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过去开办妓院的行规

 李灏 2010-03-17
日前,我看到了一张民国时期的“乐户许可执照”(见下图),想到了写下面这段文字。

  

过去,没有经过官方许可的性工作者叫法很多,如野鸡、暗门子、咸肉庄、咸水妹。好听一点的叫,应召女郎、酒吧女郎、马路天使(街妓)、茶室小姐、按摩女(马杀鸡)、导游小姐。但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暗娼。
  
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更多的妓女都是有合法手续的,是得到官方允许的,属官妓,即卖淫合法化。
  
据邵雍著写的《中国近代妓女史》的分类,从与妓院老鸨的关系来看,官妓分为本班妓女、外来妓女和自混妓女三大类。这自混的,又被戏称为“玩票妓女”,这个性质的妓女与老鸨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出来打吃野食的,每次的“营业款”与老鸨按比例分帐,想混就混,不想混就走人,到别处“打食”。现在社会上存在在的不少地下性工作者,应该属于“玩票妓女”,想来是没有过去本班妓女那样专业和敬业的,当然也没有人会选择一辈子做妓女卖淫。
  
图:晚清名妓“赛金花”
  我见到的这张妓院营业执照,这是20世纪初由民国政府颁发的,系天津一家妓院所有,已被官方“销”过。看起来如现在的户口本上人口性质要分农业、城镇一样,性质分的也很清楚,属“乐籍”,统一名称是“乐户许可执照”。
  
“乐籍”,是中国过去妓女合法化时特有的注册登记制度,应该说还是很规范的。如果不去登记而私自“营业”,被官方抓住了,处罚很重。未经允许的皮肉场所,也叫半开门、半掩门、私窝子等。
  
图:民国早期名妓“小凤仙”,与共和名将蔡锷将军有过一段爱情
  
妓院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很多,亦如现在开店搞公司须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一样,条条框框不少,从业者也要逐一注册登记。193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郭箴一著写的《中国妇女问题》中,就记录了上海20世纪二十年代颁发“营业执照”的事情。当时申领执照得遵守“妓院领照章程”,此章程共有15款,比现在的工商登记条目还细,还要具体——
  
1、一家妓院,不可转移又一家。
  
2、领照者即开设妓院之人,彼当负责,依法经营。
  
3、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
  
4、执照之号数牌子,应置妓院当路显明处,始终不可任其污毁,而执照则悬诸院内。
5、上差巡捕及卫生处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
  
6、院中妓女姓名、年岁、国籍,应一一在执照空白处填写。如有更动,宜即报告河南路捕房总巡。
  
7、院内不许卖易于醉人之酒。
  
8、院内不许有不正当行为或赌博。
  
9、院内不许吸鸦片,如有吸烟人入院,应由领照人报告捕房。
  
10、院内不许使用吗啡,或不正当之药物。
  
11、妓女不许在道路或公共处所或在院门首与窗口招徕游人。
  
12、工部局随同执照所发之附告中有云:“妓女不可强其所不愿而留院中应客,或有疾病应为之医治,不可忽略。”上述之布告,应置院中显明处,始终不可使文字模糊。
  
13、院内应注重卫生,应照卫生处所定法则。
  
14、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局人员。
  
15、如有违背上列任何一款,其处罚为取销或吊回执照,或将保证金之全部或一分充公。
  
图:有过风尘生涯的著名画家张玉良(自画像),原名陈秀清,又名潘玉良
  
除了这份“妓院领照章程”,还有“附告”。其中规定:凡在1919年12月31日已成立之妓院,始可领照。一院至多许容十妓,或较少之数。妓院若在学校附近,不可领照。妓女招徕游人,有犯法律者,得将执照吊回。凡开妓院者如不领照,当被控诉。
  
据魏了翁著写的《上海六十年花界史·庚编》记载,为了保证章程的实行,每家妓院还要上交相应的保证金,以便于“工部局”对违章妓院进行经济处罚,执照费每半年收一元。
  

图:请妓女陪客人吃“花酒”的局票。局票相当于请柬,这种召妓方式,过去风月场上俗称“点局”。

  
妓女的存在,在中国的时间很长,少说也有两千年了,可谓历史悠久,出了名的嫖客也很多。如《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就是文学作品中一个著名嫖客形象,乃风月场上老手,在妓院中吃花酒是他生活中的一部分。从史料中还可以知道,中国的“乐籍制度”早在清朝雍正年间就废止了,但是消除了“乐籍”却没有消除妓女的存在。到民国时期,变了个花样许可卖淫合法化,上面那张“乐户许可执照”的出现,就是这么回事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