发现,有的卖方还常常进行改装、修饰使得质量问题暂时得到掩盖,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更是不容易观察。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引领买方走马观花地查看房屋,买方不知就里,仓促成交,等到问题发现之时,中介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如某中介人员带领买房人看房时,该出卖房为一复式结构,第二层上有一25平方米的平台经原业主私自改造,改为25平方米的主卧。中介介绍时一再强调这房的使用面积,从未指出此房是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由于在中介的多次承诺下,买房人也没有仔细核实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在仓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并交付定金和中介费后,买房人才发现二层的主卧系违法建筑。与中介交涉,中介却称已向买房人告知了所有此房的状况,当事人已知情并已在确认书上签字,拒不退还中介费导致买房人遭受较大损失。

  此外,某些中介人员还会在房屋面积方面做文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房屋交易谈判中,中介利用购买者对地产专业知识的欠缺,混淆概念,把使用面积与建筑面混在一起谈,等到签订交易合同买方认识到问题的存在时,就已经非常被动了。第二,不区分带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和不带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在谈判或介绍过程中,中介只笼统地介绍建筑面积,致使购买者误以为是不带公摊面积,从而产生纠纷。如在某纠纷案例中,中介人员拿着房本复印件,指着132.0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向当事人推销,而使当事人忽视了此房的使用面积只有77平方米,造成签约时的重大误解。

  现金收房改名换姓

  如今,现金收房已被叫停,但很多中介公司又巧立名目,将现金收房改名换姓,改变操作流程,不打“现金”的旗号,内容实质则和现金收房雷同,大致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无差价现金收房。这个业务主要是为了控制房主,是限时卖房的另一种说法,中介公司会和选择这一项业务的业主,提前签定一份业主必须以一个价格出售的约定合同,如果在约定时间内卖不出去的话,中介公司会以这个价格付给业主或者是赔付给业主一定的违约金。表面上看,房主签了合同也没什么损失,但签订这样的合同之后,就只能让这一家经纪公司去出售,如果在别的公司登记会被视为违约,将赔付经纪公司一定金额的钱款。

  第二种是限时溢价分成。张媛说,这个业务的特点是变暗吃差价为明吃。就是和房主约定,价格卖高了的部分,由中介公司和房主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这个业务因为比较透明,所以现在很多中介公司都采取。但是这样很容易出现房主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不保险。

  第三种是以公司员工名义收购。这是一种新的变相收购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经纪公司不再出面,而是将收购的房产落户到业务员身上,这样业务员就可以以房主的身份去高价出售此房源,而出了问题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房篇

  提供假信息骗中介费

  这是最主要的一种陷阱。首先,中介会在报纸、街头传单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屋,租金却十分低廉,吸引租房人。待客户打来电话询问时,再告之此方已经出租,但公司可以提供一段时间的信息服务,只需几百元便可让客户直接与房东联系而不再付中介费。

  客户若同意,中介便会和其签订一份名为“信息咨询协议书”的合约,合约中写明:中介负责向租房者提供房源信息多处,并负责与房东联系见面;如果租房者对其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与房主成交,可多次提供新的信息,直到满意为止,不再另收任何费用;由于这种开放的方式,中介无法核实租房者是否与房东成交,所以无论任何理由,所付信息费不退;此协议限本人跟踪服务一年等等。也就是说,当租房者交付了所谓的信息费之后,他们便会一直为租房者提供房源信息,直到满意为止。

  而实际上,这只是他们吸引租房者上当的圈套。他们提供的房源信息基本上都不适合于租房者,不是地点不合适就是房租太贵,再不然就是房子本身有问题。

  中介包租后卷款蒸发

  包租的确为房主省了不少心,在一定时期内能保证相对固定的收益,但由于包租这种全权委托关系的存在,房东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曾有房主在将房屋包租给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以低价将房子出租,在一次性收取租房者承租期内的全部房租后卷款蒸发。类似的情况就曾在北京上演,2003 年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的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房屋银行”一夜之间卷走房客的租金3000万元,随后“人间蒸发”。建议房主尽可能与具有一定资质及实力,可信赖的中介公司合作,最好不要“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应当对委托的范围进行限制。

  此外,拖延交付租金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风险。中介公司会和房主约定一个比较短的空置期,一般在15至60天,并承诺到期就会支付首期的租金。但是实际上有些房主在15天后并没有收到租金,中介公司的理由一般都是没有找到合适的租房人,要求空置期延长,但实际上中介公司有可能已将房屋出租,正在利用这种空置期的伎俩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房主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尽可能细化付款时间、金额以及中介公司蓄意隐瞒物业已出租等情形的违约、赔付条款。

  交费容易退费难

  在很多投诉案例当中,交到中介公司手里的钱很难退回到消费者手上,这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扣押租房押金。也就是在房子租期到期后,房产中介借口房屋、物品有破损缺失、水电费没有结清等原因扣押部分押金或延迟退还押金。

  第二种是诈骗订金。一般情况下,租房人在委托这些黑中介寻找房屋时,这些黑中介的工作人员会马上声称有合适的房子,但必须要先交上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的所谓订金,理由是为了防止房客和房东见面后撇开中介。而一旦在你要求其工作人员陪同看房时,他们通常会推托说房东有事情不能前来,或带你看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房屋。随后就是一拖再拖,总之押金是不会退的。

  第三种是假免佣金。中介机构对客户宣称不收佣金,暗地里对租户却大幅提高房租,中间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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